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 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2. 水利工程建设验收管理规定,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对吗
竣工验收是在其他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
3. 水利工程施工一般采用哪些规范、规程、标准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3)水利工程验收制度扩展阅读: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5部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依据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并结合近十几年来国内外水电站发电电气设备制造、安装技术的进步编制的。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5部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内容简介: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定》通水验收包括什么内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6.4.3条规定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验收有什么规范
一般来说水利各个单项工程都有独立的施工规范。
比如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锚喷施工规范等。
验收一般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其它施工规范给你个目录自己看看吧类别 序号 发布日期或标准号 规程、规范、标准名称 备注国家标准 01 GB8564-88 01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02 GB50203-2002 02。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 水利工程验收程序,求助
一、规划设计室职责
主要审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按规划设计实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
对工程所要求的各项质量给予鉴定,鉴定各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
工程投入运行后,对工程运行是否正常,效益及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受益群众是否认可等方面签署意见。
四、施工单位职责
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响应性、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负责。
五、工程验收组职责
对工程项目按验收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对工程是否已按计划完成,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外观质量、工程规模、效益发挥情况等方面签署意见,同时抽查工程量与报送资料是否相符。
六、小水利建设管理站职责
对该工程的规模是否按计划完成,效益发挥是否正常,对施工负责人或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是否与工程量相符,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响应性、真实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抽查验收工程量负责。
七、工程项目实施负责人职责
对完成工程规模、效益、质量、工程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工程量的真实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响应性、真实性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
八、工程收方、记录人员职责
工程收方、记录人员对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
九、财务人员职责
财务审查,审核人员对工程经费开支的合理性、完税情况,执行合同及开支是否符合财经纪律制度进行审查、把关,并对发票及冲销单据提出能否结算给予准确的文字表述。
十、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对完整原始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核实登记,交接双方签字后,对该资料进行归档规范管理。
十一、纪检组长职责
纪检组长对工程建设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核,对工程能否结算给予明确的文字表述。
十二、局长职责
以上部门及相关人员审查签字盖章后,局长最后签字报送县会计核算中心审查结算。局长对工程负总的领导责任。
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验收有什么规范
一般来说水利各个单项工程都有独立的施工规范。
比如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锚喷施工规范等。
验收一般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其它施工规范给你个目录自己看看吧
类别 序号 发布日期或标准号 规程、规范、标准名称 备注
国家标准 01 GB8564-88 01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02 GB50203-2002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