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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1-08-14 05:36:07

Ⅰ 水利工程管理都包括那些内容,以及技术措施,最好详细

工程管理无外乎几个方面: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技术措施要具体到项目上,看不同的项目有哪些特殊的、难度比较大的工序,编制相应的专项技术措施。

Ⅱ 怎么管理好一个水利工程项目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最后要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
2 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
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学习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建设监理法规体系。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通过学习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间、因空间、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和领导方式,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过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准确地对概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
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
三是“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
四是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示范文本。还要出台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监理工作的规范动作,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Ⅲ 优化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1、 安全管理目标: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无人身及其它事故,年工伤事故率零。
2、 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3、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认真宣传建设部有关安全规定,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 施工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务院、市、部、公司颁发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季节转换期间及节日前后或工人换岗时,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5、 严格按照经公司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工人必须遵守岗位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 项目部在施工前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班组坚持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7、 项目部必须坚持由项目经理亲自带队组织每半个月一次的定期安全大检查;现场安全员必须进行每日巡检,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做到定时、定人、定措施及时整改,必须有复查记录。
8、 严格执行“三宝”制度,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脚手架设置全封闭围护。
9、 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设备或设施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须的护栏和整告牌。
10、 脚手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作到每一搭设前及拆除前均进行验收,保证操作安全。
11、 四口及临边防护措施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b、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625px但大于62.5px的孔口(如卫生间、厨房管道井处),设置牢固的盖板(采用竹胶板)。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并漆以安全色标。
c、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6m。
12、 作好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以砼龄期度验报告为依据,保证砼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强度后,方进行支撑系统的拆除。
13、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处要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火审批制度,一、二、三级明火作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14、 作好防雨、防雷、防风等自然因素的预防工作。
15、 夏季抓好防暑降温工作,设置医疗室、配备药品。
16、 工程采用临时用电为TN-S配电系统,要求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并严格按方案进行临时用电施工。

17、 设专人管理工地的机电设备和电器线路,实得挂牌制,并根据公司的维修制度对机民设备进行保养。
18、 作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管理,以中天集团CIS形象识别系统为标准,进行各项文明标识牌的设置。
19、 严格项目部奖罚制度,对安全生产过程中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进行经济、和为处罚,对项目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并保证奖罚分明、公正、落实。

Ⅳ 浅谈如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

1. 新时期水利规划必须拓宽思路,适应发展
1.1全面把握本流域、本地区经济、社会对水利提出的新要求。
1.2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的水利规划不仅是建设规划,还是建设、管理、运行等全方位的规划。
1.3新时期水利规划还要重视解决水利工程存量和增量的关系。
2. 新时期水利规划必须改进编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1)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工情、水情的改变,新时期的水利规划面临很多新问题,与以往的水利规划相比更加复杂,必须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2)编制新时期的水利规划,必须充分了解现状工情、水情,收集最新的社会经济状况资料,吸收多学科的人员共同开展规划工作,综合考虑防洪减灾、水资源有效供给、水环境保护等多方面要求,综合运用相关知识解决这些问题。
3. 新时期的水利规划要注重实效,从多方面保障规划的落实
3.1建立水利规划法规,实现依法治水。
(1)规划的落实实施,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加以保障,特别是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社会化减灾,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到贯彻实施、监督检查,都要有配套完善的法制来全面规范。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明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等,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以规范水利规划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2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分工。
3.3加强规划理论研究,重视水利规划指导。
(1)新形势下的水利规划,从内容、要求到方法,都有很大的发展变化,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水利规划理论和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2)对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计划规划、发展战略研究等不同类型规划,要分类指导。
3.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规划工作。
(1)分类规划均应明确相应的编制、检查、监督管理、实验检验、信息反馈、后评估以及定期滚动修订等制度。
(2)在规划中要广泛吸收运用有关社会研究成果。
3.5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保证规划经费投入。

Ⅳ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
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
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
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
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
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
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
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
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
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
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
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
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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