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路工程变更中如何确定变更单价
1)总承包对业主的变更工程费用以最终结算为准,结算办法依照《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中期支付以暂定清单单价为依据,若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近的工程项目单价可套用的变更工程单价,由业主、监理、总包三方协调确定;
2)总承包对承包人的变更半价的确定根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确定。变更做人的原则为:中标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或相近项目单价且估价合理,可套用此单价;若清单中单价估价不合理不能套用,或既无相同项目亦无相近项目单价可套用,则承包人需编制单价分析表,由总包、监理、承包人三方协商而定,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暂定单价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最终变更单价的确定待结算时依据合同条款办理。
Ⅱ 关于公路工程变更中单价调整的问题,请大神们指点一下,谢谢了。
调价所有的依据都来自合同,清单计价规范里的调价原则不是强制条款。如果是正常签订的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肯定是可以调整单价的,请查找合同相关条文。原清单无此单价的情况下,单价如何调整参照合同里的说明,单价分析当然是由施工单位来做,报业主批准后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的依据。请采纳。
Ⅲ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有哪些,工程变更
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RB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13.3变更程序
如果业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 承包商对调整价格的建议书。
业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变更因素: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各自优缺点:国内的工程变更管理,尽管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实际 操作中却总是差强人意。 除了现行法制和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意识的不足的外 部客观因素以外,作为发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讨工程变更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实现途 径,对于有效地促进工程阶段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 同的顺利,有效实现工程阶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Ⅳ 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Ⅳ 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是什么
先考虑合同中,有没有相似的条款,和计价规则,参考合同给出变更的单价,计算工程量就可以了
合同中没有的就参考行情,协商定价
Ⅵ 工程变更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为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才能根据工程变更分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严格遵循部、省各有关规定。
二是各级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与审批必须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
三是工程变更项目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变更设计上报审批。
四是在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杜绝工程变更设计中的各项腐败行为。
五是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时,必须随附完整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即申请报告、变更理由、原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划书等。
六是对于工程变更设计,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数据、资料严格审查所提工程变更理由的充分性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确地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估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并按规定程序正确受理。
七是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15天内批复。
八是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
Ⅶ 简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是什么
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RB对变更工程估价规定:13.3变更程序
如果业主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 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c) 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书。
业主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应由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如果适用,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
变更因素: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各自优缺点:国内的工程变更管理,尽管也有很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实际 操作中却总是差强人意。 除了现行法制和体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合同意识的不足的外 部客观因素以外,作为发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讨工程变更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及实现途 径,对于有效地促进企业工程阶段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 同的顺利,有效实现工程阶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