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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13 15:07:25

㈠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的意见和建议,跪求,速度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细则

技[2009]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工程质量管理规程、规范、标准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职能与人员配置
第三条 管理职能
(一)全面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施工准备、施工现场、施工过程、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实行全方位管理。
(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工程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确保向社会提供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合格工程。
(三)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人员配置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部质检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并取得质检员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二)项目经理部在考虑项目规模的基础上配置1—3名专、兼职质检员;对于大型综合项目经理部可设置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质量监督检查分站根据项目所涵盖专业配置3—4名专职质检人员。
第五条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供)方应结合分包工程的范围、特点,以及项目经理部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子体系。
第六条 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由分包(供)方负责,并接受总包方的管理。总包方应对分包(供)方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经理部全面质量管理。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及公司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同时,结合项目实际,组织制定和完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三)组织传达贯彻公司和上级工程质量管理的安排、部署及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策划,并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五)按规定设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做好质量管理人员配置工作。
(六)组织制定和明确项目经理部各副职、部门及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与质量管理人员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人。
(七)组织抓好全员性的工程质量意识教育和各工种和各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的培训。
(八)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掌握工程质量情况。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会议,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对工程质量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九)按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开展责任问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责任认定和分析原因,落实相关责任。
第八条 项目总工程师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全面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策划,组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四)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公司和上级文件通知、工作部署的贯彻与落实。
(五)按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隐患问题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及时整改及验收。
(六)参加并检查技术交底和关键节点质量控制专项方案在施工过程的实施工作。
(七)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对工程质量事故和隐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措施,整改落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项目专业工程师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进行审核。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编制人员向参加施工的管理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和重要的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措施专项方案,经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实施。组织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控制措施的方案交底。
(三)定期组织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向主管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必要时向作业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进行签字认可。
(四)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了解和掌握其技术特性,组织编制和完善技术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条 项目质量检查员
(一)贯彻上级有关工程质量方针、政策和施工质量标准、规范。
(二)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艺标准和工程合同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参与验收。
(三)参与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目标及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四)参与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策划,完善项目经理部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参与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和重要的关键节点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专项方案;编制施工过程中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并报请项目经理组织研究实施。
(五)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并参加技术交底会议,了解和掌握交底内容。监督技术交底工作的落实,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六)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七)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督促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
(八)组织召开工程质量工作例会。
(九)参与组织召开工程质量专题会,沟通施工质量情况,识别潜在的工程质量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因考虑不周或执行偏差而引发的质量问题。
(十)配合项目部物资供应部门制定设备和材料进场的检验流程,并严格执行。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行质量验收,并按规定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已经用于工程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
(十一)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检查不合格,不准提交有关部门验收。
(十二)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专业工程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所在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工序、检验批、分项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
(十三)具体负责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1、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主控项目要严格把关,一般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查,并确保检查结果公正、真实、准确,检查结果必须有记录,做到检查手段完善,过程控制完整;
2、对施工现场、施工全过程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定期质量检查工作,并及时分析工程质量隐患存在的部位和影响程度;
4、发现工程质量隐患问题应及时签发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三定”原则进行组织落实,并按整改期限要求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做好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十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有关人员分析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十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对可能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为编制纠正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参加不合格品的评审并对其处置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十六)对每天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记录,报告并跟踪督促分包(供)方工程质量管理和整改。
(十七)根据工程质量意识教育与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意识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内容、人员、时间的记录,存档备查。
(十八)参与组织开展质量竞赛及奖罚活动。
(十九)督促和参与竣工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并做好记录签证。
(二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备查资料的建档存档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策划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策划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总工程师根据策划结果组织编制形成文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质量策划的依据
(一)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应达到的各项指标及其验收标准;
(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施工应执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四)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质量策划的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
(四)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
(五)影响施工工程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质量控制措施;
(六)工程质量管理与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与协调程序;
(七)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及作业的指导书;
(八)项目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
(九)突发工程质量事件的应急措施;
(十)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应形成记录;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和完善项目工程质量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落实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一)制定项目经理部各副职、部门及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与质量管理人员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意识与培训工作
(一)加强工程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贯彻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对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的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三)定期组织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充分掌握所施工的工艺和流程的规程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
(四)做好技术交底,特别是质量控制点的交底,使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对过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章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一)项目经理应在施工前组织对设计图纸自审,组织参加技术交底,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文件对施工的技术、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并形成记录。
(二)施工工序质量管理
施工工序质量管理应采取日常现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质量控制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对关键、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并应形成记录。
1、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2、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
3、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三)特殊工序控制
1、对在项目工程质量策划中界定的特殊工序应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2、对特殊工序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
(四)工程测量控制
1、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测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2、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
(五)计量测试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测试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测试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
1、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
2、现场的施工机械应满足施工需要。
(七)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1、项目经理部应按计划招标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
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
3、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
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5、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一)制定工程质量措施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特点及施工条件分析;
2、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所必须达到的工程质量总目标及其分解目标;
3、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计划;
4、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程序;
5、材料、设备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
6、工程检测项目计划及方法等。
(二)设置质量控制点。凡属关键技术、重要部位、控制难度大、影响大、经验欠缺的施工内容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均列为质量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
(一)项目经理部应对项目贯彻质量保证措施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
(二)项目经理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检查。
1、施工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施工工序和工艺是否按工序及工艺控制要求进行;
3、各专业工程施工过程是否按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操作,并是否满足有关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主要关键节点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及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施工;
5、隐蔽工程的施工和现场记录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各种签证的办理是否及时;
6、各种计量仪器和仪表是否能够准确运行,并满足工程的需要;
7、施工用主要材料水泥的配比是否满足和符合质量要求;
8、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记录台帐是否及时完备;
9、检查各种工程测量参数的数据是否准确和符合工程要求等。
(三)项目经理部应做好项目施工的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力度和频次。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问题的评价、处理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监督检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题工程质量分析会,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一)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现状,识别工程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控制,严禁未经检验或有工程质量问题的工序转入下道工序;
2、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分级,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3、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评审,制定整改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4、做好并保存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验收等的各项记录;
5、根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处理程序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部门应做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的收集工作,收集的信息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
(二)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
(三)业主、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及工程质量的检查结果;
(四)两级公司项目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结果;
(五)项目经理部自检、自查及验收结果;
(六)同行业其他施工企业的经验教训;
(七)市场需求;
(八)质量回访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工程质量管理状况和工程质量目标实现的程度,识别需要改进的领域和机会,并采取改进措施。在分析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应包括:
(一)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水平的满意程度;
(二)工和服务质量达到要求的程度;
(三)工程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发展趋势以及改进的机会;
(四)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情况;
1、施工和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
2、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控制情况;
3、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策划结果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4、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与分包(供)方合作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纠正措施
(一)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二)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三)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四)对严重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实施效果应验证;
(五)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验证并记录;
(六)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预防措施
(一)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四)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
(五)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章 项目经理部分包(供)方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分包(供)方的工程质量管理,摒弃以包代管思想,以确保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要做好符合公司准入条件分包(供)方的进场验证工作,使其技术、质量、管理能力等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分包(供)方的质量活动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并将分包(供)方的工程质量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之中,使其能够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分包(供)方必须建有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在实施过程中接受项目管理部的监督管理。分包(供)方质检员必须严格按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目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经理部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分包(供)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目标组织施工,并据此编制施工方案、创优规划等,并报项目经理部审核认可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安排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对分包(供)方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项目经理部质检员要定期对分包(供)方各工序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必须立即整改,在局部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要对分包(供)方负责的分项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点,对涉及到特殊、关键过程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特殊、关键过程程序要求进行控制,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隐患及时提出,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严格落实。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要组织要定期对分包(供)方进行再评价,根据分包(供)方施工的实际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施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为合格分包(供)方,否则被淘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执行中心,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是分包(供)方的工程质量管理。两级公司领导要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意识,切实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9月18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0年建筑行业的十大关键词,与你息息相关!-工保网



7、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协同发展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敲定。


10个关键词: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 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9、企业资质改革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改革后: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施工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1. 建筑资质类别的变化,建筑资质已经取消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之分、取消了数量限制、打破资质序列的变化,企业可以自由申请资质,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2. 资质标准主要指标的变化,针对目前空壳化严重现象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了项目业绩等具体指标、添加对现场经理和关键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3. 施工资质范围的变更,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承接范围不在于注册资金挂钩;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简化建筑资质。虽然在政策的实际实施中有些困难,但对于具有良好信用额度的建筑企业来说,放宽其业务范围无疑是一项技术和财务挑战,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


10、电子化证书普及


虽然2019年就已经有一些省市发放了二建电子证书,但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许多相关工作都转移到了线上开展,一级建造师也有了自己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的办理省时省力,查询起来方便快捷,有效减少了假证现象的产生,电子化证书未来会成为建筑行业的一大趋势。

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生效了吗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

㈣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及承发包阶段十大问题浅析和建议

工程总承包试点实践分析:困境与突破-工保网



1、工程总承包实践困境


2016年是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发展的一年,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纷纷出台试点文件,在投资项目中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从各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实践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发包方市场接受、承包商资质能力、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责任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发包方市场接受


从市场层面来看,大多数业主方受传统发包管理模式影响较深,习惯于掌控项目管理的各项权力,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占据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难以接受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骤然的“权力失控”,如无法随意左右设计变更、介入材料采购等问题。


同时,业主对于承包方的诚信、履约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担忧承包商将工程层层转包,工程费用剥削后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确实具备工程总承包需要的综合统筹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务赔偿能力等。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市场推广应用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业主市场接受阻力。


承包方资质能力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实现设计(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环节阶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实施组织结构方式。这客观上要求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主体能够同时胜任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的管理任务,具备综合的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国内不乏拥有设计和施工双重资质的建筑企业,但实践中多数双资质企业仍对设计服务内容进行了再发包。以设计单位为主导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缺乏施工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实践经验,大多也选择对施工进行再发包。


项目投资控制风险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为初步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前期不确定因素较多,容易出现漏项、深度不够而导致后续变更较多问题,项目投资控制风险较大。同时,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受低价中标影响,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径之一即是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获益,这种盈利模式也影响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效果,增加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


承包商项目风险


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时间较晚,实践应用尚不成熟,业主方为规避项目管理风险,往往设置较为严苛的合同条款转移自身风险。如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至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如设置高额的合同赔偿额度。同时,业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垫资、带资,或拖延工程款发放,也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带来较高的项目风险。



2、进一步政策引导,突破实践困境


针对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中央相继出台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国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单位往往对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进行再发包。


从工程总承包的长远发展来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但基于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即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自身不具备的资质管理任务进行再发包。正式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虽然并未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再发包,但也没有提出限制性规定。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文件并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设计或施工部分进行整体或部分再发包。


承包商资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单资质要求。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稿则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双资质要求。


从这一不同对比来看,文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务进行分包,但却用“双资质”的资质等级,对未来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业务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换言之,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分包,或采用联合体模式,仅为适应目前市场发展现状的过渡措施,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长远发展目标必然是具备设计、施工等综合业务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


投资控制风险


针对试点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设计深度不够、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后续变更较多引发的投资控制风险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精准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争议,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项目清单

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承包商项目风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责任限制”与“支付合同价款”内容。


1、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2、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依据“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存在如承包商企业资质能力不够全面、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管理与财务风险等发展问题。针对这些实践困境,国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场实践应用。

㈤ 简述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1工程总承包管理包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活动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
2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范围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变更程序提出并经批准的变更范围,也应列入项目管理的范围。
3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编制项目计划;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
4当业主聘请项目管理机构时,项目部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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