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水利工程方面的问题
浆砌石墙体砌筑完成后,将残留在石缝内的砌筑砂浆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用1:2水泥砂浆填缝抹平,略高于石墙面10~20mm(注意:只抹石缝),然后用小抹子裁去石缝以外的砂浆。自上而下勾缝,边裁边用刷子扫去裁下的砂灰,尽量保持石头表面不被污染。效果就会如图所示。
Ⅱ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如何报批可采取哪几种报批方式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主要分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报批方式。
(1)建设用地的报批方式。一是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二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三是水利水电工程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2)报批材料。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或在省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组织有关市、县,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汇总后,以省为单位报批。
Ⅲ 水利工程临时用地补心意标准
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2、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详见附表)。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3、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Ⅳ 水利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抱扩哪些方面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方式,应该根据当地财政情况,以及与失地农民协商的情况而定,没有准确依据。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Ⅳ 农村水利工程用地不用征用是吗
除了集体自建自用的小农水,正常的农村水利工程征地是需要走手续的
Ⅵ 水利工程分区规划布置的原则是什么
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施工进度的快慢,为保证现场施工顺利有序的进行,具体的施工平面布置原则如下: 1、依据工程特点和各施工阶段施工管理要求,对施工平面实行分阶段布置和管理,把办公区、生产区和加工区分开布置; 2、紧凑有序,在满足施工的条件下,尽量节约施工用地; 3、按专业划分施工用地,尽量避免各专业用地交叉而造成的相互影响干扰; 4、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和济南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美观、实用、节约的原则进行临时设施的规划建设; 5、在保证场内交通运输畅通和满足施工对材料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场内运输,特别是减少场内二次搬运; 6、符合施工现场卫生及安全技术要求和防火规范。
Ⅶ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用地怎么补偿
补偿标准要看你那是什么地,地不一样,标准不一样,跟正房厢房新房老房关系不大河北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征地手续。第四十三条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第四十五条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第四十七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第四十八条乡(镇)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九条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第五十条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第五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临时占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承,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