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仅适用于新建公路对吗
经过将近4年的努力,《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l-2003)及其英文版和法文版同时废止。
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简称“03版标准”)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了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在公路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科研成果和新的技术。“新标准”在“03版标准”9章107个条文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135个条文,主要在12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满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1、理念转变:公路功能决定技术等级的选用
一直以来,在确定公路技术等级的诸多考虑因素中,由于交通量是唯一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各地往往都以交通量作为技术等级选用的决定性要素,造成路网等级结构不合理,功能与需要脱节。
“新标准”打破了传统观念,明确公路功能作为确定技术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的主要依据。要求在公路建设时,首先要根据项目的地区特点、交通特性、路网结构,分析拟建项目在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公路功能及类别;然后以功能为主,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选用技术等级;再以技术等级为主,结合地形条件选用设计速度,并由设计速度控制路线平纵设计;最后,根据公路功能、等级、设计速度,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车道数、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尺寸、各类构造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各类设施的配置水平等。这项调整将对路网结构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
2、显著提升:调整设计车辆和车辆折算系数
大型化是载重车辆发展的方向之一,依据《公路设计车型与车辆折算系数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新标准”细化了设计车辆类型,增加了设计车辆总体尺寸。在“03版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大型客车、铰接客车两种车型,车辆类型由三类调增至五类;最大总长铰接列车为18.1米,较“03版标准”增长4.1米,最大总宽由2.5米增至2.55米。
另外,针对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车辆折算系数偏小的问题,“新标准”将大型车折算系数由2.0增至2.5,新增的汽车列车折算系数为4.0。该项调整将提高公路的经济评价水平,提前最佳投资时机,延迟升级改造时机。
3、着眼基础:服务水平分级进一步细化优化
公路设计交通量是基于服务水平的基础确定的。“新标准”采用v/C值来衡量拥挤程度,并作为评价服务水平的主要指标,同时采用限速值与自由流速度之差作为次要评价指标。修订后,服务水平由原四级调整为六级,主要变化为:将原二级划分为两个等级,即现二级与三级服务水平;将原四级服务水平上半段和下半段分为两级,即现五级与六级服务水平。“新标准”仍维持技术等级决定设计服务水平,但增加了公路功能因素考虑设计服务水平的调整,总体来讲,功能类别高的公路应该选用较高的服务水平,功能级别低的公路应选用较低的设计服务水平。
4、千锤百炼:应用运行速度检验与安全评价
运行速度综合考虑了驾驶行为、心理、视觉需求、汽车性能特征、线形几何要素,显著提升路线协调性、一致性和安全性,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经过十余年的持续研究和实践应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了路线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检验的规定。在安全评价方面,“新标准”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其他公路在有条件时也可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另外,对特殊困难地段的隧道洞口线形以及纵坡值的确定,都提出了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5、摒弃“一刀切”:功能主导横断面组成及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按照功能主导原则调整横断面的主要指标值。“新标准”规定:8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在内侧一、二车道主要通行小型车辆时,其车道宽度可采用3.5米。对于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如机场公路等)可论证采用3.5米的车道宽度。“新标准”不再规定中央分隔带宽度推荐值,调整为“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功能确定”。另外,高速公路和承担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其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为3米,最小值为1.5米,主要通行小客车时右侧硬路肩也可采用2.5米。同时,“新标准”取消了路基总宽度指标值。
6、给出调整空间:路面设计轴载可根据项目需求确定
路面设计轴载标准关系到建设成本、运营养护和路面使用寿命等重大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汽车工业发展方向,因此该标准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十分敏感。从各省调研情况看,部分项目或路段有重载交通的需求,因此,本次修订在综合考虑原有标准的延续性、现行汽车荷载标准、工程建设和路网运营的基础上,补充增加“对于重载交通路段,可采用分向、分道根据实际的轴载谱进行路面结构设计”的导向性规定,给重载路段轴载标准的确定,留出可灵活选择的空间。
7、适应新政:提高了二级公路汽车荷载标准
在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政策后,部分重载车辆为降低运输成本转向二级公路。另外,由于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四级公路和有些乡村道路作为进村的唯一通道,也有较重的车辆通行。因此,本次修订提高了二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的荷载标准,修改后二级公路的汽车荷载等级改为公路—Ⅰ级,并取消了“四级公路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可采用0.7倍”的规定。此外,除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外,新标准还提出“对交通组成中重载交通比重较大的公路,宜采用与该公路交通组成相适应的汽车荷载模式进行结构整体和局部验算”的规定。据测算,标准调整后,对于跨径小于50米的桥梁,造价将增加1%左右。
8、造价与安全的平衡:调整隧道限界及相关安全规定
隧道建筑限界是关系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技术要素。本次修订的支撑研究课题“公路隧道建筑限界指标研究”专门展开研究后提出:将时速100公里所对应的左侧侧向宽度由原标准的0.5米调整为0.75米;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短隧道,城市出入口公路的中、短隧道,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与路基同宽。
9、明确设计目标:规定工程设计使用寿命
如今,全社会越来越关注桥涵的安全和耐久,2008年,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颁布,明确规定了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耐久性的总体性指标,设计使用年限是桥涵、隧道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本次修订依照以上两个上位标准,并参考铁路、市政、建筑等行业的规定,针对桥涵和隧道的安全和耐久性,给出了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保证桥涵与隧道结构的长期稳定,尽量避免频繁的维修、拆除与重建。关于路面类型、路面结构形式选择的原则以及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路面使用年限,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10、着眼未来:对改扩建作出原则规定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逐步进入改扩建的新阶段,根据标准修订课题“高速公路改扩建技术研究”以及部新近下发的《关于西部沙漠戈壁和草原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执行技术标准的若干意见》,本次修订按照“保证安全、功能主导、适度灵活,合理利用”的总原则,首次系统地针对公路桥涵、隧道和路基路面改扩建作出了原则规定,以保证行车安全和结构安全为底线,以使用功能和重要性为主导,适度灵活地降低原有工程利用时的标准要求,合理利用原有工程,实现改扩建工程效果与经济性的合理平衡。
11、因地制宜:给出特殊地区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
本次修订,首次提出特殊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的概念,并规定:第一,特殊地区是指戈壁、沙漠、草原和交通末端的小交通量地区,小交通量是指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5万辆以下。第二,特殊地区分离式断面的高速公路“可采用分期分幅修建,先期建成的一幅按双向交通通车时,应按二级公路通车条件进行管理”。第三,西部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的高速公路分离式断面路段利用现有二级公路改建为一幅时,其设计洪水频率可维持原标准不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80公里,并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港湾式紧急停车带等安全设施。第四,“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硬路肩路面可分期修建”。第五,硬路肩宽度可论证采用“最小值”。第六,提出沿线城镇分布稀疏,水、电等供给困难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可适当增大。第七,小交通量高速公路的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分段监控的模式,实施全线重点监控、动态信息发布和交通诱导。
12、细节决定成败:调整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配置标准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等级划分,以公路的功能分类、技术等级和交通量为基础,三大设施各自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模配置体系;按照公路功能类别提出了安全设施的配置标准,提高了低等级公路的安全保障水平;对服务设施提出了按功能需要配置的规定,总体上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对管理设施提出了与公路功能相适应配置规定,对监控设施根据公路功能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高速公路根据需求分为全程监控和分段监控两种模式。对收费设施的交通量规划年限、ETC收费系统的设置、通信管道的容量与使用效率、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照明设施的设置与技术要求等,做了修订或补充规定。
标准修订是实际工程经验的高度总结,“新标准”与国外代表性国家的标准对比来看,技术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与我国国情、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现状和建设条件的适应和协调,整体特点是安全、实用、经济,在国际标准体系中属于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B.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按本标准执行。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本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变动;对于改线路段,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2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用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45000~80000辆 ;
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60000~100000辆。
其它公路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个等级。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30000辆。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车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
1.0.3 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
一条公路,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车道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各级公路远景设计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已有公路,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照公路网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关等级公路标准的规定。
采用分期修建和公路,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使前其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1.0.4 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重视环境保护。修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时,应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计。
2 一般规定
--------------------------------------------------------------------------------
2.0.1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单位:m)
注:自行车的外廓尺寸采用宽0.75m,高2.00m。
2.0.2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应按表2.0.2的规定采用。
表2.0.2 各级公路计算行车速度
高速公路一般选用120km/h的计算行车速度,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选用100km/h或80km/h的计算行车速度。对个别特殊困难路段,允许采用60km/h的计算行车速度,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在平原微丘地区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应分别采用表2.0.2所到100km/h、80km/h、60km/h、40km/h;山岭重丘地区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分别采用表列60km/h、40km/h、30km/h、20km/h。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高速公路 不宜小于15km;一级、二级公路不宜小于10km。
各级公路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置过渡段。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路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行画速度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地形明显变化行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2.0.3 公路用地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高真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公路用地还包括立体交叉、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公路养护管理及绿化和苗圃等工程的用地范围。
2.0.4 公路建筑限界
公路建筑限界一般规定如图2.0.4。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侵入。
图2.0.4 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其它各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
注:①当桥梁、隧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大于侧向宽度时,建筑限界应包括所增加的宽度;
②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一般为2.5m。
2.0.5 抗震设防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8度、9度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公路工程,除特别规定者外,可采简易设防。
3、路线
4、路基
5、路面
6、桥涵
7、荷载
8、隧道
9、路线交叉
10、沿线设施
C.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什么是最重要的指标
有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汽车及人群荷载,隧道,路线交叉,附属工程
D. 现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公路是如何分级的确定公路等级应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公路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人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60000~100000辆。
其它公路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个等级。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30000辆。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
公路等级的选用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
一条公路,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车疲乏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各级公路远景设计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已有公路,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照公路网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关等级公路标准的规定。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E.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测量,安全,环保等。勘察技术规范,路基设计技术规范,桥梁设计技术规范,路基,桥梁,路面基层,底基层,面层施工技术规范,监理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土工试验规范,材料试验规范等,技术范本等等一系列的技术规范。望有所帮助,希采纳。
F. 谁有公路工程技术施工规范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施工前的准备
3.1 施工准备
3.2 施工测量
3.3 施工前的复查和试验
3.4 场地清理
3.5 试验路段。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2 路基施工排水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
4.4 土方机械化施工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土方路堤的填筑
5.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筑
5.4 填石路堤
5.5 土石路堤
5.6 高填方路堤
6 挖方路堑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土方路堑的开挖
6.3 石方的开挖
6.4 深挖路堑的施工
7 路基压实
7.1 一般规定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压实
7.3 压实机械的要求与选择
7.4 填方路堤的压实
7.5 路堑路基的压实
7.6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填土的压实
7.7 填石路堤的压实
7.8 土石路堤的压实
7.9 高填方路堤的压实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规定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基排水
9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区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
9.3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
9.4 盐渍土地区路基施工
9.5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
9.6 黄土地区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湿地区路基施工
9.8 季节性冻融翻浆地区路基施工
9.9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胀土地区路基施工
10 季节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护与加固
11.1 一般规定
11.2 坡面防护
11.3 路基冲刷防护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绿化工程与环境保护
12.1 公路绿化工程
12.2 空气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检查验收及维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检查及验收
13.3 路基维修
13.4 质量标准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确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其他道路路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公路路基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应能承受行车的反复荷载作用和抗御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公路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0.4 路基工程应推行机械化施工。只有在条件极其困难的三、四级公路,方可采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压实,必须采用碾压机械。
1.0.5 路基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
1.0.6 路基施工,应在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具和新的检验方法。
1.0.7 路基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
1.0.8 公路路基施工应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少破坏原有植被地貌。清除的杂物,必须分别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不得倾弃于河流水域中。
1.0.9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0.10 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及部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1.0.11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如需变更设计或改变原定施工方案,或采用特殊施工方法时,应按施工管理程序,报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路床
路床是路面的基础,承受由路面传来的荷载。它指的是路面结构层底面以下80cm范围内的路基部分。路床在结构上分为上路床O~30cm和下路床30~8Ocm。
2.1.2 填石路堤
路基施工中利用石料(包括大卵石)填筑的路堤称为填石路堤。
2.1.3 水沉积法
在填石路堤施工中,采用灌水的办法,使砂和细粒料充满石块之间的空隙,从而保证填石路堤的强度和稳定。
2.1.4 土石路堤
利用卵石土、块石土等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修筑的路堤称为土石路堤。
2.1.5 冻结沟
寒冷地区为了使地下水迅速冻结而开挖的沟槽。
2.1.6 保温沟
在寒冷地区的排水沟槽顶部设置一定厚度的保温覆盖物,使水流在正温下流动的沟槽。
2.1.7 湿陷性黄土
受水浸湿后土的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称为湿陷性黄土,与之对应的称为非湿陷性黄土。
2.1.8 微差爆破
在排炮起爆时间上预先设定一个较短的时间差,让它们依次起爆的爆破方式称为微差爆破。
3 施工前的准备
3. 1 施工准备
3.1.1 路基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调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根据有关程序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变更设计。
3.1.2 根据现场收集到的情况、核实的工程数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难易程度和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批准并及时提出开工报告。重要项目,应编路基施工网络计划。
3.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决好通讯、电力和水的供应,修建供工程使用的临时便道、便桥,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的供应;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
3.2 施工测量
3.2.1 路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增设水准点等。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3.2.2 导线复测
3.2.2.1 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
3.2.2.2 导线复测应采用红外线测距仪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3.2.2.3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3.2.3 中线复测
3.2.3.1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坐标法恢复主要控制桩。
3.2.3.2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2.3.3 如发现原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3.2.4 校对及增设水准基点
3.2.4.2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3.2.4.3 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3.2.4.4 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筑物的牢固处,也可设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桩上。
3.2.5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复测。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
3.2.6 路基放样
3.2.6.1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Om。桩上标明极号与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一)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3.2.6.3 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水准点,季节冻融地区,在冻融以后也应进行复测。
3.2.6.4 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于200m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埋设能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时应及时补上。
3.2.6.5 取土坑放样时,应在坑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土场供应里程桩号及挖掘深度;作为排水用的取土坑,当挖至距坑底 O.2~O.3m时,应按设计修整坑底纵坡。
3.2.6.6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宜先做成样板架检查,也可每隔1O~20m在沟内外边缘钉木桩并注明里程及挖深。
3.2.6.7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一些原始控制点。
3.3 施工前的复查和试验
3.3.1 路基施工前,施工人员应对路基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取样、试验确定其性质和范围,并了解附近既有建筑物对特殊土的处理方法。
3.3.2 施工人员应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资料,对取自挖方、借土场、料场的路堤填料进行复查和取样试验。如设计文件提供的料场填料不足时,应自行勘查寻找。
3.3.3 挖方、借土场和料场用作填料的土应进行下列试验项目,其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办理。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调度或液性指数;
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C.含水量试验;
d.密度试验;
e.相对密度试验;
f.土的击实试验;
g.土的强度试验(CBR值);
h.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应作有机质含量试验及易溶盐含量试验。
对特殊土,除进行以上试验外,还应结合对各种土定名的需要,辅以相应的专门鉴别试验,以确定其种类及处治方法。
3.3.4 使用新材料(如工业废渣等)填筑路堤时,除应按相关规范作有关试验外,还应作对环卫有害成份的试验,同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场地清理
3.4.1 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公路用地放样,由业主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提出增加临时用地计划,并对增加部分进行公路用地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及用地划界表,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拆迁及临时占用土地手续。
3.4.2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既有房屋、道路、河沟、通讯、电力设施、上下水道、坟墓及其它建筑物,均应协助有关部门事先拆迁或改造;对于路基附近的危险建筑应予以适当加固;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
3.4.3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填方高度小于1m的其它公路应将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填平夯实;填方高度大于1m的其它公路允许保留树根但根部露出地面不得超过20cm。取土坑范围内的树根也应全部挖除。
3.4.4 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应进行表面清理,清理深度应根据种植土厚度决定,清出的种植土应集中堆放。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表面后,应整平压实到规定要求,才可进行填方作业。
3.5 试验路段
3.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在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路基施工时,应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做试验路段,从中选出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指导全线施工。
3.5.2 试验路段位置应选择在地质条件、断面型式均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路段长度不宜小于100m。
3.5.3 试验所用的材料和机具应当与将来全线施工所用的材料和机具相同。通过试验来确定不同机具压实不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适宜的松铺厚度和相应的碾压遍数、最佳的机械配套和施工组织。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按松铺厚度30Cm进行试验,以确保压实层的匀质性。
3.5.4 试验路段施工中及完成以后,应加强对有关指标的检测;完工后,应及时写出试验报告。如发现路基设计有缺陷时,应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报审。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规定
4. 1 基本要求
4.1.1 路基施工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并把试验检测作为主要技术手段,指导施工。
4.1.2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按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石质挖方路基的施工,不宜采用大爆破方法,必须采用时,应作出专门设计,并按大爆破规定执行。
4.1.4 路基施工宜以挖作填,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4. 2 路基施工排水
4.2.1 路基施工中,各施工层表面不应有积水,填方路堤应根据土质情况和施工时气候状况,做成2%~4%的排水横坡。挖方施工中路基各层顶面的纵、横坡,应根据路堑横断面形状,路线纵坡的大小,路堑施工断面长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及时使雨水排走。
4.2.2 雨季施工或因故中断施工时,必须将施工层表面及时修理平整并压实。
4.2.3 当地下水位较高而设计未做出具体方案时,应采取疏导、堵截、隔离等工程措施。
4.2.4 施工过程中,当路堑或边坡内发生地下水渗流时,应根据渗流水的位置及流量大小采取设置排水沟、集水井、渗沟等设施降低地下水位或将地下水排定。
4.2.5 路基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及防渗设施,特别是多雨地区和雨季施工更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排水沟的出口应通至桥涵进出口处;排、截水沟挖出的废土应堆置在沟与路堑边坡顶一侧,并予以夯实。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
4.3.1 路线两侧的取土坑,应按设计规定的位置设置。取土深度可根据用土量和取土坑面积确定。取土坑应有规则的形状,坑底应设置纵、横向坡度和完整的排水系统。取土时不得使作业面积水。
4.3.2 取土坑原地面的草皮、腐殖土或其他不宜用作填料的土均应废弃、处理。如系耕地种植上,宜先挖出堆置一边备用。
4.3.3 当设计未规定取土坑位置或规定的取土坑的贮土量不能满足要求须另寻土源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4.3.3.l 线外设置集中取土坑取土时,其土质应符合填筑路基的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土方运输经济合理和利用沿线荒山、高地取土的可能性,力求少占农田和改地造田。
4.3.3.2 沿线两侧或单侧设置取土坑时,应全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当地面横坡陡于1:10时,路测取土坑应设在路基上侧。
在桥头两侧不宜设置取土坑。特殊情况下,可在下游一侧设置,但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0m的护坡道。
河滩上取土坑的位置应与调治构造物的位置相适应,取土坑排出的水,不得影响调治构造物的稳定。
4.3.3.3 取土坑的边坡,内侧宜为1:1.5,外侧不宜小于1:1。
沿线取土坑的坑底纵坡不宜小于0.2%,沿河地段的坑底纵坡可减小至0.1%。坑底除特别规定外,宜高出附近水域的常年水位或附近桥涵进水口处标高,并与路基排水系统相衔接。
取土坑坑底横坡可做成向路线外侧倾斜的单向坡,坡度为2%~3%,当取土坑坑底宽度大于6m时,可做成向中间倾斜的双向横坡,并在中部设置底宽O.4m的纵向排水沟。当坑底纵坡大于0.5%时,可以不设排水沟。
4.3.4 护坡道应严格按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时,路基边缘与取土坑底之高差大于2m时,对于一般公路,应设置1~2m的护坡道;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护坡道。护坡道应平整密实,并做成1%~2%向外倾斜的横坡。
4.3.5 弃土堆应少占耕地,除设计图规定位置外,可设于就近的低地和路堑山脚的一侧。当地面横坡缓干1:5时,可设于路堑的两侧。
4.3.6 当沿河弃土时,不得阻塞河流、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4.4 土方机械化施工
4.4.1 土方机械化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4.4.1.1 制订机械使用与管理制度和油料供应制度。
4.4.1.2 规定土方机械调运的措施。
4.4.1.3 编制机械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和综合机械流水作业程序,按不同的工程内容,指导机械施工。
4.4.1.4 制订机械的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机械保修的制度,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机械的作用。
4.4.1.5 设置临时机修厂房和机械修理场地,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按机械的数量和完好程度,恰当配备检修人员。
4.4.2 综合机械化修筑路基的机械配备,应根据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按就地取土填筑、短距离运土填筑、远距离运土填筑及就地弃土及短距离弃土等原则予以配置。
(1)就地取土填筑。如果工程不大,取土和平整工序可由平地机完成;压实和土的润湿工作,可分别由压路机和酒水车完成。机械配备数量,宜视须完成的工程量、工期和设备的能力而定。
(2)短距离取土填筑路基,宜划段分层以推土机和铲运机担任运土工作,平地机和压路机分别担任整平和压实工作。机械的配备数量,宜最大限度地满足机械产量的要求,充分发挥机械效率。
(3)远距离取土填筑的士一般来源于取土场或路堑。宜以推土机完成挖土工序,装载机或挖掘机完成装土工序(当土质不坚时,亦可不用推土机,而直接用装土设备装土),以自卸汽车完成运土的工序。汽车数量应按装车设备能力和运距的长短而定,其余各工序可按(1)和(2)的规定办理。
(4)就地弃土或短距离弃土可用推土机或铲运机完成。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填方路堤施工前的原地面,应按照3.4节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其基底,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5.1.1.1 应做好原地面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排走的雨水,不得流入农田、耕地;亦不得引起水沟淤积和路基冲刷。
5.1.1.2 路堤修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进行压实。
5.1.1.3 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清除有机土、种植土,平整后按规定要求压实。在深耕地段,必要时,应将松土翻挖,土块打碎,然后回填、整平、压实。
5.1.1.4 路堤基底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予以分层压实,压实度应符合7.2的规定。
5.1.2 加宽旧路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1 所用填土宜与旧路相同或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
5.1.2.2 清除地基上的杂草,并沿旧路边坡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应不小于1m。
5.1.3 当路堤稳定受到地下水位影响时,应在路堤底部填以水稳性优良、不易风化的砂、砂砾、碎石等材料或采用无机结合料(生石灰粉、水泥等固化材料)进行加固处理,使基底形成水稳性好、厚约30cm的稳定层,或按8.3节设置隔离层。
5.1.4 路堤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路堤填料,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冻土、有机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树根和含有腐朽物质的土。采用盐渍土、黄土、膨胀土填筑路堤时,应遵照9.4节、9.6节及9.13节的规定。
5.1.4.2 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以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需要应用时,必须采取满足设计要求的技术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3 钢渣、粉煤灰等材料,可用作路堤填料,其他工业废渣在使用前应进行有害物质的含量试验,避免有害物质超标,污染环境。
5.1.4.4 捣碎后的种植土,可用于路堤边坡表层。
5.1.5 路基填方材料,应有一定的强度。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路基填方材料,应经野外取土试验,符合表5.1.5的规定时,方可使用;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公路路基填方材料,亦宜按表5.1.5的规定选用。
G. 公路工程规范有哪些
这个有挺多的,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62-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 J
TG F30-200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D50-2004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拓展资料:
公路工程(highway engineering),指公路构造物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 公路工程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绿化和交通监控设施,以及施工、养护和监控使用的房屋、车间和其他服务性设施。
参考资料:公路工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