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程专业 > 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发布时间:2021-08-14 12:33:28

A.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
编辑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2]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监测单位
编辑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
编辑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监督管理
编辑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事故处理
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则
编辑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B. 什么是水利工程事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事故是:

1、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时间。

水利工程分类

1、防止洪水灾害的防洪工程。

2、防止旱、涝、渍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或称灌溉和排水工程。

3、改善和创建航运条件的航道和港口工程。

4、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水利工程;保护和增进渔业生产的渔业水利工程。

(2)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等级分类扩展阅读:

水利工程特点

1、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

2、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4、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影响面广。

5、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

C. 水利工程施工有哪些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很多啊,按规程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技术保障、反事故措施 等,来保障安全。
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如果不发现、不查找、不消除,会打扰和影响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D. 水利工程安全隐患要按照什么程序来处理

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通常应立即整改或限定较短的期限尽快整改,消除隐患。

E.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事故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事故是:
1、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时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常见安全事故对策:
1、搞好安全教育,从提高安全施工的意识思想
要想实现安全生产,提高企业上下员工的安全施工意识是关键。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应将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之前进行考虑。搞好技术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将安全纳入到主要考核标准。在确定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上的关系上,一定要在确定施工安全的基础上,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杜绝为了赶工期、赶进度而降低施工安全要求的情况发生,决不拿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去换所谓的效益。对于不同的工人和不同的项目、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安全培训方式,以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要让进入生产现场的每一个人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巧,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法规。对于特殊岗位的安全生产人员,一定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上岗证。对于施工现场中不按相应生产法律法规指挥的管理人员要给予严厉处罚;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员工一律停工。
2、配备安全检查仪器和装备
水利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过去普遍采用的安全检查方法,已不适用,对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对漏电保护器的检测,不能只靠看看、说说,要用加测设备和仪器,用检测出来的数据来说话。在导流洞、井道、坑道的施工方面,对有毒化学气体的检测中,不能靠眼睛看、鼻子闻,同样要拿出监测数据,用数据说话。对地基处理中的化学物品中的毒性也要用专业的设备进行监测,施工企业缺乏其中一些专业设备,从而导致其中的一些安全隐患无法预知,就不用说对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了。
3、加强现场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是安全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发生点,因此,应严格按照生产规定,安全施工生产。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责任制和抽查制度,机械设备是否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运行,加强安全生产纪律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用电制度,防火措施等。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闲杂人员进行高空作业,以免各种意外伤害的发生。抓好生产关键点,防止因工种更换、工序交替、作业交付等原因给安全施工带来安全隐患。严禁将施工材料乱堆乱放,尤其是一些易燃易爆物品。总之加强巡视监督,实时控制作业现场状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人是施工的主体,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几乎都与人有关,一切的安全措施都要由人去落实,因此,要加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他们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消除违规操作习惯,从而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同时应定时、定期、分批的组织相关的领导人员、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到让每个人都熟知自己所属单位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对一线施工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使施工人员都能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巧和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并且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5、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控制

加强对重点施工对象和施工工序的控制。加强导流洞和引水洞的衬砌施工;围堰筑堤施工;高空悬挑部位施工;土石爆破施工和深基坑开挖的支护施工等重点施工部位的布控。对于施工工序的监控包括:大体积的混凝土浇筑,钢筋焊接加工,脚手架工程,材料、构配件的吊装运输等。对于以上两个关键问题,必须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盯岗,保证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切实落实,并且落实检查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从而保证施工安全。
总结: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员工小家和企业大家的安定,企业也就没有社会信誉。只有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的每一个人都重视安全生产,都负起责任来,在完善水利工程安全施工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努力学习各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巧,并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加强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就一定能够实现。

F.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哪些

管理层面的东西,各行各业差不多。都是些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管理网络,开展活动等。技术层面的东西有所不同。主要是你们这个行业存在的隐患,危险有害因素,职业危害有害因素以及各种防范措施有不同点。
你们的上级是如何要求的,你们的同行是怎么做的,都可以转化过来。
还可以在网络直接搜索,或是在文库搜索。找样板参考。

G. 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有哪些

水泵站(房)基础不稳固、岸坡不稳定 水泵站(房)未设置专门的值班工作房
水泵站(房)未配备防洪器材与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水泵站(房)未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缆车式泵站的缆车轨道上端,未设置行程限位装置,下端未设置挡车装置,取水位置未设置明显的停车标志
浮船式泵站,未采取囤船锚固措施,船上未设置航标灯或信号灯 蓄水池地基不稳固、边坡不稳定、排水不畅通
蓄水池未设置指示灯、报警器等极限水位警示连锁装置 蓄水池水池和池间通道的边缘未设置钢防护栏杆
供水消毒设施场所,未设置紧急处理的中和水池,未配备防毒器具 给、排水管路采用柔性材料时,无防脱、防爆等措施 排水系统不具备足够的排水能力和备用能力 排水系统的设备未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源供电
大流量排水管出口(如基坑排水等)的布设,未避开围堰坡脚及易受冲刷破坏的建筑物、岸坡等,或未设置可靠的防冲刷措施等等
以上答案由问问我整理发布,希望采纳

与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等级分类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苏州假山景观设计工程 浏览:862
哈尔滨工程造价招聘 浏览:937
建筑工程土建劳务分包 浏览:632
道路监理工程师 浏览:476
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在本校吗 浏览:370
河北工程大学保研率多少 浏览:287
有学质量工程师的书吗 浏览:479
康乐县建筑工程公司 浏览:569
助理工程师二级 浏览:872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考试时间 浏览:901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课题研究 浏览:881
工程造价图纸建模 浏览:888
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9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 浏览:737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兴趣爱好 浏览:316
密歇根理工大学电气工程专业 浏览:388
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浏览:31
四川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浏览:858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浏览:270
云南工程监理公司排名 浏览: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