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因网络政策,部分内容无法发表)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753430.html
❷ 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今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继续保持下降势头,但较大事故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通报称,今年1至8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06起、死亡380人,同比分别减少143起、163人,下降31.8%和30%;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但截至目前,共发生较大事故24起、死亡83人,同比分别增加8起、17人,上升50%和25.8%。
通报分析称,这24起较大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同比大幅上升。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事故有8起,造成32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3.3%和38.6%,同比分别增加7起、29人,上升7倍和9.67倍。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多发。发生在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9起,造成28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但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比重仍然较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以包代管”问题依然严重。
地下矿山提升事故(竖井坠罐和斜井跑车)、中毒窒息事故多发。地下矿山提升事故5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8%和19.3%。其中,竖井坠罐事故3起、死亡9人,斜井跑车事故2起、死亡7人。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5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8%和19.3%。地下矿山提升和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上升较大,且主要集中在坍塌事故。此外,探矿和基建(含整合技改)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高发。探矿和基建工程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❸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太多,涉及的范围有太广,这些资料在网上也是要付费的,没人会免费给你的,建议你们老板买套书吧,就什么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❹ 关于《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关于“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问题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不一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对行业划分为三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第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第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第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各地方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缴费标准可咨询当地人社局。
❺ 非煤矿山有哪些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坚持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监管的原则。
与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严格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参考资料:《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bosafe.com/Article/669/724/201201/132518.shtml
发包单位是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在勘探、建设、生产和闭坑(含石油天然气废弃井处理)期间,发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在生产期间,发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工程外包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