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承包商在进行分包工程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如何管理
1、内容审核。应该首先审核分包内容,根据规定,现在的工程不能肢解发包或者将主要工程分包出去,因此先检查分包的项目是不是主要工程(例如房建工程,不能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分包;设备安装项目不能将主要设备的安装分包出去。)非主要工程的,还应控制分包单位,虽然工程总包可以由两家以上单位联合投标,但是每项分包工程只能有一家分包单位,否则视为非法。
2、审核分包资质。一般来说就是分包单位在承建工程的方面具有相应资质。(例如房建工程中,将给排水分部工程分包,那么分包单位必须有给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安装工程承包资质。)
3、合同管理。一般来说总包的合同内会明确关于分包合同的管理方式,如果没有,则默认为总、分包之间协议,由业主、监理审核,避免出现争议或欺诈行为。
4、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总体来说,分包单位主要是对总包单位负责。但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也必须服从业主、监理的管理,因为分包合同属于总包合同的从合同,相互之间有制约关系。
5、工程预决算管理。分包工程预、决算的报表需要由业主、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这一条虽然未列入法规,但是因为牵涉到农民工权益等问题,目前工程项目中一般都按此进行。
② 如何有效对工程项目分包单位的进行监理
随着城市建筑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建筑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而且不断出现新的专业;对总承包单位而言,为追求更大规模和更高经济效益,也必须实行分包,因此在一项中等规模以上的建设工程,必定会出现几家乃至几十家专业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负责的原则,作为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一般通过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实施监理,但往往有相当数量的工程总包单位本自身的管理存在问题,以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而监理对分包又如同隔靴搔痒。从近年来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发生在分包单位的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是摆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从现行的建设法规(包括监理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监理如何对分包单位实行监理,而实际上监理现场大部分时间是直接和分包单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现不利于总包的情况,总包单位则以监理单位未事先通知总包为由作难监理单位推卸责任;由于监理单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对分包单位的支配权,分包单位则以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通过总包为由拒绝接受监理指令。若监理不及时发出指令,造成后果,则将被业主(委托单位)视作监理不力,甚至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二、分包单位的几种类型 1、劳务型分包。这类分包大多出现在土建工程,以农民工居多,技术含量低,管理能力差,进场时间早(有时候早于总包主体), 安全意识谈薄,监理单位难以对其进行沟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讲不清”。 2、技术型分包。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分支和边缘科学,而监理单位限于监理费用,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配齐所有专业的专家(监理毕竟是以管理为主),这就经常使用一些技术性强的专业分包单位给监理单位出技术难题,不配合监理工作,如上海地铁通道是采用煤矿行业中的冻结技术加固土体后进行开挖施工,设计单位以不懂冻结法拒出围护结构(冻结)施工图,总包单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围护结构施工图由分包单位设计,总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均不表态,建设单位为工程进度之需来要求监理单位先行表态,分包单位常以监理人员在技术上的相对薄弱不服管理、刁难、蒙骗。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项如消防、电梯、专用设备,往往在总包单位确定之前业主方已先行确定了分包单位(类似指定分包),这类分包单位往往因专业特殊、关系特殊,直接与业主联系,总包和监理难以对其进行管理。 三、建议和意见 针对上述情况,监理若要有效地对工程进行控制,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目前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对合同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许多工程项目总包上报的分包内容和实际分包内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总、分包单位为自己的利益,不肯将分包合同交业主备案。对已进入工地的分包单位,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对其进行处罚外,可清退,不能手软。 2、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尤其在开工、退场阶段,总包的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严重,而此时恰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对总包单位不能履行其职责,业主方和监理方应联合采取措施,扣除相应的总包管理费作为对监理单位额外工作的补贴。 3、规范业主行为,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应按指定分包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除此以外,不应随意指定分包单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4、加强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监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应刻苦钻研工程技术,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新工艺。目前监理队伍的普遍现象是老同志多,经验型的专门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强,理论水平高的中坚力量。 根据工程进度,随时调整监理力量,在监理实践规划中,要精心编制人员进场计划,并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变化随时调整,在进场和退场各工序工种的交接阶段,应投入足够的监理力量,尤其在总包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理更应本着对项目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时不能放松对总包的管理,必须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其管理职责。 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 ,应根据工程进度选派专业监理人员进场,若本单位确实缺少某一类专业人才的,可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合作,同时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目前的现状,除少数几个监理企业外,大部分监理企业限于规模和资金,不可能具备专业齐全的专业人员。同时由于现行监理法规的制约,尚有相当一部分懂专业的技术人员短时期内无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这就给这类人员上岗带来困难。因此,建议目前阶段对未取得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专门人才 ,宜以顾问的身份开展工作是合适的。
③ 如何写水利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分包管理的内容
原则上,监理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由总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1、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监理单位要求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报给总包单位负责人签认后再报项目监部,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再实施。
所有的进场材料、设备的有关材质证明等都通过总包单位再报给监理单位。
有关隐蔽工程,总包单位应派质量人员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应先通过总包的验收后,再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在监理工程师的巡视、旁站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除要求分包单位负责整改外,并与总包单位通报。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所发的监理通知,首先发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转发给相关分包单位,并监督落实通知内容。
2、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项目监理部首先要求分包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交总包单位,再由总包单位报给监理单位。
关于每月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编制的月进度计划,包含有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果分包单位施工进度滞后计划的进度,监理单位除做分包单位的工作要求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外,还要求总包单位做好分包单位的工作。
④ 监理如何做分包单位的监理细则
从现行的建设法规(包括监理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监理如何对分包单位实行监理,而实际上监理现场大部分时间是直接和分包单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现不利于总包的情况,总包单位则以监理单位未事先通知总包为由作难监理单位推卸责任;由于监理单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对分包单位的支配权,分包单位则以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通过总包为由拒绝接受监理指令。若监理不及时发出指令,造成后果,则将被业主(委托单位)视作监理不力,甚至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分包单位的几种类型
1、劳务型分包。这类分包大多出现在土建工程,以农民工居多,技术含量低,管理能力差,进场时间早(有时候早于总包主体),
安全意识谈薄,监理单位难以对其进行沟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讲不清”。
2、技术型分包。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分支和边缘科学,而监理单位限于监理费用,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配齐所有专业的专家(监理毕竟是以管理为主),这就经常使用一些技术性强的专业分包单位给监理单位出技术难题,不配合监理工作,如上海地铁通道是采用煤矿行业中的冻结技术加固土体后进行开挖施工,设计单位以不懂冻结法拒出围护结构(冻结)施工图,总包单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围护结构施工图由分包单位设计,总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均不表态,建设单位为工程进度之需来要求监理单位先行表态,分包单位常以监理人员在技术上的相对薄弱不服管理、刁难、蒙骗。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项如消防、电梯、专用设备,往往在总包单位确定之前业主方已先行确定了分包单位(类似指定分包),这类分包单位往往因专业特殊、关系特殊,直接与业主联系,总包和监理难以对其进行管理。
建议和意见
针对上述情况,监理若要有效地对工程进行控制,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目前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对合同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许多工程项目总包上报的分包内容和实际分包内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总、分包单位为自己的利益,不肯将分包合同交业主备案。对已进入工地的分包单位,若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除要求整改,对其进行处罚外,可清退,不能手软。
2、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必须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尤其在开工、退场阶段,总包的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严重,而此时恰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对总包单位不能履行其职责,业主方和监理方应联合采取措施,扣除相应的总包管理费作为对监理单位额外工作的补贴。
3、规范业主行为,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应按指定分包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除此以外,不应随意指定分包单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4、加强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监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应刻苦钻研工程技术,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新工艺。目前监理队伍的普遍现象是老同志多,经验型的专门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强,理论水平高的中坚力量。
根据工程进度,随时调整监理力量,在监理实践规划中,要精心编制人员进场计划,并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变化随时调整,在进场和退场各工序工种的交接阶段,应投入足够的监理力量,尤其在总包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理更应本着对项目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时不能放松对总包的管理,必须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其管理职责。
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选派专业监理人员进场,若本单位确实缺少某一类专业人才的,可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合作,同时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目前的现状,除少数几个监理企业外,大部分监理企业限于规模和资金,不可能具备专业齐全的专业人员。同时由于现行监理法规的制约,尚有相当一部分懂专业的技术人员短时期内无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这就给这类人员上岗带来困难。因此,建议目前阶段对未取得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专门人才,宜以顾问的身份开展工作是合适的。
⑤ 监理单位可以分包监理业务有什么依据
监理单位是不可以分包监理业务的,因为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关于监理单位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