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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虚构

发布时间:2021-06-19 07:24:18

1. 个体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虚报工程量,骗取施工费是什么行为

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做什么约定,那什么行为也不算,因为,你在支付工程费用之前,监理和甲方应该进行审核的,如果你已经支付了这笔工程费用,那表示你对施工单位所虚报的工作量是默认的,既然这样那又有什么好说的呢?可见,在工程量的审核上监理和甲方代表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

2. 如何防止虚构工程量(长度、数量、质量)

需要对工程内容足够熟悉,成本清单要详细。对于上报来的工程量,先确定是否做到这些,其次再看成本单中相应的内容有多少,做好对比,明确差距。

3. 虚报工程量是否犯合同诈骗罪!急急

你朋友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 项羽火烧阿房宫可能是虚构,这个千古谜案是怎样的

秦始皇统一华夏后,修长城、开灵渠、通驿道,确实为国家的统治起着关键作用,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历史遗产,有的甚至一直被沿用到今天,这些秦始皇功不可没!但秦始皇修建阿房宫这项巨大工程,则是实实在在劳民伤财,为秦二世覆灭埋下伏笔。阿房宫的工程量巨大,古今中外都极其罕见,阿房宫遗址,更是被联合国列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古代宫殿遗址!

嬴政灭六国后,取六国宫殿优点,于秦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在秦都城咸阳渭河之岸,以举国之力,修建“天下第一宫”阿房宫。司马迁《史记》有载:

阿房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纳万人。”

杜牧诗中也有云:

五步一楼,十步一阁,廊腰缦回。

然据史料记载,这座巨大的宫殿最后却毁于一把大火,公元前206年,项羽大军入咸阳,火烧阿房宫,大火三月不灭。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反观项羽在其战争生涯中,确实破城即屠,且大肆敛财毁物迹,或许也是因为这样的性格,后世才会给项羽按上了“火烧阿房宫”的罪名吧,因为人们愿意相信,项羽就是这样一个人。

5. 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工程量变更过大。分少帮帮忙、急!

1,变更大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原设计有欠缺。还是其他原因造成;
2,变更的项目是否属实,有没有虚构现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相关人员是否认可;
3,变更后的项目与原来的项目重叠后,原来的项目是否减掉;
4,变更后的单价是否与原来的投标时的单价一致;
5,变更项目的取费、材料价差的确定是否合规;
上述项目都是事实,建设单位那就无话可说,就是给钱!

6. 谁能来帮帮我扬州京华城如此合同让我倾家荡产,家破。。。

大的合同应该请一个律师参与,你需要一个法律顾问。

7. 别人以搞工程的名义向我借款,实际上也有工程在干,但是夸大工程量,虚构事实

当然可以报案,但是最后是否是诈骗需要公安侦查决定;

8. 什么是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代理人签订合约后采用隐藏行为,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信息不对称,给委托人带来损失。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降低对所投保标的的预防措施,从而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上升,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同时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

基于理性人假设,个人努力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由于任何预防性措施的采取都有代价,同时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的全部风险,所以理性的投保人不会在预防措施上投资,这样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损失。更为极端的是个人会促使损失的发生,从而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预计到投保人投保后的这种行为,就会要求投保人交纳更多的保险金,这样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投保人相对于采取预防措施下的收益也会降低。此外,保险公司为了激励投保人采取预防措施,可以采用设置免赔额,并且要求投保者也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能够收到一定的效果。

一、什么是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主要例证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赢利性企业。在经营货币资金过程中,商业银行与储户(社会公众和企业)、与贷款户(个人和企业,主要是企业)、与它的上级管理部门形成了一连串的资金使用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由于拥有不同的信息导致博弈双方不作为的道德风险。下表列出了商业银行在上述三对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的地位

商业银行可能的道德风险行为

商业银行与储户的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方

损害储户利益的行为

1、存款过程中拒绝接收零币、残破币,不为小额存款户办理存款

2、低于或变相低于国家规定利率向储户支付利息

商业银行与贷款户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方

损害贷款户利益的行为

1、高于或变相高于国家规定利率向贷款户发放贷款

2、为了减少贷款风险减少(变相减少)甚至不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与上级管理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方

与上级管理部门目标不一致行为

1、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以贷谋私行为;

2、经营管理活动中谋求政绩(如高息揽存行为、机构资产盲目扩张等);

3、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不作为或无效作为

商业银行向博弈对手转嫁风险后果的程度,决定了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在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不同的现实表现。在与储户的博弈中,商业银行无法向储户转嫁风险后果,因而在这一类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道德风险的机率极低;在与贷款户的博弈中,尽管两者都存在着严重的软约束,但一旦其中一方可以将其风险外部化时,道德风险就无孔不入,这正是部分企业高息都不能贷到款(商业银行角度的道德风险)和部分企业有钱都不还贷款(贷款户角度的道德风险)的共同原因;在具体经办人员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下级机构与上级管理部门的博弈中,由于委托方的制度软约束(特别严重的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不明导致的委托方缺位),致使代理方随时随地都有转嫁自身行为风险后果的冲动和可能,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地大量发生,并不断强化前两类委托代理关系的道德风险。比如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的贷款经办人员并不以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而是以追求资产规模的最大化为目的而盲目进行贷款扩张,或是以逃避贷款责任追究为目的而“慎贷”“惜贷”。

三、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监管

透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监管,必须注重以下几点: 1、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监管,核心在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转嫁自身风险的行为。而要监管风险转嫁行为,必须强化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办人员)的制度约束。 2、在商业银行三类委托代理关系中,重点做好具体经办人员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下级机构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道德风险的监管。在这一类道德风险监管中,督促商业银行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形成上下级机构、单位与部门、单位与个人共同一致的目标驱动体系,是重中之重。 3、监管当局要严防商业银行第四类道德风险的产生,即在监管和被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当局的监管而采取的不合作或隐瞒重要事实、虚报相关数据等行为的发生。

9.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按照有关法律如何处理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9)工程量虚构扩展阅读:

虚报工程量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上报项目审批时虚报工程量,目的是骗取上级部门或财政更多的工程拨款;

二是建设单位人员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互相勾结虚报工程量,由施工企业套取工程款后双方私分;

三是施工企业钻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空子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上马的工程非常多,审批、监督或审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进行实地测算、核实,这就给“蛀虫”们以可乘之机。有些胆大妄为者虚报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专项补助资金或财政拨款数目惊人。

10. 虚构工程基础超深骗取国家工程款应定什么罪

什么罪也不是。民事纠纷处理。

一、先举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1999年的四川纂江彩虹桥垮塌案。

这是惊动中南海、轰动全国、引起国内司法界和法学界高度关注的案子,被告人费上利以不合国家标准的钢材用以建设,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混凝土灌注施工中出现多处漏灌和空洞,多处砂浆灌注不密实,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是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

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彩虹桥整体垮塌,桥上行人和武警战士落水,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死者有22名武警战士,18名市民,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多万。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费上利有期徒刑10年,罚款50万。这是《刑法》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重的刑罚。

很显然,费上利的偷工减料绝对不会低于1万元,仅其行贿数额就高达11万元。如在完成的建筑工程里偷工减料,虚构工程量,后在决算时却故意多计工程款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话,彩虹桥的垮塌一案中,费上利应是竟合犯,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合同诈骗罪。对竟合犯择重而处是不可置疑的。费上利偷工减料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彩虹桥垮塌、死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多万的犯罪情节已经够特别严重的程度了,而且是大大的特别严重,以合同诈骗罪判其无期徒刑应在情理之中。可重庆中院却在全国人民和法律界的高度注视下,以轻刑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费上利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为什么?不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二、涉及工程,如果犯罪,也应当是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往往是团伙性犯罪,必属事前有预谋犯罪,必有犯罪预备行为,并必定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而形成合同关系的犯罪过程。在其客观方面,除《刑法》第224条规定的4种具体情形外,应当还具有法律尚未概括在内的其他表现形式,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判定该罪的关键。

据刑法理论和实践,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三、合同签订后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四、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另外,工程建设肯定有监理,监理应当常驻工地,虚构工程,必然要得知监理的认可,甲方对方也不是摆设,即使工程量有虚假成分,甲方代表应是明知的,最后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签字认可,也是他们的失职,也不是工程建议一方所造成,监理、甲方代表也应对其签字认可的工程签证负责。

难道施工方,监理方、甲方代表,这三方都一起参与的通谋?!有这种可能吗,如果确实通谋了,则构成犯罪,如没有,则属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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