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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计量出现工程量错误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1-08-13 14:40:43

⑴ 工程招标中工程量计算错了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发现招标方清单计价有问题是中标方,因为中标方对招标方的技术标书很在意,每项都会对照施工图的,晚改不如早改,不管是增加工程造价,还是减少工程造价,如实纠正过来,防止今后中标方以此为借口,无事生非!!

⑵ 招标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严重出错怎么办

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标书、招标书、施工图来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给出工程量,按此投标的,应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程量。

如是招标书中甲方办给出施工图,自己算错了工程量的,应由自己负责。

如是甲方更改图纸造成的增加,应由甲方负责相关造价。

(2)过程计量出现工程量错误怎么解决扩展阅读:

固定总价就比较复杂(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项目)一般争议最多的是工程量,价格变化也是因为工程量的变化。

适合采用固定总价招标的前提是其相应设计施工图已经出具完成。但是鉴于建筑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实践中许多发包人为尽快推进招标程序及后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在施工图尚未出具的情况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工程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计价活动应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约束;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非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活动不一定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约束,除非发承包人书面意思自治表示清单是依据该规范编制并愿意受其规范约束的类似条款。

⑶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原合同标价清单工程量与实际不符 可以要求按实计量或者要求补偿吗 有什么 依据说明

一般的工程合同都是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不作最终结算依据,
超出部分工程单价可按原单价或另外定价,
一般合同上都有说明。

⑷ 结算时发现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有重大偏差,怎么办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过程计量出现工程量错误怎么解决扩展阅读: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⑸ 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怎么办。计量单位本来该为m³,但清单却写成m,工程已实施,怎么处理

这个小毛病应该没事吧,被审计看出来解释下就好了

⑹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里的数量错误,业主想更改工程量,应该怎么做

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就像设计图纸工程量一样,只是估算量,最终的工程计量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来的,不过如果工程量较清单工程量出入较大时,应考虑调整单价

⑺ 当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比如分项工程量中的数量错误,里面的分类名称错误,这个怎么办

1、分项工程数量错误,投标的时候按企业定额计算的总额除以错误数量得到综合单价,投标人不能改

2、招标的工程清单中分项名称错误,标报价时是以错就错,投标人不能改

⑻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偏差,怎么计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你们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相对方的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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