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道路工程质量量化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改革竣前检查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方式,提高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是指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外在质量给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是指建筑工程在完成装饰装修、屋面、安装等分部后,对工程外在有关检查项目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用数据表示出来,按各项目所占工程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重要程度,分别对各检查项目的外在质量规定所占比例分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申报竣前检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所实施的量化评价。企业自检和有施工合同约定情况下的工程验收,亦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
第四条 评价范围与选点
(一)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
(二)选点要求:室外散水、台阶、外墙面和屋面全数检查;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套(间)抽查10%,但不应少于3套(间);楼梯、踏步按每层梯段为一处,抽查总处数的10%,但不少于3处;过道按10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五条 量化评价方法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在各检查项目分别量化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方式得出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评价分值。
(二)检查项目量化评价:检查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内检查点的观感状况得出检查项目量化评价分值。
(三)检查点的评价:检查点按观感“好”、“一般”、“差”给出评价。
第六条 量化评价分值的确定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分值: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按检查项目进行分配,其中装饰装修工程的权重值为65分,屋面工程的权重值为10分,安装工程的权重值为25分。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评价得分为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评分累加。各检查项目分值分配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分详见附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
(二)检查项目量化评价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90%(含)以上,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100%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80%(含)以上但不足90%,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90%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50%(含)以上但不足80%,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80%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30%(含)以上但不足50%,检查点为“差”低于20%(含20%)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70%的标准分值;其他情况下则取0%的标准分值。
第七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结论分为A、B、C三级:
A级:量化评价得分高于85分(含);
B级:量化评价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85分;
C级:量化评价得分低于70分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一票否决项;
凡检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判为工程存在一票否决项:
1、外墙面渗漏;
2、卫生间地面渗漏;
3、屋面渗漏;
4、门窗渗漏;
5、栏杆、安全玻璃设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6、室内净高、净开间超过最大负偏差、级差。
7、管道安装存在渗漏;
8、风口、风阀安装影响消防安全;
9、电气线路敷设存在裸线、插座回路串联现象。
第三章 观感质量量化评价与工程质量验收
第八条 企业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新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申报竣前检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实施观感质量量化评价。首次评价为初检,存在问题经整改后的重新评价为复检。
第十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前检查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结论为C级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企业应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评价,复检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应在相应表格内注明。
第四章 观感质量量化评价与企业考核、评奖工程申报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质量量化评价台帐,工程竣前检查小组将《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各项内容填写完毕且签字齐全后交工程监督员存档。
第十二条 实行量化评价结果与企业年终考核挂钩制度,具体指标是:
α; β
竣工工程总个数指企业年度内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工程总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指标α≥30%;甲级监理企业、本市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外地入青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指标α≥40%;乙级监理企业、本市二级施工总承包、其他外地入青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指标α≥30%;丙级监理企业、本市三级施工总承包每年指标α≥20%。
(二)企业应对同意申报竣前检查的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每年度内指标β≤5%且初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C级工程数量不得超过二个。
(三)对未完成上述(一)、(二)款指标的企业,年终不得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相应扣分。
第十三条 凡申报各类质量奖项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原则上应达到A级,其中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观感质量原则上初检得分不得低于86分;申报“鲁班”奖的工程,观感质量原则上初检得分不得低于88分。当不同单位(子单位)工程得分相同时,优先推荐检查项目不存在零分项、主要检查项目标准分值在90%以上的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五市三区质量监督机构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质量量化评价台帐报市建管局质监站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⑵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章节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鉴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法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归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指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实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实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工程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实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二条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三条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质监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全国最终检测数据;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三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和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吊销检测资质。
第四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消授权并进行改组。
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 第四十六条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件。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⑶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与日俱增,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道路对于一个城市是不可缺少的,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使用价值层面,它是一个城市的形象,是城市赖以生存的基础,直接反映了城市的管理水平,道路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的不只是道路的正常使用,还关乎着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⑷ 我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农村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如:河南省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农村公路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之内,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交通规费、国内外贷款、地方财政拨款建设,及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项目全部适用本规定。
一、责任主体
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市长、县长,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负全部责任。各市、县交通部门分别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
县道、乡道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标准,重要县道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选用水泥稳定类、石灰稳定类、石灰工业废渣稳定类、级配碎(砾)石、填隙碎石等类型基层,水泥、石灰稳定细粒土不得用作二级及以下公路高级路面的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合料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料丰富地区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地制宜选用稳固耐水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适当修筑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项目的施工图简易设计由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村道项目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执行。
三、项目招投标
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做到应招尽招,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县道、乡道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价合同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村道项目,采取将多个项目打捆后以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当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招标限额时,采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经村民充分讨论,自愿投工投劳修建。
四、参建单位的资质要求
对县道、乡道项目:要求设计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丙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作必须达到乙级以上;施工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程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监理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丙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作必须达到乙级以上。
对村道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由省辖市交通部门制定,以能够与其承担的设计、监理、施工任务相适应为宜。
五、质量管理和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理、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认真落实“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要建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成立质量管理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活动,及时检查、处理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不规范行为;社会专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对原材料、工序、分项工程进行各项自检。
村道项目,在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下由县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组织由接受公路工程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质量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管理;由县交通公路部门作为监理单位,对本辖区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或有条件时采取社会专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单位不具有质量检测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机构对原材料、工序、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
市、县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的规模、等级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
市、县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的规模、等级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大对村道项目的技术指导,保证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路基、路面基层、路面面层”三阶段质量验收制度,控制各阶段工程质量。各市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的不同性质、项目大小制定相应的三阶段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三阶段质量验收;村道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三阶段质量验收。
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各参检单位要做好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上报申请文件、批复文件、设计图、招投标书、合同书、开工报告、质量检验单、质量评定单、工程款申请支付书、验收鉴定证书等技术资料要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在竣(交)工验收前上报交通部门。参建各方要存档备查。
省实行农村公路督导员制度,派出督导工作组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督导。
在全省实行义务监督员制度,由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人员担任义务监督员,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村道项目,在各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民中选择一些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原则性强的党员、村民担任义务质量检查员,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对义务检查员进行集中培训、印发技术手册。
六、工程验收和质量要求
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县道、乡道、村道项目由项目法人申请,市交通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省交通部门按不少于10%比例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各市农村公路项目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良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工程质量达不到以上要求、忽视工程质量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市,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鉴定制、质量举报制和公开公示制等制度。交通部门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程序,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全过程的质量工作,做好行业管理;对违背以上制度、造成质量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总责,设计单位负设计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依照合同负施工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负监理直接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监督责任。
附件2: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试行)
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质量,规范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3号令),结合河南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国债、世行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一、县、乡公路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依据是:
1.下达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2.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3.核备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施工、监理资料齐全;
3.已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审计;
4.工程质量必须自评合格。
(三)验收办法按照(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规定进行。
二、村村通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依据是:
1.下达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2.简易设计的批复;
3.开工报告。
(二)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施工、监理资料齐全;
3.已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审计;
4.工程质量必须自评合格。
(三)验收的程序:
1.建设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市交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市交通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及时检查验收的工程和文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3. 市交通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市交通部门、建设单位、接管养护、质量监督、设计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4.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交)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5.《竣(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省交通部门、省交通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四)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下面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本项目工程的得分。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水泥混凝土路面实测项目及评定要求和分值见附件2:附表1。
沥青路面实测项目及评定要求和分值见附件2:附表2。
(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包括各项目的计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资料;
2.有专门的人员管理村村通项目的档案;
3.有专门的地方保存村村通项目的档案;
当年下达的“村村通”计划项目必须当年完成,各市必须于11月底前验收完成并将全市“村村通”项目的执行及验收情况报省交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