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如何确认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工程量之争扩展阅读:
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应注意下列基本原则。
1、计算口径与定额一致
计算工程量时,根据施工图纸所列出的工程子目的口径,必须与定额中相应工程子目的口径一致。如镶贴面层项目,定额中除包括镶贴面层工料外,还包括了结合层的工料,即贴结层不得另行计算。这就要求预算人员必须熟悉定额组成及其所包含的内容。
2、计算规则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必须遵循定额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否则是错误的。如墙体工程量计算中,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线计算,又如楼梯面层和台阶面层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计算单位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工程量计算单位必须与定额单位相一致。在定额中,工程量的计算单位规定为:以体积计算的为m^3,以面积计算的为m^2,以长度计算的为m,以质量计算的为t或Kg,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大多数用扩大定额(按计算单位的倍数)的方法计算,即“100m^3"、“10m^3"、“100m^2"、“100m"等,如门窗工程量定额以“100m^2"来计量。
4、工程量计算所使用原始数据必须和设计图纸相一致
工程量是按每一分项工程,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都必须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尺寸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各部位尺寸。
5、按图纸,结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应做到主体结构分层计算,内装修分层分房间计算,外装修分立面计算,或按施工方要求分段计算。不同的结构类型组成的建筑,按不同结构类型分别计算。
Ⅱ 工程量是指
一、正确计算工程量的意义
工程量是以自然计量单位或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工程数量。
自然计量单位是以物体的自然属性来作为计量单位。如灯箱、镜箱、柜台以 "个"为计量单位,晒衣架、帘子杆、毛巾架以"根"或"套"为计量单位等。
物理计量单位是以物体的某种物理属性来作为计量单位。如墙面抹灰以"m2"为计量单位,窗帘合、窗帘轨、楼梯扶手、栏杆以"m"为计量单位等。
正确计算工程量,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计价以工程量为基本依据,因此,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
2、工程量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组织现场劳动力、材料以及机械的重要依据。
3、工程量是施工企业编制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向工程建设投资方结算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1、施工图纸及配套的标准图集
施工图纸及配套的标准图集,是工程量计算的基础资料和基本依据。因为,施工图纸全面反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构造、各部位的尺寸及工程做法。
2、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根据工程计价的方式不同(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工程量应选择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预算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若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图纸主要表现拟建工程的实体项目,分项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法及措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如计算挖基础土方,施工方法是采用人工开挖,还是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周围是否需要放坡、预留工作面或做支撑防护等,应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计算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的方法
(一)工程量计算的基本方法
工程量计算之前,首先应安排分部工程的计算顺序,然后安排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计算顺序。分部分项工程的计算顺序,应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因素确定(见第二章、第二节,合理安排工程量计算顺序)。
同一分项工程中不同部位的工程量计算顺序,是工程量计算的基本方法。分项工程由同一种类的构件或同一工程做法的项目组成。如"预应力空心板"为一个分项工程,但由于建筑物的开间不同,板的荷载等级不同,因此出现各种不同的型号,其计算方法就是分别按板的型号逐层统计汇总数量,然后再查表计算出相应的混凝土体积及钢筋用量。再如"内墙面一般抹灰"为一个分项工程,按计算范围应包括外墙的内面及内墙的双面抹灰在内,其计算方法就是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将各楼层相同工程做法的内墙抹灰加在一起,算出内墙抹灰总面积。
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按设计图纸所列项目的工程内容和计量单位,必须与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相应项目的工程内容和计量单位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为了保证工程量计算的精确度,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以下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计算工程量,应分别不同情况,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顺时针顺序计算
以图纸左上角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计算,当按计算顺序绕图一周后又重新回到起点。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各种带形基础、墙体、现浇及预制构件计算,其特点是能有效防止漏算和重复计算。
2、按编号顺序计算
结构图中包括不同种类、不同型号的构件,而且分布在不同的部位,为了便于计算和复核,需要按构件编号顺序统计数量,然后进行计算。
3、按轴线编号计算
对于结构比较复杂的工程量,为了方便计算和复核,有些分项工程可按施工图轴线编号的方法计算。例如在同一平面中,带型基础的长度和宽度不一致时,可按A轴①~③轴,B轴③、⑤、⑦轴这样的顺序计算。
4、分段计算
在通长构件中,当其中截面有变化时,可采取分段计算。如多跨连续梁,当某跨的截面高度或宽度与其他跨不同时可按柱间尺寸分段计算,再如楼层圈梁在门窗洞口处截面加厚时,其混凝土及钢筋工程量都应按分段计算。
5、分层计算
该方法在工程量计算中较为常见,例如墙体、构件布置、墙柱面装饰、楼地面做法等各层不同时,都应按分层计算,然后再将各层相同工程做法的项目分别汇总项。
6、分区域计算
大型工程项目平面设计比较复杂时,可在伸缩缝或沉降缝处将平面图划分成几个区域分别计算工程量,然后再将各区域相同特征的项目合并计算。
(二)工程量快速计算方法
该方法是在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构件或分项工程的计算特点和规律总结出来的简便、快捷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利用工程量数表、工程量计算专用表、各种计算公式加以技巧计算,从而达到快速、准确计算的目的(见第三章,分项工程量快速计算方法与技巧)。
四、《计价规范》简介
《计价规范》是国家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一)一般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玛、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图纸及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计价规范》的内容
《计价规范》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1、正文
正文分五个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等内容,分别就"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应遵循的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规则、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作了明确规定。
2、附录
附录包括: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五个部分,其中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
(1) 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程。
(4) 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三)《计价规范》的特点
1、强制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计价规范》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以规范的形式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
(2)《计价规范》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强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2、竟争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量"、"价"分离的方式计价的,《计价规范》只对"量"的计算作了规定,对综合单价中反映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单价、施工方法与措施未作规定,因此,在工程招标投标中,投标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工料机三项要素的消耗标准、间接费发生额度以及预期的利润要求,参与投标报价公平竟争。
3、实用性
《计价规范》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特别还有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易于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确定具体项目名称和投标报价。
(四)《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第1.0.3条,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第3.2.2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3.2.3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第3.2.4(1)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3.2.5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3.2.6(1)条,工程数量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五)《计价规范》的术语释义
1、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项目编码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3、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4、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5、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6、总承包服务费
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7、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8、消耗量定额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9、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10、招标标底
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编制的招标预期价格。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招标中,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
11、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的工程竟标价格。
12、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设计任务书,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 的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的名称一般是以这个建设单位的名称来命名的,一个建设单位就是一个建设项目。如××汽车修配厂、××水泥厂、××专科学校、××医院等均为建设项目。
一个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有的建设项目如改扩建项目也可能由一个单项工程构成。
13、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项目。
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如一个工厂的车间、办公楼、配电房,食堂等,一所医院的门诊楼、办公楼、检验楼、住院部楼、食堂、住宅楼等均属单项工程。
14、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和单项核算,但不能独立发挥其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工程中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照明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均属于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分部工程构成。
15、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指按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项目。如建筑工程中包括土(石)方工程、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等多个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分部工程由多个分项工程构成。
16、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根据工种、构件类别、使用材料不同划分的工程项目。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中的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设备基础、矩形柱、有梁板、阳台、楼梯、雨篷、挑檐等均属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元素,是工程项目划分的基本单位,所以工程量均按分项工程计算。
Ⅲ 实际工程量超出预算工程量的百分之五十 合同是否可以推翻
合同是永远不能推翻的,当然出现<合同法>规定的风种情况列外,那就是
1合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
2合同一方以威胁,或剩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
3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等等,具体去翻翻合同法吧,
象你这种情况合同是不能推翻的,不过有二种处理方式可供参考,
如果你是施工单位:
1如果单价明显不合理的,过高或过底,可以要求调整价格,依据是工程量清单中有这样规定,工程量增减超过15%的,单价可做调整.不过这一条执起来太难啦,一般合同中都有这样一条规定,工程量超过15%单价调整,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一条规定,那么这种方法就行不通啦,
2对超过部分只要不是原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可以不施工,因为我合同签订是原来的工程量,超过部分可以不做,如果是原施工图内的,属于施工单位报底了,那么,我想施工单位还是得无条件执行,因为甲方承担量的风险,施工单位要承担价的风险,当时报价是施工单位报的,你报底了怨谁啊,要不然签合同干嘛啊.
如果你是建设单位,
1如果合同中有规定工程量超出规定范围的,就给施工单位调整,
2如果是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即使是价格底了,你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按原价施工.
Ⅳ 工程量与预算定额用量有何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预算定额有何区别.
按规定,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其他情况下的工程项目具体是使用清单模式还是定额模式由项目业主即建设单位自己来决定。但以后的趋势都是鼓励逐步走向清单计价模式,保留定额计价只是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而已。 或者说 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如按定额计价模式时,就按施工图预算来计价。(这个时候还要考虑让利的) 招标人不按清单模式来招投标,就得另外想办法了。有按预算进行报价的。投标人按招标文 件的规定进行报价与计价。
比如:清单与定额不同部分 平整场地不同,清单以底层建筑面积。定额以底层建筑面积外扩2M。 挖土方不同:清单以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定额要加工作面,允许许情况下,要放坡。 内墙高度不同:清单算至板顶,定额算至板底。 雨蓬不同:清单以体积,定额以面积。 阳台不同:清单以体积,定额以面积。
做预算永远要记住的是:
一、定额是国家(省、市,行业等)颁布的作为报价参考的标准,有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等。
二、清单则是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提供的,本项目所使用材料的数量、规格、档次等的列表,以供投标单位作为报价参考,一般清单只有量,没有价格,施工单位只要照单填写就可以了。
如果理解复杂一些的话,复制的这仅供参考:
一、 计价依据存在的区别: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是定额加费用的指令性计价模式,它是依据政府统一发布的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再以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对材料价格补差,最后按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各种费用,最后形成工程造价。这种计价模式的价格都是指令性价格,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企业的实际消耗量和单价和费用发生的真实情况。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它是根据招标文件统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将实体项目与非实体项目分开计价。实体性项目采用相同的工程量,由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及综合实力自主填报单价。而非实体项目则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采用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能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二、 单价构成的区别:定额计价采用的单价为定额基价,它只包含完成定额子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不包括间接费、计划利润、独立费及风险,其单价构成是不完整的,不能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真实价格,与市场价格缺乏可比性。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它包含了完成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计划利润 ,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及一般风险,其价格构成完整,与市场价格十分接近,具有可比性,而且直观,简单明了。
三、 费用划分存在区别定额计价将工程费用划分为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独立费用税金。而清单计价则将工程费用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规费、税金。两种计价模式的费用表现形式不同,但反映的工程造价内涵是一致的。
四、 子目的设置的区别:定额计价的子目一般按施工工序进行设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较为单一,细化。而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划分则是按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作内容,它将计量单位子目相近、施工工序相关联的若干定额子目,组成一个工程量清单子目,也就是全国统一的预算定额子目的基础上加以扩大和综合。
五、 计价规则的区别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指净用量,它是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计算规则,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净用量。它不包含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损耗量和采取技术措施的增加量,其目的在于将投标价格中的工程量部分固定不变,由投标单位自报单价,这样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均可在同一条起跑线和同一目标下开展工作,可减少工程量计算失误,节约投标时间。定额计价的工程量不仅包含净用量,还包含施工操作的损耗量和采取技术措施的增加量,计算工程量时,要根据不同的损耗系数和各种施工措施分别计量,的出的工程量都不一样,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而清单工作量计算就简单的多,只计算净用量,不必要考虑损耗量和措施增加用量,计算结果是一致的。此外定额计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地都不相同,差别较大。而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是全国统一的,确定工程量时不存在地域上的差别,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很大便利。
六、 计算程序存在区别:定额计价法是首先按施工图计算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并乘以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再汇总相加得到单位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使用费之和,然后在此和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计费程序和指导费率计算其它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独立费和税金,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的计算程序是:首先计算工程量清单,其次是编制综合单价,再将清单各分项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得到个分项工程造价,最后汇总分项造价,形成单位工程造价。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的计算程序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工程招标采用,特别便于评标时对报价的拆分及对比。
七、 招标评标办法存在区别采用定额计价招标,标底的计算与投标报价的计算是按同一定额,同一工程量,同一计算程序进行计价,因而评标时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价格的比较是静态的,是工程造价计算准确度的比较,而非投标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企业优势等综合实力的比较。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统一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实物消耗量定额,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消耗定额进行调整,以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完全由施工单位自行定价,充分实现投标报价与工程实际和市场价格相吻合,作到科学、合理的反映工程造价。评标时对报价的评定,不在以接近标底为最优,而是以“合理低价标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标准进行评定。评标的重点是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找出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合理低标价,将合同授予合理低标者。这样一来,可促使投标单位把投标的重点转移到如何合理的确定企业的标价上来,有利于招投标的公平竟争、优胜劣汰。
Ⅳ 如何计算工程量增加额
您问如何计算工程量增加额?
答:
1.首先应当明确本工程是招投标工程,工程量是招标书注明的(建设单位给的);
2,因为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书的工程量为准,不考虑图纸的工程量,
3,既然投标时按照招标书的工程量进行的报价,那么施工时候就按照投标时的工程量施工;
4,在施工时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图纸的工程量施工,无疑,增加的工程量必须按照投标的单价计算,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因为中标的单价是经过竞争的单价,是最公平合理的单价、不高不低的单价、也是让任何人都能接受的单价、进一步说是法定的单价(履行了投标法而确定的单价)为此,本案例每一立方米的工程量必须按照(综合单价为300元/m3)计算,不能按照综合单价60元计算,类似这样的事情常常发生,不足为奇,通过此案例让某些法制淡薄得人再充实些法律知识。
Ⅵ 中标后甲方把工程量减少一半咋办。我中的是一事一仪财政奖补项目,甲方说自筹资金没有,只能干标书里一
招标,是有招标法限制的。合同,是依据招标结果确定的,而招标数额一旦确定依法是不能更改的。即使你要求,若更改后合同和招标资料档案不一致,可能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一事一议,出现你所说的情况实践这是有的。一些地方争取项目时并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筹资筹劳协商,并不具备实施条件就报项目,导致实施时自筹资金筹措不上来,无法完全实施项目。
大多数地方,采取的办法是给多少钱干多少工程。比如10公里的路,假设自筹资金30%需要筹措3公里的钱,筹措不了的话,就干7公里。
而在工程结算时,可按实际工程量评审兑付资金。
Ⅶ 施工单位和审计公司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怎么办
工程计算规则是当地市以上的建安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指导意见制定的计算方式,施工单位和审计公司计算方式发生冲突时,应咨询市建设局定额管理处,由该机构提议用符合规则的计算方式执行工程计算。
Ⅷ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有争议是否应进行检验
按原合同约定计算,一般是不予进行检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
那么是否意味着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只在承包人一方,从条文文意看,司法解释是将工程款结算标准的选择权赋予承包人,只有在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为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工程造价进行压低,所约定的结算标准往往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如果在合同无效后允许承包人选择据实结算,承包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工程款结算,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
另最高法院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在于在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接近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平衡双方利益。且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也可以减少工程造价鉴定,减少案件审理周期,节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该条并非仅在承包人请求的情况下适用,只要合同无效,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人民法院都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Ⅸ 争议工程量应如何证明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
1、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工程师的确认异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另一种情形,工程师口头同意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签证。对于这部分工程量的确认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