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制定,应遵循:
1、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量应是实际量(或称净量),一般不包括采用施工措施而增加的量或各类损耗,该部分在单价中考虑。如挖槽、坑等,不能包括因放坡而增加的量。
2、规则中要尽量考虑“一量多用”。如砖砌体工程量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还可用于装饰工程。
3、不应含有施工企业施工方法的条款。如石方工程中,不应有人工凿岩石和爆破岩石之分。
4、不应包括施工措施性内容,如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
5、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章、节划分,要与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相对应。
(1)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扩展阅读:
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1、工程量清单编码是用12位阿拉伯数字及规定进行设置,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7代表构筑物工程等),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构成的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1+规费)×(1+税率)。
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工程结(决)算的依据之一。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