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才能申报合同外的工程量
一般在争取业主、监理同意的基础上,需先征得设计的同意,进行设计变更,再按正常程序申报。有时是单方提出,有时是三方提出。无能如何设计变更是关键,否则没有计量依据。
⑵ 为什么在编制投标报价前要对工程量进行复核
因为工程量的变化,会导致投标价的变化,而且可以通过核对工程量,针对性的进行不平衡报价,我自己争取最大的受益情况。
⑶ 作为施工总包,跟甲方和劳务算量是要算不同的工程量吗
对的,和甲方都要则要,模糊不轻的也要去争取,和劳务能不算则不用算,即使做了也能扣他一部分,买家和卖家的关系就是如此的哦
⑷ 增加工程量按程序报批是哪个文件
一般在争取业主、监理同意的基础上,需先征得设计的同意,进行设计变更,再按正常程序申报。有时是单方提出,有时是三方提出。无能如何设计变更是关键,否则没有计量依据。满意请采纳。
⑸ 工程量签证单
不合理。。还有出现这种情况你们应该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监理确认后。甲方才会处理的。。按程序走。。设计量和现场不符的情况很多。。证据就是现场的图片的,测量的情况都要描述清楚。
⑹ 甲方把我的报价单交给会计事务所审核工程量和价格,审核不合理,我该怎么处理争取我的利益
三个问题:1、对员工可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2、会计事务所好像没有权利审核工程(装修)费用,如果要第三方应该是造价工程咨询公司才可以;3、为什么你事先没有报价,要到完工后才谈价,你的合同应该不太合理。
⑺ 怎么才能申报合同外的工程量流程
一般在争取业主、监理同意的基础上,需先征得设计的同意,进行设计变更,再按正常程序申报。有时是单方提出,有时是三方提出。无能如何设计变更是关键,否则没有计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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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工程量和报价有差距可以申请法院鉴定吗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涉及申请法院鉴定的问题,不但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还要及时预交鉴定费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否则,即使申请司法鉴定,但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二、积极配合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后。施工单位还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进行审价。1.积极争取权利,做到不该审价的工程款坚决不同意进行审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支付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同意支付,而双方往往难以对审价范围达成一致。建设单位为拖延支付,往往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审价。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充分举证并阐明己方观点以协助法院查明争议事实范围。例如,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是固定总价,现在出现的争议的仅仅是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以及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停工、窝工损失等,施工单位要求增加付款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减少付款,因此,对于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应同意审价。2.争取在审价前对相关资料进行质证。在审价过程中,审价单位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涉案资料,如施工图、竣工图、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等等。如果这些证据不进行审价前质证,一旦一些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存在瑕疵的资料或虚假资料被审价单位采用,那么在出具审价报告后,这些资料很难被剔除,从而造成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后果。因此,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十分必要。审价前进行质证,可以使审价部门在使用涉案资料时有其依据。3.施工单位应尽量配合提供施工资料,施工单位掌握的各种施工图、竣工图、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建设单位导致的施工单位停工、窝工损失等签证都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在审价过程中,审价单位会召集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一些施工单位往往忽略该工作的重要性,随便派人参加,草率签字,这是极不明智的。因为双方一旦签字便说明对工程量不存在异议。因此在核对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对审价单位漏计的工程量一定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盲目轻信审价单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而在审价单位提供的工程量上草率签字。一旦签字后,工程量便不会轻易调整,从而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4.要求法院限定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报告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为防止鉴定机构无期限地拖延鉴定期间,应尽量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报告的时间做出限定。5.重视对审价报告的质证。该质证应针对法律问题和建筑专业问题两方面进行。对于专业问题,应组织本单位的预算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审查审价报告,对其中的取费是否正确,计算是否错误提出意见,争取对己方更为有利的结果。6.不能盲目轻信审价单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
⑼ 投标报价未按工程量报价严重缺项,马上要竣工了怎么办
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变更、发包人方的联系单、会议纪要进行变更或索赔;应该在工程竣工前把你们的变更、索赔要求全提出来,并争取解决。施工方与发包方的结算主要是以合同为依据;不要担心审计,除非施工合同中规定结算已审计结算为依据,否则审计主要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有约束力,对施工方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⑽ 中标后甲方把工程量减少一半咋办。我中的是一事一仪财政奖补项目,甲方说自筹资金没有,只能干标书里一
招标,是有招标法限制的。合同,是依据招标结果确定的,而招标数额一旦确定依法是不能更改的。即使你要求,若更改后合同和招标资料档案不一致,可能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一事一议,出现你所说的情况实践这是有的。一些地方争取项目时并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筹资筹劳协商,并不具备实施条件就报项目,导致实施时自筹资金筹措不上来,无法完全实施项目。
大多数地方,采取的办法是给多少钱干多少工程。比如10公里的路,假设自筹资金30%需要筹措3公里的钱,筹措不了的话,就干7公里。
而在工程结算时,可按实际工程量评审兑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