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达到什么标准
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
第章总则
第条加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保持良状态做战能防空袭平能防灾并经济民服务确保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根据《华民共民防空》家关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所称民防空工程包括保障战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单独修建室防护建筑及结合面建筑修建战用于防空室
本办所称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指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适用于经县级各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各类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面附属设施维护管理
第四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遵循统要求、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原则
第五条家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央家机关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央家机关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列规定划:
() 民防空工程、公用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关部门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关单位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公用或者单位()防空室由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四) 平已发利用公用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由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变应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移交并报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其维护管理责任随转移
第八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列工作制度:
()岗位负责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根据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员、管理员、维护员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内容
(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针同类型工程规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数、间内容并列入单位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应根据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律、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经组织防火检查及发现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门关单位应建立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间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应通知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关单位
第九条维修保养民防空工程应按照家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列标准:
()工程结构完
(二)工程内部整洁、渗漏水空气饮水符合家关卫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
(五) 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面附属设施完
(六) 进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面附属设施完
(七) 防汛设施安全靠
第十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根据工程同类别特点区别进行:
()平战结合民防空工程应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案平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规定转换限内达防护标准
(二)平使用民防空工程应加强主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火灾自报警、自喷水灭火、防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家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设计风速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三)早期民防空工程平发利用价值应尽量发利用用促管平发利用价值且存危及面建筑交通安全隐患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发利用价值且能危及面建筑交通安全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条县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家保护民防空工程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破坏、侵占民防空工程设施
损害破坏民防空工程行任何组织或都权制止向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应主与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入顺
第十四条保护民防空工程切组织应尽责任义务必须遵守列规定:
() 禁止向民防空工程内部孔口附近排泄水、气倾倒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民防空关其建筑
(二) 禁止任何形式阻塞通往民防空工程口部道路
(三) 禁止民防空工程内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 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损坏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 禁止危及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修建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民防空工程安全必须采取保障民防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降低防护能力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维护改造民防空工程所需土按公用设施用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拆除报废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民防空工程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必须按列权限审批:
() 经家批准建设工程由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报家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 300平米(含)5级工程、4级(含)工程、指挥工程散干道工程经民防空重点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 5级工程、300平米5级工程散支干道工程由民防空重点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民防空工程必须按民防空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位置由所提拆除单位限期予补建
补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按列规定确定:
()拆除等级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抗力标准民防空工程
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代替应建防空室面积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民防空工程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等原补建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补建必须按应补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建设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统建设
第二十条报废民防空工程应严掌握符合列条件民防空工程经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第十八条规定权限批准报废:
() 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
(二) 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危险没使用价值
(三) 由于质条件差工程基础沉结构断裂、变形使用
经批准报废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填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除民防空工程应制定拆除案并由具相应资质队伍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民防空工程应消除安全素留隐患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列办解决
()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员掩蔽工程散干道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列支;
(二)单位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防空室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四)平发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平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条公用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民防空主管部门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列支其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家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凡平使用进行工程改造装修所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行依照《华民共民防空》第八章关规定由县级发各级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门单位事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央家机关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由家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自发布起施行
Ⅱ 如何管理好人防工程的思考
(1)对于闲置的老旧人防工程,在政策允许的 情况下进行维修改造,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 免资源浪费。
(2)建议设立人防管理专项经费。现在的人防 管理发生的费用有两部分,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人防 管理的相关内容,由物业费支出;日常维修和大中 修由工业和民用维修费支出。虽然可以满足正常的 运转,但是对于提升管理效能,发展专业化管理,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更有保证。
(3)管理模式,随着市场化的推行,积极探索 引进社会资源参与人防工程管理新模式,以提高人 防系统资产管理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委托有人防管 理实力的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发挥企业专业经营管 理特长,并将资产增值收益继续用于人防工程的正 常维修和养护,促进人防设施设备得到很好的专业 化维护,保持人防设施设备在和平时期始终处于良 好战备状态,增强城市应急疏散功能,提高防空防 灾一体化建设水平。
(4)随着人防工程的逐年增加,应加大检查执 法的力度,设立人防专项检查组,重点检查工程内 部结构、设施设备性能、内部环境、维护管理制度 落实情况等。对地下空间来说,用于商场、餐饮、 旅馆、娱乐、生产车间等的人员密集型场所是监管 重点。要力争通过多部门的联合行动,切实清除使 用中存在的各种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对以前查出隐患但已落实整改的单位进行回头看, 预防回潮现象发生。对以前查出隐患但没有落实整 改的工程要抓紧督办,要加大力度督促各单位限时 整改到位,有效整治地下空间安全隐患。
(5)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重点宣传人防工程 管理的法律依据和人民群众使用和维护管理人防工 程的权利和义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防工程 的维护管理工作。首先,要做好向各级领导和有关 部门的宣传,及时让他们熟悉和了解人防法律法规 和相关政策。要通过宣传,提高他们对人防工程重 要性和紧迫性的高度认识。
(6)加强业务培训,采取业务辅导、学术研讨、 参观考察等形式,定期组织对各级人防工程管理人 员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对人防 设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技能。
(7)人防档案的管理,应及时将工程建设资料 和平时维修检查形成的资料归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 专业管理。设备、设施台帐要及时更新,能真实反 应实际状态。
(8)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是一项造福于民、 造福于社会的公共事业。公共事业需要公众的参与, 需要广泛地发动群众。定期不定期地举行各种应急 演练,采取让居民参与、观摩等多种形式,让普通 百姓了解和掌握一般事件的处置方法与技能,重大 灾害发生时如何避险、如何逃生、如何开展自救等,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
(9)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 法制化的道路。牢固建立标准化、科学化人防工作 管理理念。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国家标准,具体细化工作内容,加强可操作性、可 检查性,并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动态控制。 结语维护和管理好已建的人防工程,使其长期保持 最佳状态,是实现战备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确 保战时打得赢、灾时作用大,平时用得上的重要基 础保证。人防工程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机构是否合 理,运行是否高效,直接影响着“平战结合”这一 人防建设方针,是人防管理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
Ⅲ 如何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
1、着力加强人防组织指挥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市、县(市)、人防重点镇(街道)三级政府人防指挥部,将人防指挥延伸到基层社区,构建上下衔接、关系顺畅、灵敏高效的防空防灾指挥体制。适时组织市、县(市)、人防重点镇(街道)三级人防指挥部应急应战综合演练,推进指挥部常态化建设。要扎实推进指挥场所建设。重点要在增加人员数量、扩大队伍规模、加强业务训练上下功夫,不断提高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志愿者服务队等队伍的应急应战救援能力。市本级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训练和拉动演练。县(市)全部成立应急救援队和志愿者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设备,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技能训练,确保急需之时拉得出、用得上、能管用。
2、加快推进人防信息保障能力建设。优化人防通信网络建设,完善市域无线通信网、应急指挥网数字宽带建设。建立和健全上联省人防办、下联县(市)和人防重点镇的四级互联的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固定指挥与机动指挥相结合的高效统一应急指挥信息保障网。
3、着力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一是优化人防工程布局结构。二是推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三是加快疏散避难场所建设。四是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专业监理单位分工明确的质量监管体系,切实扭转以往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在全面提高人防结建的审批管理、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已建工程的维护管理、建设市场的依法管理上下功夫,努力达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4、深化人防(民防)宣传教育工作。防教育要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人防(民防)教育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式、不同规模的教育场所。
5、着力推进人防法制建设。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作新情况,调整配强人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加强人防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法律专业人员。认真抓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确保人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6、扎实推进基层人防工作。要认真开展人防工作进基层、进社区工作,切实加强社区人防领导小组及战时指挥机构建设,广泛开展人防(民防)宣传教育活动。
Ⅳ 怎样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想要更好的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工作,必须要对它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的流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把控针对性的实施规范管理措施。
Ⅳ 如何做好早期人防工程的维护与管理
一、现状与问题
近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地结建人防工程快速增加,在结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的方式上,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
1、“建设(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以早期人防工程为主,在2003年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尚未成为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形式,那时的人防工程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建的居多,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设施平时安装到位要求不高,平战转换的工作量大。这时,人防工程建成后平时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不大,建成后即由建设单位平时使用,或作为仓储用房,或作为活动场所,或作为员工食堂。在平时使用中,建设单位不关注人防工程的产权区分问题;在维护管理上,建设单位更注重平时使用功能和设施的维护保养,战时设备设施由于到位情况差,维护保养的工作量相对也轻,战时设备设施的保养基本上就是除锈和刷漆。
这种模式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和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008年修订的《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作,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2、建设→申请平时开发利用(维护管理)模式
2004年以后,房地产项目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逐渐成为人防工程结建的主要形式。2006年11月,江苏省人防办下放了《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平战转换工作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设施平时安装到位的要求明显提高。在此阶段,我国居民私家车需求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不断增加,小区除配建人防工程外还修建了大量的普通地下室用于停车,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设计也以汽车停车库居多。这时,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开始显现,房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产权地下车位的同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在2013年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以20年一次性出租等形式向业主租赁人防车位,人防主管部门在许可房产开发企业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同时,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由房产开发企业落实人防工程平时、战时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加强维护管理的监管。
Ⅵ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当前“结建”工程维管仍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三无”。即:“无维管责任主体、无维管监管制度、无维管专项资金”。综合分析导致“三无”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程产权不清楚,致使维管主体不明---“无法问责”。由于国家尚未在法律层面对人防“结建”工程所有权有明确主张,当前对于“结建”工程产权的争议较多,集中表现为三种观点。
(二)维管制度不完善,致使监管督导不力---“无法可依”。
维管和监管制度不完善也是导致结建工程维管不力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资金保障不到位,致使维管经费不足---“无米可炊”。结建工程维管的资金保障,既区别于自建工程,也不同于单位工程,其“特殊性”体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结束后一般将该小区中的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但小区工程的维护资金保障却没有落实。
Ⅶ 如何提高早期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水平
一、现状与问题近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地结建人防工程快速增加,在结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的方式上,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 1、“建设(平时使用+维护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以早期人防工程为主,在2003年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尚未成为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形式,那时的人防工程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建的居多,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设施平时安装到位要求不高,平战转换的工作量大。这时,人防工程建成后平时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不大,建成后即由建设单位平时使用,或作为仓储用房,或作为活动场所,或作为员工食堂。在平时使用中,建设单位不关注人防工程的产权区分问题;在维护管理上,建设单位更注重平时使用功能和设施的维护保养,战时设备设施由于到位情况差,维护保养的工作量相对也轻,战时设备设施的保养基本上就是除锈和刷漆。这种模式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和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008年修订的《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作,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2、建设→申请平时开发利用(维护管理)模式 2004年以后,房地产项目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逐渐成为人防工程结建的主要形式。2006年11月,江苏省人防办下放了《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平战转换工作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人防工程战时设备设施平时安装到位的要求明显提高。在此阶段,我国居民私家车需求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不断增加,小区除配建人防工程外还修建了大量的普通地下室用于停车,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设计也以汽车停车库居多。这时,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开始显现,房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产权地下车位的同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在2013年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以20年一次性出租等形式向业主租赁人防车位,人防主管部门在许可房产开发企业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同时,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由房产开发企业落实人防工程平时、战时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加强维护管理的监管。
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的执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执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建设责任、程序与项目划分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没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殴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笫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章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没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殴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没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没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造价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第四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没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Ⅸ 如何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依据
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内容体归纳三种类型:
、政策性规文件
政策性规文件按家、行业、区划三层:
1、家颁布政策性规文件《建筑》、《民防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家关主管部门颁发政策性规文件家防主管部门颁发《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政策性规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技术性规文件
技术性规文件按家标准行业标准划两层:
1、家标准:
《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民防空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50098-98
《汽车库、修车、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2、行业标准:
《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l-97
《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l-98
《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标准》RFJ02-2002
《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RFJ1-99
《民防空工程电磁脉冲防护设计规范》RFJ01-2001
《民防空工程隔震设计规范》RFJ2-96
《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10-95
《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
《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
《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民防空工程施工安全规程》RFJ4-91
《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l-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