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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13 19:24:14

❶ 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条例有哪些

类别编号 施工安全资料名称 表格编号 (或资料来源) 保存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租赁单位 拆装单位
AQ-C1 AQ-C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工程概况表 AQ-C1-1 ● ●
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AQ-C1-2 ● ●
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 AQ-C1-3 ●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AQ-C1-4 ●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AQ-C1-5 ● ●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汇总表 AQ-C1-6 ●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安全管理) AQ-C1-7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生活区管理) AQ-C1-8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现场、料具管理) AQ-C1-9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环境保护) AQ-C1-10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脚手架) AQ-C1-11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安全防护) AQ-C1-12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施工用电) AQ-C1-13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塔吊、起重吊装) AQ-C1-14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机械安全) AQ-C1-15 ●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 (保卫消防) AQ-C1-16 ●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 ● ●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等及审核资料 监理单位 ● ●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
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 ● ●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AQ-B2-1 (表B2-1) ● ● ●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 ● ●
冬雨季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监理单位 ● ●
AQ-C1 安全技术交底汇总表 AQ-C1-17 ● ●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AQ-C1-18 ●
安全资金投入记录 施工单位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AQ-B2-4 ● ●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AQ-B2-5 ● ● ●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登记表 AQ-C1-19 ● ● ●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AQ-C1-20 ● ●
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 AQ-A-2 ● ●
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验收记录表 AQ-C1-21 ● ● ●
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施工单位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 ● ● ●
安全标志 施工单位 ●
违章处理记录 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 ● ●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AQ-A-1 (表JD-1) ● ● ●
项目部主要管理成员一览表 施工单位 ●
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 施工单位 ●
AQ-C2 AQ-C2工程项目生活区资料
现场、生活区卫生设施布置图 施工单位 ●
办公室、生活区、食堂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
应急药品、器材的登记及使用记录 施工单位 ●
项目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措施、方案 施工单位 ●
食堂及炊事人员的证件 施工单位 ●
夏季宿舍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施工单位 ●
冬季宿舍取暖(包括土暖气)管理责任制 施工单位 ●
宿舍照明灯安装要求 施工单位 ●
AQ-C3 AQ-C3工程项目现场、料具资料
居民来访记录 施工单位 ●
各阶段现场存放材料堆放平面图及责任划分 施工单位 ●
材料保存、保管措施 施工单位 ●
成品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 ●
现场各种垃圾存放、消纳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韩建集团关于围挡的规定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图板(电子版) 施工单位 ●
“五牌一图”制度牌内容 施工单位 ●
AQ-C4 AQ-C4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资料
项目环境管理方案 施工单位 ●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施工单位 ●
施工噪声监测记录 AQ-C4-1 ● ●
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 ● ●
现场不扰民措施 建设单位 ● ●
搅拌机前台污水沉淀措施 施工单位 ●
搅拌机降尘、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 ●
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措施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的管道防止跑、冒、滴、漏措施 施工单位 ●
工地道路硬化、排水措施方案、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 ●
门口运输车辆清洗措施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垃圾存放和及时清运措施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记录 施工单位 ●
现场环保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
群众反映意见、处理工作记录(居民接待室) 施工单位 ●
AQ-C5 AQ-C5工程项目脚手架资料
脚手架、卸料平台及支撑体系设计及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验收表 AQ-C5-1 ● ●
落地式(或悬挑)脚手架搭设验收表 AQ-C5-2 ● ●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验收表 AQ-C5-3 ● ●
AQ-C6 AQ-C6工程项目安全防护资料
基坑、土方及护坡方案、模板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基坑上下通道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 ●
坑边防止超荷载措施 施工单位 ●
基坑临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 ●
排水措施、降水措施 施工单位 ●
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
基坑支护验收表 AQ-C6-1 ● ●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 AQ-C6-2 ● ●
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记录表 AQ-C6-3 ● ●
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表 AQ-C6-4 ● ●
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 AQ-C6-5 ● ●
模板支撑临时固定措施 施工单位 ●
大模板存放防倾倒措施 施工单位 ●
安装、拆除模板临边防护和孔洞封严措施 施工单位 ●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的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 ●
高处作业正确系好安全带制度 施工单位 ●
楼梯口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 ●
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 ●
预留洞口、坑、井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 ●
在施工程安全通道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 ●
AQ-C7 AQ-C7工程项目施工用电资料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资料 施工单位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AQ-C7-1 ● ●
总、分包临电安全管理协议 施工单位 ● ●
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施工单位 ●
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记录 AQ-C7-2 ● ●
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AQ-C7-3 ● ●
电工巡检维修记录 AQ-C7-4 ●
外电防护搭设、拆除施工方案 ● ●
外电防护警示措施 ● ●
AQ-C8 AQ-C8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资料
塔式起重机租赁、使用、拆装的管理资料 1、与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施工单位 ● ● ● ●
2、与拆装单位签订的拆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施工单位 ● ● ● ●
3、起重机械统一编号。未实行统一编号的起重机械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施工单位 ● ● ● ●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 ● ● ● ●
5、拆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 ● ● ●
6、经拆装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盖章的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和技术措施等 施工单位 ● ● ● ●
7、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施工单位 ● ● ● ●
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施工单位 ● ●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AQ-B2-2 ● ● ●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AQ-B2-3 ● ● ●
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 AQ-C8-1 ● ● ● ●
塔式起重机拆装方案及群塔作业方案、起重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 ● ● ● ●
塔式起重机平面布置图 施工单位 ● ● ●
对塔机组和信号工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 ● ●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AQ-C8-2 ● ●
塔吊“十不吊”原则 施工单位 ●
AQ-C9 AQ-C9工程项目机械安全资料
机械租赁合同、出租、承租双方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单位 ● ● ● ●
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拆装方案 施工单位 ● ● ● ●
北京市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格 AQ-C9-1 ●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 AQ-C9-2 ● ● ● ●
打桩(钻孔)机械验收记录 AQ-C9-3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混凝土搅拌机) AQ-C9-4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机动翻斗车) AQ-C9-5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龙门吊) AQ-C9-6 ●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汽车吊) AQ-C9-7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挖掘机) AQ-C9-8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装载机) AQ-C9-9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 AQ-C9-10 ●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混凝土泵) AQ-C9-11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钢筋机械) AQ-C9-12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 (木工设备) AQ-C9-13 ● ● ●
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其它中小型) AQ-C9-14 ● ●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施工单位 AQ-C8-2 ● ●
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表 AQ-C9-15 ● ●
施工机具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 ●
施工机具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 ●
施工机具交接班制度 施工单位 ●
施工机具维修保养制度 施工单位 ●
AQ-C10 AQ-C10工程项目保卫消防资料
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部位登记表 AQ-C10-1 ●
保卫消防设备平面图 施工单位 ●
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 施工单位 ●
现场保卫消防协议 施工单位 ●
AQ-C10 现场保卫消防组织机构及活动记录 施工单位 ●
施工项目消防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 ● ●
施工用保温材料产品检测及验收资料 施工单位 ●
消防器材台帐 施工单位 ●
消防设施、器材验收、维修记录 施工单位 ●
防水施工安全措施及交底 施工单位 ●
警卫人员值班、巡查工作记录 施工单位 ●
用火作业审批表 AQ-C10-2 ●
AQ-C11 AQ-C11其他资料
安全技术交底 AQ-C11-1 ●
公司、项目部、班组教育记录 施工单位 ●
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及安全考核试卷 施工单位 ●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复印件 施工单位 ●
施工安全日志 AQ-C11-2 ●
班前讲话记录 AQ-C11-3 ●
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 AQ-C11-4 ●
安全隐患报告书 AQ-B2-6 ● ● ●
工作联系单 AQ-B2-7 (表B4-1) ● ●
监理通知 AQ-B2-8 (表B2-16) ● ● ●
工程暂停令 AQ-B2-9 (表B2-19) ● ● ●
监理通知回复单 AQ-B2-10 (表B2-15) ● ●
复工审批资料 AQ-B2-11 (表B2-9) ● ● ●
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 ● ● ●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 ● ● ●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 ● ● ●
安全技术交底范本(北京市建委) 施工单位 ●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问答题(北京市建委)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的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办法、通知等 施工单位 ●

❷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❸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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