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桂建标[2013]40号《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
桂建标〔2013〕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本定额是编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于2014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
B.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取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取费标准: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57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三类工66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7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四)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三类工66元/工日。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0元/工日。
二、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各专业管理费费率按桂建标〔2011〕21号文执行。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3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合同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宜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2013年1月1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本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由我厅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我厅反馈,具体的业务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C. 市政工程取费定额 最新是哪年的
取费定额通常也就是费用定额的一部分(费用定额是指一种按照投资费用性质进行分类的定额。)其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定额、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定额和其他费用定额等各种费率标准,以及计价程序。 你所说的项目取不到费并不是项目本身不计算费用,而是指不能在此项目上进行收取其他费用(除税金外),常称为“独立费”。
D. 请问哪个有最新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管[2010] 87号文件支援一下吧。十分感谢
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 桂建管〔2010〕 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各类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其他工作阶段的投资编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建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定额执行。二、
本定额所列费用项目是现行基本建设经常发生的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不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取。国家或地方有政策性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有特殊费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 本定额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具体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