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
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
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
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
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
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
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
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
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
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
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
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
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贰』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有哪些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有:
1.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2.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叁』 防洪堤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于职责编辑
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40%。
(三)项目法人应由懂业务、善管理、踏实肯干、团结协作的人员组成,成员中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常住施工现场指挥工程建设。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组成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财、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4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30%;1、2级堤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适当增加。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原则:
(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流域内干堤和省际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机构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二)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充分依靠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三)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四)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五)负责与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关权责和义务。
(六)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与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研究确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并签署有关协议。
(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八)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
(九)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离职前要接受审计,人事部门将其业绩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在任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章 设计审批编辑
第十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
1.1、2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负责审查,由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3、4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
(二)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凡由部直属委(院)承担的堤防工程设计,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报部审批。原水建管(1998)479号文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第四章 资质管理编辑
第二十条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备的资质条件要符合本章中有关资质标准规定,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建筑物标准划分。
第二十二条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2级(含2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
(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4级(含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编辑
第二十五条 1、2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应在全国水利系统报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工程在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根据规模大小,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应当允许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招标投标中,要严格限制采用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所在流域机构批准,流域机构所属工程需报经水利部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得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资质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要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第二十六条管理权限)。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以及投入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允许参加投标。上级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一周内给予书面批复。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家中标单位和1--2家候补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的审批权限:
(一)中央投资的1、2级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施工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标价。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招标单位的权责、招标程序、投标单位的条件和投标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执行。
第六章建设监理管理编辑
第三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理。要积极推行设计阶段监理。
第三十八条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不得不经过招标使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同一个直接主管部门下自成一体封闭运行。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将评标后选择的监理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1、2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级和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要的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的提供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及对堤防工程的检测试验力量,提高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监理人员不得一人同时从事2个(含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
工程现场监理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1、2级堤防工程保证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1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3、4级重点堤防工程保证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2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础处理工程要配备满足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监理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
第七章 建设程序管理编辑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报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的规定执行。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或国际河流的1级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
(二)流域机构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或国际河流的2级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已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第四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如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
第八章 施工管理编辑
第五十条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般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五十一条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第五十三条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降低造价,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第五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六条堤防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定。堤防工程必须进行竣工审计。
第五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三)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验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按事权划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各级堤防工程验收都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十八条建设各方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质量管理编辑
第五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
第六十条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检查体系。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总站、分站、中心站和有关项目站应互相配合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一)2级以上(含2级)堤防工程,一般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设立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条二至五款规定组织实施落实。
(二)列为国家或部属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三)国际河流和省界边际河流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和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联合组织实施。
(五)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十五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围内至少应配备一名施工质量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
第六十七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按初检、复检、终检程序进行。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行政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
第六十八条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六十九条堤防工程完工后按本规定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进行验收。堤防工程建设中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和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对工程或设备、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监理单位负责裁决,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章 附则编辑
第七十二条各级水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十三条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文件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同时废止。
『伍』 如何加强堤防管理
第一、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我县第二松花江和嫩江堤防是关系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的一条生命线、安全线,只有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才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按照防洪工程总体规划要求,我们高标准建设了第二松花江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建成县级管理站一座,加之开发运作,建设总面积达5049平方米,建成乡镇堤防所3处,总面积1500平方米,结束了我县无防洪管理设施的不利局面,同时解决了局机关和8个基层事业单位的办公问题。在建设管理设施的同时,又建设了通讯设施,建立通讯塔、通讯台和计算机网络,实现“三网”即局域网、宽带网、业务网随时开通,适应了现代化办公的需求,实现了防汛通讯和工程管理的现代化,为加强堤防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经过有关部门评价,我县二松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和通讯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不仅在我县是一流的,而且也达到了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加强了堤防管理单位交通设施的配备,为河道堤防管理站配备了专车,2003年以来,先后筹资25万元,更新执法用车1台,新购堤顶洒水车1台,为便于水上工作,筹资5.0万元购置堤防管理船1艘,为护堤员配备专用摩托车4台,为随时对堤防进行检查提供了保证,全面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探索管护资金新途径。
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后,一改多年来形成的单纯“看大堤”,管理经费依靠国家的观念,摒弃只讲管理不讲效益,只讲投入不讲产出的老观念,按照“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效益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发挥水土资源的优势发展堤防经济,积极探索生态型堤防建设,在堤防绿化上大做文章,精心打造“清水绿带”工程,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建适合自身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营管理机制。
自2002年以来,我们抓住春季绿化的大好时机,采取超常措施,大打堤防绿化、美化攻坚战,把堤防绿化美化作为整个江河堤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年来,我们在松嫩两江堤防上共计栽植各种经济树木近35万株,成活率达90%以上,有些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实现绿化总长度30公里,播种草坪7.0万平方米,筑起了一道集美化、生态为一体的风景线,宛若一条绿色长龙在松嫩两江堤防上蜿蜒逶迤。由于形成了绿色植被,不仅有效地抵御雨滴击溅、降雨径流冲刷,防风消浪,减缓江水冲淘,也起到了护坡、固基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有效地改善堤防工程区域的生态景观。在堤防绿化建设上,我们为充分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将部分堤段绿化林木所有权下放到基层单位,实行自栽、自管,林权长期归己。为使堤防管理实现自身发展,我们计划在两到三年内全面实现以树养堤,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堤防工程的永续利用。据测算,按照杨柳树15万株每棵年均增值2.0元计算,年可储备库存林木资产额为净增资产30万元。其它以杏树为主的经济林三年后进入初果期,20万株每株效益按1.0元计算,年果品收入可达20万元。我县堤防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得到了省厅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赞许,并在去年召开的“全省十年美化绿化吉林大地工作现场会”上代表水利系统作了典型发言,《吉林日报》和《中国水利报》也曾做了报道。
此外,为了解决堤防资金现实短缺的问题,我们还加强了河道采砂和护堤地的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的审批制度,并在不影响正常行洪的前提下,对可耕种的护堤地、林间地进行公开对外拍卖或承包。同时提取60%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工程管理维护经费,并将拍卖护堤地的承包资金用于群管员开支,从而实现资金良性循环,滚动发展,充分发挥了两江堤防的综合效益。
第三、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强化堤防目标管理。
要全面加强堤防工程的管理,加大规章制度建设力度,强化目标管理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为此,我们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制定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运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包括《日常检查制度》、《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具体做法是层层落实堤防管理责任,局抓堤防站,堤防站抓堤防所,堤防所抓护堤员,逐人落实责任段,实现了站、所、护堤员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和执行《约束激励制度》、《分配激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用制度鼓励人、约束人,赏罚分明,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使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目标化、规范化,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
通过建章立制,使各级责任人都能够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特别是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把各级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和堤防管理成效紧密联系起来,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形成人人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利益的工作氛围。在全面实行浮动工资与功效挂钩、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干部、职工和护堤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是给堤防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护。
针对我县堤防战线长、建筑物多、管理人员匮乏和资金短缺等实际问题,我们建立了县、乡和流动护堤员三级立体管理和执法网络,主要是在沿江设立专职的财政拨款堤防管理员,加强巡堤;在三处乡村堤防所配备专人昼夜看护,重点堤段上设立栏杆,严禁重型车辆通过堤防,雨天和道路泥泞期间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同时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4名优秀青年作为合同制护堤员,建立了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测和看护体系,坚持做到每天对堤防工程和资源进行“地毯式”排查,确保在第一时间制止和打击一切破坏和非法占用河道堤防资源的案件。
在配齐、配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我们坚持经常对堤防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使其在思想上做到警钟长鸣,努力提高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水平,确保着装持证上岗,确保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达到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和公正执法的目的,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我们加大对沿江村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使河道堤防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全面增强沿江百姓的水法制意识。同时,我们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使沿江百姓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积极举报各类破坏河道堤防案件,积极配合我们打击一切违反水法规案件,使我县的堤防管理更加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五、加强领导,以人为本,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队伍。
当前,我县防洪工程正处在由大规模建设向全方位管理的转轨时期,我县的堤防管理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市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多次到我县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为我们强化堤防管理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首先是将河道堤防管理站列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既使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也解除了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其次是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按照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和保留了水利部门对水工用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三是在我县乡镇站所机构改革,水管站划归乡镇管理时,我局积极向上级反映,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在沿江乡镇根据工作量的不同保留必要的堤防管理人员编制,每年由县财政为管理员解决工资8.0万元。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进了我县堤防管理工作的开展。
充分发挥堤防的防洪保安作用和确保安全度汛是我们水利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我们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堤防管理无标准,无要求,只是来水抢险,无水清闲。自从国家全面加强堤防建设以来,特别是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后,为彻底打破“重建轻管”和单纯依靠被动防御的不利局面,我们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可持续发展思路建设队伍,选派本科专业毕业、事业心强、敢于负责、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级工程师担任河道堤防管理站站长,并选拔一些业务骨干充实到堤防管理队伍中,建成了一支业务精良、作风硬朗、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堤防管理队伍。通过自身力量的加强,从根本上大大提高了我(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县堤防的管理和经营水平。
我县的堤防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目前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解决资金匮乏问题仍是当务之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松嫩两江堤防达到标准化。继续坚持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长效发展之路,确保工程效益的有效发挥,努力建设花园式堤防,使松嫩两江堤防能够为县域经济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把两江堤防建设成为一条绿色长廊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精心打造经济林,加强资本积累,建设大规模绿色银行,使其成为集防洪保安、绿化美化、增收创收和旅游休闲为一体的多功能经济型堤防,使堤防建设与管理形成更加良性运营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