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
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
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
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
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
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
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
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
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
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
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
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
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Ⅱ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开展水利工程检查观测;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运用工程进行水利调度;更新工程设备,适当进行技术改造。
工作方法是:
一、制订和贯彻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
二、制定、修订和执行技术管理规范、规程,如:工程检查观测规范、工程养护修理规范、水利调度规程、闸门启闭操作规程等;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据以开展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制度有:计划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财务器材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等。
(2)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要求扩展阅读:
水利工程管理特点:
一、水利工程的各项蓄水、壅水、输水或泄水建筑物, 必须具有足够的抗水压、耐冲刷、防渗漏、抗冻融等特殊性能, 如果遭受破坏, 将会造成溃坝、决口、改道, 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的灾害。因此, 在工程管理中, 首先要保证安全。
二、水利工程是调节、调配天然水资源的设施, 而天然水资源来量在时空分布上极不均匀, 具有随机性, 影响效益的稳定性及连续性。水利工程在运行中, 需要专门的水利调度技术、测报系统、指挥调度通讯系统, 以便根据自然条件的变化, 灵活调度运用。
三、许多水利工程是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的, 一项工程往往兼有防洪、灌溉、发电、航运、工业、城市供水、水产养殖和改善环境等多方面的功能, 各部门、各地区、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对水的要求各不相同,彼此往往有利害冲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水利工程管理
Ⅲ 水利工程管理的原则
管理工作具体内容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 水利工程管理的具体内容归纳为:①按设计标准,保证工程本身及保护范围的防洪安全, 防止发生事故; ②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国计民生需要; ③改善经营管理,取得最佳经济效果; ④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加速向现代化管理过渡。
Ⅳ 浅谈如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
1. 新时期水利规划必须拓宽思路,适应发展
1.1全面把握本流域、本地区经济、社会对水利提出的新要求。
1.2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的水利规划不仅是建设规划,还是建设、管理、运行等全方位的规划。
1.3新时期水利规划还要重视解决水利工程存量和增量的关系。
2. 新时期水利规划必须改进编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1)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工情、水情的改变,新时期的水利规划面临很多新问题,与以往的水利规划相比更加复杂,必须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2)编制新时期的水利规划,必须充分了解现状工情、水情,收集最新的社会经济状况资料,吸收多学科的人员共同开展规划工作,综合考虑防洪减灾、水资源有效供给、水环境保护等多方面要求,综合运用相关知识解决这些问题。
3. 新时期的水利规划要注重实效,从多方面保障规划的落实
3.1建立水利规划法规,实现依法治水。
(1)规划的落实实施,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加以保障,特别是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社会化减灾,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到贯彻实施、监督检查,都要有配套完善的法制来全面规范。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明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等,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以规范水利规划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2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分工。
3.3加强规划理论研究,重视水利规划指导。
(1)新形势下的水利规划,从内容、要求到方法,都有很大的发展变化,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水利规划理论和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2)对综合规划、专项规划、计划规划、发展战略研究等不同类型规划,要分类指导。
3.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规划工作。
(1)分类规划均应明确相应的编制、检查、监督管理、实验检验、信息反馈、后评估以及定期滚动修订等制度。
(2)在规划中要广泛吸收运用有关社会研究成果。
3.5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保证规划经费投入。
Ⅳ 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参加过建造师考试的人都知道,项目的全寿命周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运营期)。决策阶段主要是做项目报批、可研、立项等工作;使用阶段不用说,项目已经移交,投入运行,需要运行管理。由于您的问题太宽泛,我主要针对项目实施阶段为您解答。
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概括起来就是“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三管包括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是参建各方关于现场工作关系的协调。
进度控制首先要根据建设项目工期要求做好工程进度计划,然后在实施过程中实时监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及时调整完成进度任务。
质量控制包括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控制和施工过程控制,严执行三检制度,确保使用在工程上的设备、材料合格;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程序建设,如混凝土的冷缝处理等。
投资控制主要还是先做好投资计划,做投资计划时必须预留一定的预备金用于处理工程在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材料价格上涨、工程量增加等),签订分包合同时最好选择固定总价合同,这样您的风险相对较小。
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本单位项目经理,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设立制度牌、安全标识牌等,给参建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缴纳工伤保险等。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招投标,合同风险评估,合同签订,合同交底,合同跟踪,合同变更与索赔及分包合同管理等。
信息管理和现场协调,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工程例会制度,建立通讯录,明确每类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以便参加单位遇到问题可以及时找对人协调解决。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项目管理大致就这些,但是如果要再细化那就是一本厚厚的书了。希望以上回答能给您帮助。
Ⅵ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1、水工建筑物日常巡视,观测及数据分析整理、预测;随时撑握建筑物的运行状态;
2、及时发现各设施、设备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3、水利工程效益记录、分析;
4、水工建筑运行管理等。
Ⅶ 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调节水资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工作。水利工程建成以后,只有通过科学管理,才能发挥最佳的综合效益,还可以验证原来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的优劣;水利工程管理主要服务于防洪、排水、灌溉、发电、水运、水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改善环境等方面,主要还是水利,不过具体的岗位有具体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