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强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强化电气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
(一)严格审核设计图纸 电气工程施工前期,电气工程师需要对设计图纸中的电气 设计指标、电路布局图、设备布置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审 查电气工程相关规定和文件。首先要对设计图纸的可行性进行 审核,电气施工技术人员在完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可以 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协商讨论,确定设计图纸和方案是否 可行,能否达到技术指标,在此过程中还要注意考虑设计的经 济性。确定之后对工程施工的技术准备和工前准备进行审核, 包括电气工程的线路布局、设备安装位置、施工计划和设备型。
(二)加强电气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出现质量问 题,就会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加强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管 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机构。其次,电气工程开工之 后,电气施工工程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并对施工 人员进行指导,特别是要对未验收的隐藏工程和下道工序进行 检查,把握好关键工程项目,对于电气工程施工材料要严格把 好质量关。例如电气管理人员对接地工程的把控,包括基础底 板钢筋的贯通,柱与底板主筋的焊接、防腐,测试接地地阻 值,必要时可以增加人工接地极,以降低接地电阻值。完善的文件资料和真实完整的数据,能够准确反映 施工质量,是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三)加强电气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 电气工程施工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新进场员工要根据工程的特点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工作, 应该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组织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加 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设立专门的安全员持证上岗。
(四)严格控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对于电气工程安装项目来说,所用到的材料、设备是决定 整个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如果这些材料、设备的采购、检测 和使用不严格把关的话,势必会对项目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Ⅱ 电气工程施工要进行哪些必要的安全措施
电气工程施工必要的安全措施:
1 .建筑电气工程安全性施工建设主要考虑的因素
建筑电气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是工程施工建设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安全尤为重要,具有“安全一票否决”的权利,以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性。
1.1 加强施工建设的过程管理,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对于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员来讲,应在工程开工前审查相关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确保其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等级要求,为施工质量与安全提供保证; 同时要认真审查电气工程有关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对于一些特殊的机电设备,还需要当地政府报批通过文件证书,保证从源头上杜绝工程安全隐患。
1.2 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质量
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到施工现场,将给建筑电气工程建设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首先要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货渠道。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电气材料、器具、机电设备等,均需从正规商业渠道进行采购; 其次,要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对于进场的各种电气设备、材料,要根据相关检查制度和流程表格逐一对其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复核。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许可证管理的电工产品等,厂商还必须提供安全认证等文件资料,并按要求在现场进行必要的抽检,以确保进场的各种原材料和机电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特性指标均能满足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予验收,杜绝进入施工现场。
1.3 严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关
对于分项工程,尤其是像电气器具、管线、电线端子等预埋件的隐蔽性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以免出现漏埋、错埋等问题,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重要的质量保障。对于接地线、避雷网埋设、接地引上( 下) 线的连接,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绝缘、接地测试等工作,当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时,还需采取各种降阻措施,确保建筑电气工程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
2 建筑电气工程中的主要安全隐患及危害
2.1 漏电及触电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可能由于设计疏漏或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疏忽,使得电气系统、机电设备、测控保护设备以及供电线路自身的绝缘性能下降或过热,轻者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重者会由于设备漏电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
2.2 电气事故引起火灾
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从整体上对临时用电进行规划,乱拉乱接、随地拖动电缆、超负荷运行等,造成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长期处于超载运行工况,致使其绝缘保护层性能不断降低或破坏,在操作过电压、雷击过电压等作用下,产生的大电流会引起火灾事故,对施工人员和机电设备造成危害。
Ⅲ 如何做好电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临时用电系统一般应采用TN-S供电系统
它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在总供电电源处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也称三相五线制。它的优点是正常情况下PE专用保护线上无电流,此线专门承接故障电流,确保其保护装置动作。应该特别指出,PE线不许断线。在距离较远的供电干线末端应将PE线做重复接地。
二、设置漏电保护器
应坚持三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分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设备的机旁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且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三、特殊场所应根据有关要求使用相应安全电压等级供电
安全电压指不戴任何防护设备,接触时对人体各部位不造成损害的电压。我国国家标准GB3805--83《安全电压》中规定,安全电压值的等级有42、36、24、12、6V五种。同时还规定: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四、电气设备的制造、安装及防护
安装位置、配电分级、导线选择及布线、接线等均要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及负责维护保养检查。并留有记录。
五、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修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
各类用电人员均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
六、临时安全用电组织措施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3)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开始,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测记录。
4)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Ⅳ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