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公路有哪些有关政策
你好,很高兴为您回答问题。农村公路的龙头法是1998年1月1日颁布的《公路法》,之后各省相继出台了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200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村道作为农村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掀起了“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的高潮,交通部开展了“五年千亿元工程”,到了去年,国家出台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如果你认真研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你会基本了解农村公路的发展历史和宏观政策。路政管理可参考交通部2003年4月1日施行的《路政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太多,所有国省干线公路的政策,都和农村公路有所牵扯,农村公路养护可参考各省养护管理办法。这是一个短时间内难以精通的行业,就这么多。
『贰』 交通部对规范农村公路建设有什么规定
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2)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叁』 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
涉及到乡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肆』 我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农村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如:河南省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农村公路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之内,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交通规费、国内外贷款、地方财政拨款建设,及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项目全部适用本规定。
一、责任主体
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分别作为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各市、县农村公路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市长、县长,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负全部责任。各市、县交通部门分别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
县道、乡道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标准,重要县道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选用水泥稳定类、石灰稳定类、石灰工业废渣稳定类、级配碎(砾)石、填隙碎石等类型基层,水泥、石灰稳定细粒土不得用作二级及以下公路高级路面的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路面结构一般采用沥青混合料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料丰富地区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地制宜选用稳固耐水基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适当修筑防护排水设施,做好道路绿化工作。
村道项目的施工图简易设计由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村道项目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执行。
三、项目招投标
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做到应招尽招,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县道、乡道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价合同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村道项目,采取将多个项目打捆后以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当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招标限额时,采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经村民充分讨论,自愿投工投劳修建。
四、参建单位的资质要求
对县道、乡道项目:要求设计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丙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作必须达到乙级以上;施工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程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监理单位资质公路工程必须达到丙级以上,大桥以上桥梁工作必须达到乙级以上。
对村道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由省辖市交通部门制定,以能够与其承担的设计、监理、施工任务相适应为宜。
五、质量管理和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理、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认真落实“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要建立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成立质量管理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活动,及时检查、处理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不规范行为;社会专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对原材料、工序、分项工程进行各项自检。
村道项目,在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下由县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组织由接受公路工程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质量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管理;由县交通公路部门作为监理单位,对本辖区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或有条件时采取社会专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单位不具有质量检测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试验资质的机构对原材料、工序、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
市、县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的规模、等级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
市、县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的规模、等级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工作依据,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质量监督检查,有效规范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大对村道项目的技术指导,保证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路基、路面基层、路面面层”三阶段质量验收制度,控制各阶段工程质量。各市交通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的不同性质、项目大小制定相应的三阶段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三阶段质量验收;村道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三阶段质量验收。
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各参检单位要做好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上报申请文件、批复文件、设计图、招投标书、合同书、开工报告、质量检验单、质量评定单、工程款申请支付书、验收鉴定证书等技术资料要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在竣(交)工验收前上报交通部门。参建各方要存档备查。
省实行农村公路督导员制度,派出督导工作组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督导。
在全省实行义务监督员制度,由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人员担任义务监督员,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村道项目,在各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村民中选择一些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原则性强的党员、村民担任义务质量检查员,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对义务检查员进行集中培训、印发技术手册。
六、工程验收和质量要求
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县道、乡道、村道项目由项目法人申请,市交通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省交通部门按不少于10%比例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各市农村公路项目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良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工程质量达不到以上要求、忽视工程质量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市,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鉴定制、质量举报制和公开公示制等制度。交通部门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程序,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全过程的质量工作,做好行业管理;对违背以上制度、造成质量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明确职责,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质量负总责,设计单位负设计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依照合同负施工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负监理直接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监督责任。
附件2:河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规定(试行)
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质量,规范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3号令),结合河南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国债、世行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一、县、乡公路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依据是:
1.下达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2.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3.核备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施工、监理资料齐全;
3.已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审计;
4.工程质量必须自评合格。
(三)验收办法按照(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规定进行。
二、村村通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依据是:
1.下达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2.简易设计的批复;
3.开工报告。
(二)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施工、监理资料齐全;
3.已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审计;
4.工程质量必须自评合格。
(三)验收的程序:
1.建设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市交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市交通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及时检查验收的工程和文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3. 市交通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市交通部门、建设单位、接管养护、质量监督、设计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4.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交)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5.《竣(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省交通部门、省交通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四)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下面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本项目工程的得分。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水泥混凝土路面实测项目及评定要求和分值见附件2:附表1。
沥青路面实测项目及评定要求和分值见附件2:附表2。
(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包括各项目的计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资料;
2.有专门的人员管理村村通项目的档案;
3.有专门的地方保存村村通项目的档案;
当年下达的“村村通”计划项目必须当年完成,各市必须于11月底前验收完成并将全市“村村通”项目的执行及验收情况报省交通部门。
『伍』 村中公路改道有何法律规定
甘政办发[2005]1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
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乡公路项目。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网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我省通乡公路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区域差别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乡公路不得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州、县区市负责征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县区市无偿为项目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等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两级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规定或各市州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上为旧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水保评价实行备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登记费等费用。
七、以上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