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外的工程建设方面的制度
国际工程招标方式是指国际工程的委托实施普遍采用承发包方式,即通过招标的办法,挑选理想的施工企业。
国际竞争性指标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按资金来源划分
根据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由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提供优惠贷款的工程项目;
2.由联合国多边援助机构如国际工发组织和地区性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助性贷款的项目;
3.由某些国家的基金会如科威特基金会和一些政府如日本政府提供资助的工程项目;
4.由国际财团或多家金融机构投资的工程项目;
5.两国或两国以上合资的工程项目;
6.需要承包商提供资金即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工程项目;
7.以实物偿付(如石油、矿产、化肥或其它实物)的工程项目;
8.发包国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但自己无力实施的工程项目。
(二)按工程的性质划分
按工程的性质,国际竞争性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大型土木工程如水坝、电站、高速公路等;
2.施工难度大,发包国在技术或人力方面无实施能力的工程,如工业综合设施、海底工程、核电站等;
3.跨越国界的国际工程,如非洲公路、连接欧亚两大洲的陆上贸易通道;
4.超级现代规模的工程如拉芒什海底隧道,日本的海下工程等。
二、国际有限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比,它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对参加投标的人选有一定的限制,不是任何对发包项目有兴趣的承包商都有机会投标。限制条件和内容各有差异,国际有限招标包括两种方式:
(一)一般限制性招标
这种招标虽然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但对投标人选有一定的限制,其具体做法与国际竞争性招标颇为近似i只是在制标时更强调投标人的资信。采用一般限制性招标方式也必须在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只是必须注明是有限招标和对投标人选的限制范围。
(二)特邀招标
特邀招标即特别邀请性招标,采用这种方式时,一般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招标人自己积累的经验和资料或由咨询公司提供的承包商名单,如果是世界银行或某一外国机构资助的项目,招标人要征得资助机构的同意后对某些承包商发出邀请。经过对应邀人进行资格预审后,再行通知其提出报价,递交投标书。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经过选择的承包商在经验、技术和信誉方面都比较可靠,基本上能保证招标的质量和进度。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发包人所了解的承包商的数量有限,在邀请时很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能力的后起之秀。为弥补此项不足,招标人可以编辑相关专业承包商的名录,摘要其特点,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承包商的动态和原有承包商实力发展变化的信息,不断对名录进行调整、更新和补充,以减少遗漏。
国际有限招标是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种修改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合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不大、投标商数量有限或有其他不宜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如对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某些大而复杂且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如综合的石化项目。可能的投标者很少,准备招标的成本很高。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还能取得较好的报价,招标可以限制在少数几家合格企业的范围内,以使每家企业都有争取合同的较好机会。
3.由于工程性质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队伍和熟练的技工,以及专用的技术装备,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
4.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要求及其他原因不宜公开招标;
5.工程规模太大,中小型公司不能胜任,只好邀请若干家大公司投标的项目;
6.工程项目招标通知发出后无人投标或投标商的数量不足法定人数(至少三家),招标人可再邀请少数公司投标。
Ⅱ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