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清单工程量有偏差,措施费是否可调
针对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而引发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是发承包双方结算时经常产生争议的一个焦点。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当施工过程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缺乏依据时,承发包双方首先应该根据事项确认责任主体,其次根据措施项目的技术性质来确定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
通过识别工程量偏差的风险因素,判断不同风险事项下的风险责任承担者,在发包人作为风险责任承担者的情况下,措施费用才有调整的可能性。此外,鉴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减低争议的产生,发承包双方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应结合项目特点、施工难易度、政策环境等因素,合理拟定措施费调整原则,以便为措施费调整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依据。
②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有变化措施费怎么调整
依照合同的计价原则来呀,安装工程的措施费是根据工程量的综合工日来取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依照原清单的计价原则来取的。前提是合同没对此进行一些特定的约定。
③ 因工程量发生变化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
④ 建设工程措施费调整,以下解答有矛盾啊,请高手解答,谢谢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⑤ 怎样调整由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
以下供参: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上述两式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⑥ 清单工程量有偏差,措施费是否可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合同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你们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合同相对方的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