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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7 05:01:50

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验收有什么规范

一般来说水利各个单项工程都有独立的施工规范。

比如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锚喷施工规范等。

验收一般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其它施工规范给你个目录自己看看吧类别 序号 发布日期或标准号 规程、规范、标准名称 备注国家标准 01 GB8564-88 01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02 GB50203-2002 02。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❷ 与水利工程管理有关的规范,标准有哪些

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均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
水闸工程管理通则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灌区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❸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和资源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质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算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管理部门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核备。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1997年08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08月25日(中央法规)

❹ 水电工程验收标准是什么流程怎么样

你好,1、负责工程项目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项工程及市政、园林等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2、施工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负责对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隐蔽验收、过程控制中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处理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3、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负责控制水电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水电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完成;4、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水电工程检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水电工程质量负责任;5、根据公司批准的水电工程项目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水电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质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水电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项目工程的验收、交付标准,了解市场相关成品配套材料的品种与做法,在满足规范和有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本专业的具体做法进行全程优化和细化,达到明确细部做法、减小投资和控制成本的目的;6、参加现场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水电工程合同规定,确保水电工程合同履约完成,协助处理水电工程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7、参加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水电工程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8、协助解决水电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水电工程涉外关系;9、负责现场水电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其他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水电工程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填写周报,如实填写一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提交直接领导;10、负责水电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11、参加每周的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专业会议纪要、水电工程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❺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这都是由国家出资修建的,一般都是针对那些交通比较不便的偏远山谷地区,通过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满足当地居民的用水用电,因此大多数的水利水电工程修建造价成本都是比较高的,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也是一贯秉承着非常严格的态度。那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水利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水利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水利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水利工程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d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际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这是一门专业知识非常强的学科,小编在以上资料当中给大家整理的针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验收只是一些比较皮毛的知识。比如说针对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主控项目,观感质感等这些全部进行验收,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一些技术上的要求,这得专门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有一定了解的技术人员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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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验收规程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就可以分部工程验收了。

❼ 关于建筑水电工程的安装规范

房屋建筑施工水电安装规范

房屋建筑施工电路安装:

一、定位:首先要根据你对电的用途进行电路定位,比如,那里要开关、那里要插座、那里要灯等要求,电工会根据你的要求进行定位。

二、开槽:定位完成后,电工根据定位和 电路走向,开布线槽,线路槽很有讲究,要横平竖直,不过,规范的做法,不允许开横槽,因为会影响墙的承受力。

三、布线:布线一般采用线管暗埋的方式。 线管有冷弯管和PVC管两种,冷弯管可以弯曲而不断裂,是布线的最好选择,因为它的转角是有弧度的,线可以随时更换,而不用开墙。

四、弯管:冷弯管要用弯管工具,弧度应该是线管直径的10倍,这样穿线或拆线,才能顺利。

房屋建筑施工水路安装:

一、水管管路开槽:施工方法、先弹线,再开槽。管路开槽按要求必须是平行线与垂直线(如有水电施工图的对照施工图更好)。须平行走线的管路一律控制在60-90厘米高(从地面算起),有水龙头的管路必须垂直。深度控制在4厘米。线槽开好后施工负责人记好开槽管路尺寸、位置。方便以后洁具安装时知道管路的位置。

二、水路管道安装:用材要求、PPR管、铝塑管。三年前大多数用户买铝塑管,这两年用PPR管用户的比较多。管道又分冷水管与热水管专用。暗藏管道杜绝使用镀锌铁管。

首先,通过施工图施工人员与业主商量水域位置与使用功能。安排水电师傅排放安装好所有的水龙头及用水位置。如有施工图可根据施工图安排放置。施工图水路功能久缺不到位的,和业主沟通增加水路使用功能。

三、水路管道检查:水路管道检查至关重要,这相关以后的水路安全隐患问题。我们通常用试压的方法做管道检查。试压是管道检查渗漏的方法之一,先用赌头将所有内丝赌死。用压力表打压(家装一般12个压)试水。打压之后检查所有管道所有接头。第二种方法就是上了赌头之后,打开水闸二天二夜,第三天检查所有接头。

四、二次防水:水路管道安装之后,用水泥沙子混合封好卫生间所有线槽。等线槽和地面填渣干后,再次清洗地面与墙面,墙地面水份干了即可做防水,墙面防水最好作一米高。如果厨卫墙背面有家具的墙面,必须做满墙。起到家具防潮作用。地面须填渣的,必须做好防水后填渣。填渣10厘米以上的用水泥沙子干混填渣。

做二次防水地面和墙面要一起做。(在此肯定有朋友要问我,地面进场时已做了一次防水,为什么现在又要做一次)。地面做的在水在水电施工时防水表皮已遭破坏,所以必须和墙面一起再做一次。进场第一次做防水是为了能够确定地面不会漏水。管道安装好之后墙地面再做一次,使地面和墙面能够更有效的防水保障。

(7)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设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标准规范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标准规范的水平,充分发挥标准规范在建设中的作用,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节约原材料,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订或修订标准规范,必须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标准规范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原标准或制订新标准。标准的修订,原则上每隔2~3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隔5年左右进行一次复审、修订。

❽ 有关大坝、水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997]50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水电部(76)电生字第69号文)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S5029-2005)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❾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SL 575-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 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 则 1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
3 分部工程验收 6
4 单位工程验收 8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
6 阶 段 验 收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
7 专 项 验 收 20
8 竣 工 验 收 21
8.1 一 般 规 定 21
8.2 竣工验收自查 22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
8.5 竣 工 验 收 25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
9.1 工 程 交 接 26
9.2 工 程 移 交 26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
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
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
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
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
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
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
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
标准用词说明 83
条文说明………………………………………………………8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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