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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管理的制度ppt

发布时间:2021-08-14 0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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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150号),可以自己网络搜索一下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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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形成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政府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形成一个严密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系统。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建设管理职能。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此外,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来源于造价100分网站。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Ⅵ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造价控制原则
通过有效先进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手段确保本项目在业主预期的时间和造价内顺利完成,同时兼顾质量、进度,通过管理体系和价值工程研究在保证质量,进度要求下达到投资额最省化,为业主节省造价。
二、造价控制的任务
造价控制,就该工程而言,就是在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有:
1、在施工招标阶段,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协助业主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2、施工阶段,为以下内容:
(1)核实已完工程实物量。(2)审核、签署工程款项拨付凭证。(3)审核、签署合同外的工程费用。(4)严格审查设计变更。(5)严格核算政策调价项目。(6)利用技术优势,挖掘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节约投资的潜力。(7)协调处理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8)定期向业主提供投资控制中的偏差、纠纷情况及提醒引起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9)在业主授权下,参与工程进度中的款项拨付、使用、投资完成及结算。
三、造价控制制度
1、工程进度款支付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月底向业主递交当月进度申请书;
(2)业主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后,业主代表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工和平形象进度是否属实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监理公司合同预算部;
(3)监理公司合同预算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工程师签署的意见,依据在关定额、信息价及合同等,审定应付款项、款额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业主;
(4)业主工程预决算员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监理公司审定的意见,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
2、施工现场签证制度
(1)施工现场签证的主要事由:
①因施工条件与合同保证条件有差异,施工单位承担额外工作的费用;
②因技术需要改变施工方法所导致工程量的增减;
③在保证工程质量疥提下的施工材料代换;
④当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市场价格高于预算价格时,对价格的确认;
⑤因业主原因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工程数量。
(2)签证程序:
① 施工单位需办理签证时,应在事前或上述理由发生的7日内向监理方报告所涉及的事由;
②监理方根据施工单位的报告会观同业主代表予以核实和记录有关原始资料及数据;
③经监理方、业主代表认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的表格,并附有相关的通知或附图、增减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由此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情况,以便于复核对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经及工程档案的整理;
④监理方收到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后应核对并签上意见报送业主签署意见;
⑤办理签证的授权规定。每一签证单所涉及增减工程费用不超过一万元时,经监理方认可和业主代表签字则视为有效;超过一万元时,需报监进方领导及业主主管领导。经审核或授权有关人员签署后方能生准备。授权金额可根据工程量的不同及业主的管理制度的不同而协商确定。
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的程序和统一的表格填写签证单,监理方有权拒绝办理签证手续。
四、工程计量、计价的内容
为了保证业主方的经济效益,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工作,使其建立在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有效进行指标控制。施工全过程工程计量、计价工作的内容有:
1、根据报价书,控制分项费用指标。
2、按月进行形象进度经济活动分析。
3、控制工程量变更。
4、严格控制劳务费。
5、严格控制材料消耗。
6、认真处理索赔业务。
7、加强工程款的结算工作。
在该阶段投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工程款运用和支付,及时变更,索赔的管理和控制来实现的。
五、计量、计价的方法
1、工程款运用和支付
(1)协助编制资金使用预测表,使业主对资金可按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合理使用调配,并可保证工程有充足资金,得以顺利实施。
(2)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代表业主签发月度付款证明。
(3)施工期间按月向业主汇报工程财务状况,使业主及时准确了解工程财务状况。
(4)根据合同审核承包商的竣工决算书。审核内容包括工量计算,单价审核。
(5)代表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最终付款审核书。
2、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管理重点是如何在保证功能和质量要求前提下避免不必要变更。
(1)投标人将凭借多年工程管理经验,协助业主制定一套针对本项目完整合理的变更和索赔管理程序。
(2)对工程控制价格即合同价进一步细化分类,以便今后变更控制。
(3)建立完善造价监控系统。
(4)和设计方和业主有效及时沟通,了解潜在变更,分析该潜在变更对工程控制价格和进度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
(5)审核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确定合理价格,代表业主签发变更令。
(6)按月提交成本预测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出投资计划值和完成值,供项目总监和业主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Ⅶ 造价师的管理办法

07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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