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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19 00:59:37

Ⅰ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当前“结建”工程维管仍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三无”。即:“无维管责任主体、无维管监管制度、无维管专项资金”。综合分析导致“三无”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程产权不清楚,致使维管主体不明---“无法问责”。由于国家尚未在法律层面对人防“结建”工程所有权有明确主张,当前对于“结建”工程产权的争议较多,集中表现为三种观点。
(二)维管制度不完善,致使监管督导不力---“无法可依”。
维管和监管制度不完善也是导致结建工程维管不力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资金保障不到位,致使维管经费不足---“无米可炊”。结建工程维管的资金保障,既区别于自建工程,也不同于单位工程,其“特殊性”体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结束后一般将该小区中的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但小区工程的维护资金保障却没有落实。

Ⅱ 如何做好早期人防工程的维护与管理

一、现状与问题
近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地结建人防工程快速增加,在结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的方式上,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
1、“建设(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以早期人防工程为主,在2003年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尚未成为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形式,那时的人防工程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建的居多,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设施平时安装到位要求不高,平战转换的工作量大。这时,人防工程建成后平时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不大,建成后即由建设单位平时使用,或作为仓储用房,或作为活动场所,或作为员工食堂。在平时使用中,建设单位不关注人防工程的产权区分问题;在维护管理上,建设单位更注重平时使用功能和设施的维护保养,战时设备设施由于到位情况差,维护保养的工作量相对也轻,战时设备设施的保养基本上就是除锈和刷漆。
这种模式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和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008年修订的《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作,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2、建设→申请平时开发利用(维护管理)模式
2004年以后,房地产项目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逐渐成为人防工程结建的主要形式。2006年11月,江苏省人防办下放了《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平战转换工作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设施平时安装到位的要求明显提高。在此阶段,我国居民私家车需求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不断增加,小区除配建人防工程外还修建了大量的普通地下室用于停车,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设计也以汽车停车库居多。这时,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开始显现,房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产权地下车位的同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在2013年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以20年一次性出租等形式向业主租赁人防车位,人防主管部门在许可房产开发企业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同时,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由房产开发企业落实人防工程平时、战时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加强维护管理的监管。

Ⅲ 人防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地下人防工程设备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用于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的防护工程设备,按照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平战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人民防空法”管理制度如下:
一、地下人防工程设备管理由XX队负责,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防空法”的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司有关人防工程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和居安思危的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管理维护水平,切实做好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定期对工程设备配置的排烟、排风、通风、照明、供电等设备进行运行,对工程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修润滑除锈、维护,做到工程设备内无水渗漏,金属部件无锈蚀,木质部件无腐烂,随时保障各种设施、风、水、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密闭设施启动灵活,密闭可靠。
三、人防工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严格禁止任何人向工程设备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和使用明火,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安置电器插头。
四、认真落实停车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设备转为车库的管理使用,责任到人,统一规划停车泊位,增加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完善场内交通安全标志、标牌、车位线和照明设施,对进出场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排列整齐,进出秩序井然,认真落实“三防”工作,防止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
五、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人员随时对场内的清洁卫生进行打扫,清除场内的废纸杂物(含进出口通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人防工事。
六、做好人防工程设备资料管理工作,按照工事建设项目分类,健全各项技术资料,做到统一建档,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证人防工事各项技术资料的完整。
七、每月定期检查人防工事内的防火、防洪、排水、通风电源线路等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反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防空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处理。

Ⅳ 公用人防工程由什么负责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人防工程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一、归谁所有 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二、由谁使用 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有观点认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因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开发商已将该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虽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购房者购房款中并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为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 综上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享有,开发商虽然是投资人也无权出售作为国家财产的人防工程的,但作为投资人其有权按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并享受收益。

Ⅳ 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的资料是指什么

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四)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九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 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 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三)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
第十四条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水、气,倾倒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它建筑
(二) 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 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 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修建在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维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公用设施用地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拆除和报废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 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 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所提出的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 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 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 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己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四)平时己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由县级发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Ⅵ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达到什么标准

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
第章总则
第条加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保持良状态做战能防空袭平能防灾并经济民服务确保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根据《华民共民防空》家关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所称民防空工程包括保障战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单独修建室防护建筑及结合面建筑修建战用于防空室
本办所称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指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适用于经县级各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各类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面附属设施维护管理
第四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遵循统要求、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原则
第五条家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央家机关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央家机关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列规定划:
() 民防空工程、公用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关部门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关单位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公用或者单位()防空室由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四) 平已发利用公用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由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变应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移交并报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其维护管理责任随转移
第八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列工作制度:
()岗位负责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根据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员、管理员、维护员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内容
(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针同类型工程规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数、间内容并列入单位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根据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律、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经组织防火检查及发现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关单位应建立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间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应通知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
第九条维修保养民防空工程应按照家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列标准:
()工程结构完
(二)工程内部整洁、渗漏水空气饮水符合家关卫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
(五) 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面附属设施完
(六) 进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面附属设施完
(七) 防汛设施安全靠
第十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根据工程同类别特点区别进行:
()平战结合民防空工程应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案平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规定转换限内达防护标准
(二)平使用民防空工程应加强主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火灾自报警、自喷水灭火、防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家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设计风速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三)早期民防空工程平发利用价值应尽量发利用用促管平发利用价值且存危及面建筑交通安全隐患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发利用价值且能危及面建筑交通安全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条县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家保护民防空工程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破坏、侵占民防空工程设施
损害破坏民防空工程行任何组织或都权制止向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应主与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入顺
第十四条保护民防空工程切组织应尽责任义务必须遵守列规定:
() 禁止向民防空工程内部孔口附近排泄水、气倾倒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民防空关其建筑
(二) 禁止任何形式阻塞通往民防空工程口部道路
(三) 禁止民防空工程内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 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损坏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 禁止危及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修建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民防空工程安全必须采取保障民防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降低防护能力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维护改造民防空工程所需土按公用设施用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拆除报废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民防空工程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必须按列权限审批:
() 经家批准建设工程由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报家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 300平米(含)5级工程、4级(含)工程、指挥工程散干道工程经民防空重点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 5级工程、300平米5级工程散支干道工程由民防空重点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民防空工程必须按民防空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位置由所提拆除单位限期予补建
补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按列规定确定:
()拆除等级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抗力标准民防空工程
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代替应建防空室面积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民防空工程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等原补建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补建必须按应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建设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统建设
第二十条报废民防空工程应严掌握符合列条件民防空工程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第十八条规定权限批准报废:
() 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 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危险没使用价值
(三) 由于质条件差工程基础沉结构断裂、变形使用
经批准报废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填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除民防空工程应制定拆除案并由具相应资质队伍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民防空工程应消除安全素留隐患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列办解决
()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员掩蔽工程散干道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列支;
(二)单位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防空室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四)平发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平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条公用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列支其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凡平使用进行工程改造装修所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行依照《华民共民防空》第八章关规定由县级发各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单位事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央家机关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由家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自发布起施行

Ⅶ 怎样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想要更好的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工作,必须要对它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的流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把控针对性的实施规范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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