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我报考了我们那里的水务局水利工程管理站,它的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马上参加资格复审了我是水利水
没问题啊!只要你达到了公告上的学历及专业和年龄要求就可以啊!水利水电工程包括的广些,有很多专业,比如搞机电的,搞水工建筑的,搞电气的,搞农水的。你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当然属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一个专业啊。
❷ 施工单位在资质复核时不提供原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该怎么办
这个首先你得了解一下水利资质的标准,有满足标准的人员数量。还有就是这个资质是双部门审批,就是建设厅和水利厅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❸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文件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同时废止。
❹ 水利工程结算审核需提供哪些资料
首先要看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齐全,再确定工程量计算依据,复核工程量;再确定计价依据,然后看组价是否合理。基本上就这些了。
❺ 如何复核重力坝的稳定性
请保安监控最稳妥
❻ 水利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施工自评的合格率和监理复核合格率
2 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施工质量标准 表 4.2.3 单位工程名称 工序编号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 检查(测)记录
❼ 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复核的目的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5-5-21 0:0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9.10.29实施日期:1999.10.29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590号部各直属设计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六章 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第十条 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
❽ 水利工程料场多少方进行一次料性复核
水利工程料场分石料场、砂卵石料场、粘土料场;
1、石料场的开采量每个月复核一次,储量每阶段(或季)复核一次;
2、砂卵石料场储量每季或半年复核一次;
3、粘土料场储量每阶段(或季)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