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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公路工程监理

发布时间:2021-08-16 02:39:33

『壹』 公路三级监理能承担一级、二级公路工程监理吗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承包范围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能不能承包就看你公司的监理资质了。中国工程监理论坛(job2299)整理

『贰』 公路工程监理是干什么的

监理——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生产(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路局的监理日常工作负责队工程各个施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如:路基的开挖的深度?回填土的密度?等等。
其一般没有休息日,工程只要有施工,就要在现场,有点累。
收入相对其他行业监理有点高。但公司不同,工资不等。
需要具有公路监理专业必须的理论和技能,能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或公路的质量、施工、合同管理等技术。

『叁』 公路施工监理工作一般分为哪些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哪些主要任务

建设监理有如下主要工作步骤:
(1)监理任务的取得
在我国监理单位获得监理任务主要有以下途径:
1)建设单位点名委托;
2)竞标择优委托;
3)商议委托。
(2)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明确委托内容及各自的权力、义务。
(3)成立项目监理组织
监理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领导—下,组建项目的监理班子,据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开展监理工作。
(4)收集有关资料
进一步熟悉情况,收集各种有关资料:
1)反映工程项目特征的有关资料:a.工程项目的批文;b.规划部门关于规划红线范围和设计条件通知;c.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准于用地的批文;d.批准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e.工程项目地形图;f.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
2)反映当地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的有关资料:a.关于工程建设报建程序的有关规定;b.当地关于拆迁工作的有关规定;c.当地关于工程建设应交纳有关税、费的规定;d.当地关于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e.当地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f.当地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g.卧当地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反映工程所在地区技术经济状况等建设条件的资料:a.气象资料;b.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c.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运)有关的可提供的能力、时间及价格等的资料;d.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电信有关的可提供的容量、价格等资料;e.勘察设计单位状况;f.土建、安装施工单位状况;g.卧建筑材料及构件、半成品的生产、供应情况;h.进口设备及材料的有关到货口岸、运输方式的情况等。
4)类似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有关资料:a.类似工程项目投资方面的有关资料;b.类似工程项目建设工期方面的有关资料;c.类似工程项目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等。
(5)制订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各专业监理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是开展项目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
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为具体指导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进行,还需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性计划或细则。
(6)监理工作的开展
根据制订的监理工作计划和运行制度,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1)工作的时序性。即监理的各项工作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的,从而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应达到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考核。
(7)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2)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方面的经验;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肆』 浅谈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 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公路发[1992]44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伍』 求公路工程现场监理要监理些什么

所有的监理都是建设单位聘请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进行监督的!重点在质量,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施工。如,路基控制特殊路基(如软基换填)的换填材料、及其断面尺寸是否真实可靠,填筑时的高程、碾压遍数、压实度、弯沉、是否满足设计,说简单点,你如果作为现场监理你就多看图纸,自己看懂了图纸,在现场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图纸施工,在现场仔细监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设计尺寸施工等,其他的都有质检资料反映,他做出的是合格的,报告是合格的你签字就是!总之,你要监督的就是质量!

『陆』 公路工程监理通知单必须回复吗有规范要求吗

那是必须的。监理规范上明确指出的,希望详细查阅。
另外提醒:监理人员的每项工作都离不开监理规范的条文规定,项目监理部编写的监理规划都是按照监理规范的顺序和条文逐项解释和扩展的。

『柒』 孝感市宇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孝感市宇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0-09-26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七里村316复线南。

孝感市宇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900722071441G,企业法人张洪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孝感市宇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凭资质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9364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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