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概算批复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费用,是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包括土地使用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监理费、工程保险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标代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费、竣工验收费等费用。
预备费指初步设计范围内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一般包括: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❷ 工程预备费如何正确使用
基本预备费是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在进行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必须增加的工程和按规定需要增加的费用•(含相应增加的价差及税金)。本项费用不含Ⅰ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
(2)•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施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4)•由于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但不包括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费用和废弃工程;
(5)
征地、拆迁的价差
❸ 工程建设投资预备费什么文件规定的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
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维护各方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控制建设工
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
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
第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水
利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水利
基本建设各阶段科学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
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
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造价争议;收集、
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
❹ 工程预算中的预备费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
施工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施工工程量增加,施工设计变更增加,施工措施项目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预备金,其实和暂列金有相同的特点。
❺ 工程建设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费用内容包括: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因此,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就可以动用基本预备费。
❻ 财政预备费的动用有什么规定吗(除了预算法)
【内容提要】预算执行制度改革是中国预算法完善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应当高度关注的议题。文章从强化预算法律效力,严格控制预算的随意变动;调整预算年度起讫时间,消除预算效力真空;统一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简化拨款程序;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方面展开初步论证,形成了完善中国预算法必须全面大力改革预算执行制度的基本结论。
【关 键 词】预算法/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是预算法的中心和归宿。无论是预算编制,还是预算审批,拟或是预算监督,都是为了保证预算执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然而我国目前的预算执行状况难以令人满意,预算法的约束由于现实困难和法律本身的缺陷而十分软弱。有鉴于此,本文抓住预算执行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展开论述,希望以一孔之见,而奏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强化预算法律效力,严格控制预算的随意变动
预算通过生效以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对于这种执行力,采用立法程序审批预算的国家和地区是通过直接将预算等同于法律的形式而实现的。其他不采用立法程序审批预算的国家或地区则一般在宪法或预算法中将预算作为一个法律文件赋予其执行力。(注:关于预算的法律性质不仅实践上做法不一,学理上也颇多争论。有的将其理解为国会监督下的行政命令,有的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目前域外的通说是将其定位在由行政与立法共同籍立法形式做成的“指引国家的整体行为”。参见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 第261—262页。我国则是将其仅仅理解为一个法律文件, 审批程序也不同于立法程序。)如我国《预算法》第9 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此外,该法第6 章“预算执行”也分别从预算执行领导部门、收入征收部门、支出划拨部门、拨款使用部门、预算监督部门的角度对预算的执行力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但在预算实践中,由于法律本身的漏洞及不合理性,由于预算编制过于仓促和粗放,也由于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的观念从未深入人心。因此,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非常大,给某些机构和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创造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如预算收入执行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政府财政部门不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不按预算规定的数额和用途使用资金,甚至将预算内资金转化为预算外资金,或者干脆以“小金库”的形式侵吞预算资金,这些都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
笔者认为,增强预算的执行力不是某一项制度孤军奋战能够奏效的,应当从许多方面加强努力,形成一个系统工程。如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加强预算监督、落实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等都是其中的应有之义。除此以外,严格控制预算变动更是完善预算执行制度、增强预算执行力的必要举措。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预算变动大致包括如下情形:(注: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1)预算的追加和追减。这是在原核定的总额以外,按规定程序增加或减少收入、增加或减少支出的过程。增加预算收入或支出数额为追加预算,减少预算收入或支出数额为追减预算。(2 )动用预备费。预算预备费是指预算中一笔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备用金,如果在预算年度中发生意外事件而可能使原定预算收支失衡时,即可由政府依程序酌情动用。( 3)科目流用。科目流用是指在保证完成各项建设事业计划,又不超过原定预算支出总额的情况下,由于预算科目之间调入、调出和改变资金用途而形成的预算资金的再分配。(4)预算划转。 预算划转是指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行政区划的变更等原因,必须同时改变预算隶属关系,及时将相关预算划归新的预算管理部门或接管单位的一种预算调整方法。
我国《预算法》认可的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是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注:《预算法》第53条。)即只承认预算追加为预算调整,而追减预算、动用预备费、科目流用和预算划转等不在其列。
预算收支内容的变动及项目的调整是否构成我国《预算法》上的预算调整,关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履行向权力机关的报送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注:《预算法》第54条。)而预算其他内容的变动,除追减预算未有法律规定外,都只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无需预算审批部门同意。(注:如《预算法》第51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报本级政府决定。”第56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57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审批。”)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常识进行分析,都不难发现,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在合理的假定和预期的基础上。在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致使预算制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就不可避免要对预算的内容作一定的调整,以保持预算在本财政年度的平衡。目前,世界各国对何种预算变动属于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都因国体、政体的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说,追加预算是典型的需要经过预算审批部门审批的行为,而其余的变动则可以由政府自行决定。如在日本,预备费管理者是大藏大臣,各省、厅长官如要使用预备费时,必须请求大藏大臣批准,并且,当已经支出预备费时,必须在下次国会例会上得到追认批准。当预备费支出不足,需要追加时,可编制补充预算经立法机关批准。又如联邦德国,在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收支,联邦政府可在9月份提出追加预算报告,要求联邦议会批准执行。 年度终了后,财政决算需经账目法庭或审计局审核,然后才能提交联邦议会审批。(注: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国际商务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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