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求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新的文件
如果是上海地区的,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这类规定都是各地地方分别制定的,建设部没有统一的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日常巡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的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者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贰』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目录的电子版内容在哪儿下得了急需要,谢!!!
我昨天不是发给你了吗?我找过了,书是没得下的,目录可以找到:
目录
第一篇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揽
第三节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要点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项目投资单位(业主)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四节 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六节 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七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 勘察设计类标准(规范、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
第二节 施工类规范、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
第四章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节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法
第三节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节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第五章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节 安全技术交底的组织
第二节 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与分类
第三节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第六章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
第一节 安全检查的目的、意义
第二节 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
第三节 安全检查的项目
第七章 对安全事故处理的管理
第一节 安全事故的种类
第二节 安全事故的等级
第三节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及管理
第八章 安全教育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一节 施工生产安全教育
第二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篇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章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施工现场环境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施工现场临时工程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六节 现场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七节 施工机械使用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八节 高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九节 深基础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节 季节性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公路工程施工“三宝”的正确使用
第一节 安全帽的作用及正确使用
第二节 安全带的作用及正确使用
第三节 安全网的作用及正确使用
第三章 支架、脚手架、拱架安全技术
第一节 支架、脚手架、拱架的种类与用途
第二节 支架、脚手架、拱架的材料与规格
第三节 支架、脚手架、拱架的构造与搭设
第四节 支架、脚手架、拱架的使用安全
第五节 支架、脚手架、拱架的拆除安全
第四章 起重、吊装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起重、吊装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二节 汽车式、轮胎式、履带式起重机(吊车)施工安全技术
第三节 塔式起重机(塔吊)施工安全技术
第四节 门式、桥式、井架式、平台式起重机及电动葫芦施工安全技术
第五节 缆索吊机施工安全技术
第六节 桅杆式起重机施工安全技术
第七节 施工用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
第五章 钢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钢筋加工机械使用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 钢筋运输与堆放的安全要求
第三节 钢筋制作、安装的安全要求
第六章 模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模板工程安全的一般要求
第二节 木模板施工的安全要求
第三节 钢模板施工的安全要求
第四节 大模板施工的安全要求
第五节 滑动模板施工的安全要求
第六节 爬模施工的安全要求-
第七章 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节 原材料堆放和场内运输的安全要求-
第三节 现浇混凝土施工安全技术
第八章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预应力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 预应力材料的安全要求
第三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九章 预制混凝土梁、板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预制场布置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 梁、板预制安全技术
第三节 梁、板运输安全技术
第四节 梁、板安装安全技术
第十章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第一节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二节 临边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节 洞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节 攀登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五节 悬空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六节 交叉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七节 操作平台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章 钢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钢结构加工、制造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 钢结构安装施工的安全要求
第三节 钢结构涂装施工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章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路基土方挖、填施工安全技术
第三节 路基石方爆破安全技术
第四节 特殊路基施工安全技术
第五节 路基防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六节 路基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三章 路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安全技术
第二节 沥青路面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四章 桥梁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一般安全要求
第二节 重力式基础施工安全技术
第三节 桩基础施工安全技术
第四节 沉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五章 桥梁墩、台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砌石墩、台施工安全技术
第二节 混凝土墩、台施工安全技术
第十六章 桥梁上部结构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上部结构混凝土现浇与圬工砌筑施工安全技术
第二节 上部结构预制、安装施工安全技术
第三节 吊装施工安全技术
第四节 转体施工安全技术
第五节 悬臂拼装法施工与顶推法施工安全要求
第十七章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一节 一般安全要求
第二节 洞口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三节 洞身开挖安全技术
第四节 隧道支护施工安全技术
第五节 隧道衬砌施工安全技术
第六节 辅助坑道施工安全要求
第七节 施工通风、防尘、防毒及风、水、电供应安全要求
第八节 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层地质地段施工安全要求
第九节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要求
第十八章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
第一节 拆除工程的种类及基本安全要求
第二节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
第十九章 安全事故警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