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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程序

发布时间:2021-08-17 10:59:25

工程项目是如何招投标的

第一个,第一时间购买标书,准备好身份检查材料。从公告发布看到以后,第一时间你就去买标书,不要拖。在买标书的时候要准备好所有的证明你的身份材料,不要到了买标书的现场要提供这个,提供那个,没有。

注意,在第一时间购买或者网上下载标书回来以后,在标书购买截止之日,要再去一次招标方或者代理公司,这是销售人员必须要做的工作。

第二个,组建团队,召开标书分析会、明确分工。买回标书以后,组建团队召开标书分析会,标书分析会是在标书编制环节最最重要的一次会议,必须要严肃认真召开,而不能随便的个把人看一看就开始写标书。

必须召开标书分析会,要进行内容的分析,人员的分工,在内训里面有专门的标书分析会的分析环节,有这个讨论,也有标书模板的,分析模板的这个编制。

第三个,讨论起草技术文件初稿。

第四个,准备商务资格和投标保证金。提前要准备投标保证金,在这个地方我还加一句话,如果说招标文件是需要你递交财务报表的,在准备投标保证金的这个阶段,你得让财务人员提前到银行开具资信证明,别到时候来不及。

第五个,从目标成本和对手多个层面进行报价分析。报多少钱才能够刚好符合招标权重里面价格分的要求,得到价格的最高分,不是你主观想象,不是说成本加上30%、40%的利润报过去,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必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尤其是对手层面去分析报价。

第六个,分工分层审核标书正文和包装形式。

第七个,提前刻盘打印和网络注册、网络上传。

第八个,确定参与开标人员、预定酒店、提前到现场。如果是现场开标,要确定参与开标人员,比方说授权委托人提前开好委托书,预定酒店,提前赶到开标现场。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1)公路工程招投标程序扩展阅读: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Ⅱ 工程项目是如何招投标的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简介

1、招标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招标方式的选择

公开招标: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可以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或自行招标两种形式。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招标流程

1、确定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上网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向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2、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写明项目的名称和性质、实施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并且应在网上公示五天。在这五天时间里,进行接待报名工作及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编制招标文件。

3、资格预审

在上网公示阶段,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进行资格预审,了解各投标人的企业经营状况、工程业绩及其各项能力等,为今后评标掌握第一手资料。

4、制作招标文件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效果要求、付款方式、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经审核同意后,下发给各投标人,各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

6、组织开标

依据招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唱标,公开演示,并公布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7、评标:

由招标人与专家评委组成评审小组对本项目进行详细评审,最终选出企业实力强、综合业绩优良、投标报价属合理低价位的企业来承担此项工程。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按专家评委打分结果排名,并推荐前三名为拟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8、定标:确定中标人后,在网上公示中标人(五天),对本项目中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公路工程招投标程序扩展阅读:

招投标中,不允许投标规定:

1、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情况: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投标

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但是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如果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面临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Ⅲ 招投标工作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都有哪些规范

  1. 立项批复

    一般来说,在甲方拿到立项批复后,整个招投标工作才可开启。立项批复(核准)由地方或地方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局出文,其主要规定了项目开展的概况,资金的来源与落实情况,以及发改局的意见。立项批复的意义在于框定了项目开展的许可范围,在后阶段的招投标工作中,都应以立项批复上的内容加以规范。

  2.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然而事实上,地方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往往有其各自的规定。以四川为例,四川省曾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进行规范,要求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合格法、评分法的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其主要反映了甲方对潜在投标单位的要求与期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此其中需在法律法规的要求内,最大限度满足甲方需求。最终出具的招标文件需报审相关部门备案,而送审哪个政府部门,这由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备案应当为“双备案”,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同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地方招投标管理站,而行业主管部门则是根据项目所属的行业决定的,如公路工程由交通运输局主管,房建工程由建设局主管,水利水电工程由水利局主管,以此类推。在这过程中,如项目含有工程量清单,图纸,控制价等附件,需同时送审备案。备案部门在准许备案后,一般会发出备案收讫(一些地方备案部门不出具),代表招标文件及附件等均已备案签收。
    四,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报名
    国内发布招标公告较大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地方项目一般发布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潜在投标单位借此收集招标公告信息,筛选符合自身条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公告的联系方式,地址购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发售日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地方要求除外)。如为电子招投标,在指定招投标系统中下载文件。总之,一切报名方式以招标公告说明为准。

  4. 制作投标文件
    这一部分为投标单位要做的工作,需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提出,甲方收到投标单位疑问应及时作出回应,出具答遗书,并发送给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5. 开评标会议
    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之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甲方应当拒收。开评标会应在备案部门派遣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在地方专家库中抽取符合评标条件的专家(特殊项目,如民航项目,抽取专家可在开评标会议之前抽取)。
    在评标专家到齐后,选举评标组组长,组织研读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工作。在此期间,评标委员会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时,可出具澄清函,由被提问的单位在指定时间之前做出澄清答复。
    评标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中标候选人(一般为三家单位)。

  6. 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招标代理机构需拟出中标候选人公示,交由此前备案部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案。在完成备案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此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日(四川为三日,最后一日需为工作日)。在此期间,各投标单位或与该项目招投标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

  7. 中标通知书
    在结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拟出中标通知书,送审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便可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的规定,与甲方签署施工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此时间段也就可以收取招标代理费了。

Ⅳ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有哪些

1、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招标前准备工作:a落实资金;b征地拆迁;c出设计图;d三通一平
(2)标底编制工作:a计算实物量;b确定单价和取费
(3)申请招标
(4)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a工程名称、地点;b、数量、工期、质量;c施工图;d材料设备供应;e工程价款结算;f实物量清单;g合同条款
(5)公布招标通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点、主要结构、面积、承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材料供应方式、招标与开标日期
(6)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施工企业水平、信誉、实力、技术装备和企业经历
(7)投标人投标前分析,分析一般包括:a建设单位情况;b地区发展前景;c竞争对手;d物资供应条件;e交通运输;f地质情况;g 天时地理
(8)投标人送投标申请人,索取招标文件
(9)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标书、图纸实物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综合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材料供应、报价、工程付款和结算方式
(11)投标人现场勘探
(12)投标人确定标价
(13)投标人按规定时间送函
(14)开标
(15)评标
(16)定标
(17)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说明

Ⅳ 关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问题

一、现在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招标类项目经理的考试、职业资格认定。但是国家发改委,今年会出台相应的规定。所以,在这之前,你可以先找招标公司的工作,积累些实务经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平时要学扎实,而且能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这样,等考试相关政策一出台,就可以水到渠成的考取资格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三、各地的工程招标也有不同的规定,网上都可以搜到。

Ⅵ 公路工程多少金额以上招投标

法定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般正常情况下都应该进行招投标,但凡是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形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条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允许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Ⅶ 高速公路如何进行招投标,步骤分为那些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有几种可能性,一种是以代建制的形式获得建设权成业建设期间的业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BOT或其他形式获得该项目的建设经营权。代建制形式获得的业主一般不用自己投资,只是代替政府对该项目的建设期管理工作,获得建设管理费。但BOT式的就不同了,首先投资公司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作为项目的资本金,资本金必须是该项目建设投资的30%以上,其次是你公司的融资能力要能够满足建设资金的需要。然后要把你公司的投资意向给政府申请,如果有多家公司都有意向,而且政府也愿意把该项目拿出来作为引资的项目(有些太好的项目政府是不愿意拿出来给别人的),那么有可能政府会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公司。前期的工作主要是跑发改委、交通主管、政府这些地方,因为每个省的程序不一定是一样的,再加上各个地方的管理模式不一样,所以没有固定的手续,总之就是要跟政府说你想投资、你有钱或你能搞到钱、你能把这个项目建设好、管理好,将来不要叫政府来擦屁股等等,跑多了政府的人自然会提出要你提交一些证明资料的。比如说提交项目保证金或承诺书之类的等等。
项目拿到手了以后,就要开始组建和成立项目管理公司,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以后的事你自己也知道该怎么做的了。

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Ⅸ 公路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的方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现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

(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三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

(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三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

(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10-20;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

(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

(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10-15;

(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5-25。

第三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第四十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章 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如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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