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村书记虚报A工程量付B工程的工程款是犯法吗
村书记的这种做法,当然属于犯法。村书记弄虚作假,故意冒付工程款,侵犯了村的集体利益,个人得到好处。属于变相贪污,即犯了贪污罪。供你参考。
B. 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犯法吗
是欺诈行为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C. 总包方虚增工程量套取国家资金怎么举报
方法一:
从资金运动变化入手,顺藤摸瓜,核查专项资金有没有被挤占挪用。实际工作中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调查核实专项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
首先,到项目实施单位核实专项资金有没有收到,收到的专项资金数额是不是与被审计单位实际安排的资金数额相等。如笔者在一专项资金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通过汇票形式将专项资金转给了施工单位,但当我们到施工单位核实时,却未发现上述款项入账,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审计单位只好承认通过汇票背书将专项资金又转回下属单位挂往来的事实;
其次,核实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以虚假支出套取专项资金转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收取管理费的现象;
再次,核实实施项目的利润率,如果利润空间超出正常范围比较大,就可以肯定其中一定存在“猫腻”,审计人员可以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支出和往来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施工单位通过支出或往来将项目资金返还给被审计单位的现象。
上述方法主要适用于需审计的项目不多,和虽然需审计的项目比较多,但在众多的项目中,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选取几个资金量比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的专项资金审计。
方法二:
充分发挥假想在审计中的作用。如果需要审计的项目较多,且各个项目的资金量都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每个项目进行资金的跟踪审计,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假设自己如果是被审计单位,会将挤占挪用的项目资金存放于何处?答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存放于单位的账上;二是存放于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账面;三是存放于账外。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所属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寻找审计的突破口。
一是核查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收入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将套取的专项资金作“收入”入账的现象。如在某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笔者发现该单位工会账面收取某企业工会费数额较大,经过调查取证查出了该单位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专项资金转工会账的事实;
二是核查主管单位“对附属单位补助”和被审计单位“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发生额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主管单位记往来,在收到主管单位转来往来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的现象;
三是核查被审计单位“附属单位缴款”和所属单位“上缴上级支出”科目发生额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所属单位记往来,在收到所属单位转来往来时记“附属单位缴款”的现象;
四是核查被审计单位与其主管单位、所属单位之间往来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挂往来列收列支的现象。如笔者在某专项资金审计中,通过核对被审计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往来时,发现往来数额相差很大,通过核对查出了该单位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转主管局挂往来的事实;
五是利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强大的查询分析功能,分析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连续几年来支出的变化趋势,核实其支出的完整性,从而寻找审计的突破口。如果发现支出较往年明显减少,一方面看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冲减支出,另一方面,排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存于账外列收列支的现象。如在某局审计中,笔者利用AO的图表查看功能对该局2005年至2008年的支出进行分析发现,四年的支出呈U型变化趋势,非常反常,后通过内查外调,最终查出了该局将通过虚假支出套取的专项资金存于账外,用于列支单位部分日常支出和人员福利的违纪事实。
D.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按照有关法律如何处理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扩展阅读:
虚报工程量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上报项目审批时虚报工程量,目的是骗取上级部门或财政更多的工程拨款;
二是建设单位人员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互相勾结虚报工程量,由施工企业套取工程款后双方私分;
三是施工企业钻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空子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上马的工程非常多,审批、监督或审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进行实地测算、核实,这就给“蛀虫”们以可乘之机。有些胆大妄为者虚报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专项补助资金或财政拨款数目惊人。
E. 个体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虚报工程量,骗取施工费是什么行为
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做什么约定,那什么行为也不算,因为,你在支付工程费用之前,监理和甲方应该进行审核的,如果你已经支付了这笔工程费用,那表示你对施工单位所虚报的工作量是默认的,既然这样那又有什么好说的呢?可见,在工程量的审核上监理和甲方代表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
F. 建设单位虚开工程量套取资金
你违心不违心谁也不知道,只知道事实在,你会受到严格处分的,这就是套取国家资金。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G. 虚构工程基础超深骗取国家工程款应定什么罪
什么罪也不是。民事纠纷处理。
一、先举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1999年的四川纂江彩虹桥垮塌案。
这是惊动中南海、轰动全国、引起国内司法界和法学界高度关注的案子,被告人费上利以不合国家标准的钢材用以建设,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混凝土灌注施工中出现多处漏灌和空洞,多处砂浆灌注不密实,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是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
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彩虹桥整体垮塌,桥上行人和武警战士落水,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死者有22名武警战士,18名市民,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多万。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费上利有期徒刑10年,罚款50万。这是《刑法》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重的刑罚。
很显然,费上利的偷工减料绝对不会低于1万元,仅其行贿数额就高达11万元。如在完成的建筑工程里偷工减料,虚构工程量,后在决算时却故意多计工程款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话,彩虹桥的垮塌一案中,费上利应是竟合犯,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合同诈骗罪。对竟合犯择重而处是不可置疑的。费上利偷工减料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彩虹桥垮塌、死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多万的犯罪情节已经够特别严重的程度了,而且是大大的特别严重,以合同诈骗罪判其无期徒刑应在情理之中。可重庆中院却在全国人民和法律界的高度注视下,以轻刑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费上利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为什么?不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二、涉及工程,如果犯罪,也应当是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往往是团伙性犯罪,必属事前有预谋犯罪,必有犯罪预备行为,并必定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而形成合同关系的犯罪过程。在其客观方面,除《刑法》第224条规定的4种具体情形外,应当还具有法律尚未概括在内的其他表现形式,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判定该罪的关键。
据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三、合同签订后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四、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另外,工程建设肯定有监理,监理应当常驻工地,虚构工程,必然要得知监理的认可,甲方对方也不是摆设,即使工程量有虚假成分,甲方代表应是明知的,最后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签字认可,也是他们的失职,也不是工程建议一方所造成,监理、甲方代表也应对其签字认可的工程签证负责。
难道施工方,监理方、甲方代表,这三方都一起参与的通谋?!有这种可能吗,如果确实通谋了,则构成犯罪,如没有,则属于民事纠纷。
H. 这属于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还是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甲方是属于事业单位)
不是违规,这是违法行为。虽然这个现象属于普遍现象。但这明显是法定非法约定中标的行为。
I. 工程已结算但工程量虚报会构成犯罪行为
虚报工程量属于诈骗,诈骗数额达到几千元(数额较大)就涉嫌诈骗罪。涉及到“工程”问题,钱少不了。
《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J. 开曼群岛、所罗门群岛如何防止乡镇干部伙同村干部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据为己有
我以前是搞工程的,套取工程量的现象不常见,但是土石方工程用国家不超载的预算拿钱,然后利用严重超载一年从一辆车上捞取上百万的外侩,还不用上税,由司机承担超载和安全成本,到安监局,运管局,交警和以前的纪委效能办等部门举报都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