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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量超过百分之10

发布时间:2021-08-13 17:25:55

① 在工程建设超出总造价10%,或新增工程量超过200万元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不一定,如果新增的量是因为原来没有算好,或是发生了一些细节上的变更,一般不会重新招。

比如一栋房子,原来招标估1000万,后来要1200万,这种不会。但是如果一栋房子招标,完成工程需要再加一栋很小的房子,这种就要看情况了。和原来的工程有连续性,而在一定数额内,就不需要重新招。

依据为《招标法》第42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增加工程量超过百分之10扩展阅读:

按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修正概算

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② 在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超出的部分单价进行调整

1、超过10%以上,则110%范围内维持原价,超过110%部份,按调整价;
2、减少10%以下,则实际量全按调整价调整。

③ 新增工程量,超过合同金额的10%需要补做设计吗

新增工程量和补做设计没有必然联系,
有些新增的工程量是土方、拆除等,
和设计没关系。

而有些和主体机构等有关,需要规范设计的,
那么尽管不增加工程量,甚至减少工程量,
那也必须要补做设计。
所以是看实际情况定的。

④ 工程量追加超过10%,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吗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增加工程量超过百分之10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⑤ 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10%时,如何计算甲方给予乙方的追加工程款

这个时候应该要求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了。一定要注意合同管理工作,否则损失会比较大。

⑥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

指清单项目原数量的10%,也就是你说的1000m³的10%。
不过你这里是要具备2个条件,不知道你注意到没,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以上。
也就是说即使数量变化超过10%但如果这个数量引起的费用没有超过0.1%也不行。

⑦ 工程量有明确规定10%正常吗

08清单规则,对这部分有说明,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工程量变化超过10%要重新确定单价

⑧ 竣工结算时,清淤增加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0%怎么办

提问者: men***@163.com

⑨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超过10%的该如何办

看建筑性质,是否有政府投资或补助,有政府投资就麻烦了,要去部门重新批的

如果是建设单位造成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工程价款按照什么进行计算,这个问题得看看材料并详谈。

投标依据当地定额估价表及投标时的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并且在合同条款标明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并注明调整方法:预算价+设计变更+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

签订的合同同样采用可调价合同,但调整方法:中标价不调整,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签证进行调整,

其结算依据当地实行定额估价表、与工程同步的当地价格信息按相应费用标准执行。

(9)增加工程量超过百分之10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⑩ 招投标增加工程超过百分之十怎么办

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和政府提供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

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自1998年9月开始试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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