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通病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规模大、工期紧,工序复杂细节注定成败,电的通病多数取决与施工,当然了材料的质量上也有悬殊,一定要
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用包括哪些
主要有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监督费)
③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常见质量问题有哪些
现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混乱
现场技术工人的技术素养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而有些施工企业往往不太重视现场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工程前期准备不充分
一是场地布置不合理,没有做好“三通一平”工作。三通一平是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三通一平”工作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都有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对内业资料整理工作缺乏重视
内业资料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施工、进行质量评估和计量支付的依据,其内容全面记录并真实反映工作的施工及管理过程,是工程可追诉性的重要保证依据一个项目的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忽视文明施工要求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多为露天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有些工作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性行业。
④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质量
○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 王文会 水利工程施工,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工程建设的目的,能否发挥理想的工程效益。因此,如何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理管理至关重要。 一、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 1、人员。包括参与建设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2、材料。要从3个方面严格控制:一是严把材料采购关;二是严把材料质量关;三是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的同时,根据进度和现场情况适时调整。3、机械。在施工机械设备选型时,应注意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操作和维护上的方便性。4、方法。在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时,必须结合技术、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5、环境。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营造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6、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合理地布置场地,组织好生产流程。 二、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2、认真抓好施工质量管理。应着重抓好编制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和技术方案、实行工程监理制、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等主要环节。 3、强化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要实行事先、事中、事后“三控制”。事先控制是开工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事中控制就是工序控制,实行“二级三检报验制”。事后控制是对已完成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继续进行观察、检测,收集运用过程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发挥监理工程师作用。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在开工令发布之前,检查施工承包商是否有一个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发挥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5、严禁转包工程。 6、处理好业主、监理、施工方的关系。 7、加强建设奖金管理。投资应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蓄、专款专用。
⑤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饮水安全、渠系配套、病险水库整治、旱山村集雨节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开发、水力发电、水产、防洪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局属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业具体负责所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工程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项目法人,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没有设立(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工程,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披露,定期向水务局报告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质量事故,形成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会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的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并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设计、校审、批准人员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设计文件发行专用章。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水务局审核后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无需上报审批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审设计文件,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及水务局专家组成员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正式设计文件报水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做好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图片、文字资料);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地势、地质以及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设计的,施工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审查认为确需变更的,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施工设计;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施工设计后,提交施工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和图纸,经水务局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书面通知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而擅自变更施工设计的,应及时纠正,必须按原施工设计建设,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点隐蔽工程,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验人员必须签字认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在我市水利行业内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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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的水利工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用水用电以及防洪工程等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前提必须是水利工程修建完成以后,所有的工程质量标准都是检验合格的,否则如果水利工程发生了什么意外的话,会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一、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利水电工程涉及专业众多,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过程繁复,必须统一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方法,因此制定本办法。(注:斜体字为条文说明,为了更直观,移置于对应条目后。以下均同)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小型水闸工程。
本规程适用范围是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部分规模虽小但失事后影响较大的小型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它小型工程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其施工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办法,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条文中“坝高30m以上”
含30m,“4级以上”含4级,“10mw以上”含10mw。)4级堤防:防洪标准
⑦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常见质量问题有哪些
现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混乱
现场技术工人的技术素养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而有些施工企业往往不太重视现场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2.工程前期准备不充分
一是场地布置不合理,没有做好“三通一平”工作。三通一平是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三通一平”工作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都有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3.对内业资料整理工作缺乏重视
内业资料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施工、进行质量评估和计量支付的依据,其内容全面记录并真实反映工作的施工及管理过程,是工程可追诉性的重要保证依据一个项目的管理。
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忽视文明施工要求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多为露天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有些工作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