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而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与承包人综合单价价差未超15%如何调整
如果是合同内的项目,综合单价肯定是按承包人的,工程量偏差15%的话,要看合同有没有规定单价不可调,规定了那还是按合同单价,没规定就按国家规定,工程量少15%,综合单价上调15%,工程量多15%,综合单价下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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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一般都会规定,与清单项目一致或相似的都按一致或相似的清单综合单价计取;如果没有一致或相似的,一般也会说明计价办法,通常是按定额;
如果不是按定额的,就是按市场价,市场价就按人材机管理费利润税金来计价,人工可以参考政府公布价格,如果政府公布价格太低,可以适当调整,材料费按市场询价,机械要看增项项目是否需要,可以询价,税金按国家规定,管理费利润按投标报价的费率,没有可参考定额。
㈡ 实际比招标工程量增加15%以上,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低方法合同无约定,应怎样调有何依据
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根据最新的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随着中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加入WTO等对中国工程建设市场提出的新要求,改革现行按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
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彻底铲除现行招标投标工作中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一些相关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依法招投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招投标发展到一定水平,为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改进行政监督机制、引导招投标向市场经济过渡,进而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比较科学、合理的招投标方式。
㈢ 签订单价合同时,实际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是否调整固定单价
单价合同中一般都有对变更的描述(包含工程量),常遇到的是工程量变更超过或减少10-20%时,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是工程量增加降低单价、工程量减少增加单价,但这不绝对。
因此,就你这个问题是否能变更单价,主要还是要看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㈣ 总价包死的工程,清单量偏差超过15%时如何处理
一、固定总价合同中,综合单价不调整,工程量也不调整(变更洽商除外)。如果能调整,就不是固定总价合同了。
二、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增减小于15%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不调整;
工程量增减大于15%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也要调整(量增的综合单价调低;量减的综合单价调高)。
㈤ 水利工程合同法工程量超出15%必须重新组价吗
按惯例,工程量变化超过15%应该调整单价。因为量的减少效率会降低,量的增加效率会提高。
㈥ 2013清单规范中工程量偏差超过15%是什么意思
按图纸来计算,是100,结果实际施工中变成了120。100的超15%是115。超过15%的,则是120-115=5,这部分要调价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就是120-100=20,
如清单100,减少到15%是85,如实际是84,小于85吧,这些84的都要调高。
工程量结算偏差正负15%按投价结算,超过此范围只调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如实际120,则有120-115=5的工程量适用重新组价。一般有15%的幅度,实际要调的量就少了。于是太多就不去调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标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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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图纸及配套的标准图集
施工图纸及配套的标准图集,是工程量计算的基础资料和基本依据。因为,施工图纸全面反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构造、各部位的尺寸及工程做法。
2、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根据工程计价的方式不同(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工程量应选择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预算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若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图纸主要表现拟建工程的实体项目,分项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法及措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如计算挖基础土方,施工方法是采用人工开挖,还是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周围是否需要放坡、预留工作面或做支撑防护等,应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计算依据。
㈦ 为什么清单计价规范里面规定由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而不是调高
工程量结算偏差正负15%按投价结算,超过此范围只调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如实际120,则有120-115=5的工程量适用重新组价。一般有15%的幅度,实际要调的量就少了。于是太多就不去调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标价结算。
清单里只是说超过或者减少15%的可以从新组价。这个条款主要是防止承包单位不平衡报价。减少的项目低于成本报价,减少的时候就应该按成本价来减少;增加的项目高于成本价,增加时按成本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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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㈧ 清单中规定 工程量超出15% 或减少15% 单价调低 或调增; 是否为强制性条款合同中未对单价调整进行约定
1、按合同约定来。
2、工程量超出15% 或减少15% 单价调低 或调增,不是强制性标准条款,是参考性标准。
3、合同中未对单价如何调整进行约定,那么就执行合同单价,无需调整,哪怕工程量超过100%以上也一样有效。
㈨ “工程量减少15%以上如何调价”出自哪一部规范或条款
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6.2条之规定。
1、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2、合同中有约定,如增加超过15%,单价应调低,如0.9系数,如减少超过15%,单价应调高,如1.1系数.
3、考虑到在投标时,投标人可能采取了不平衡报价,为了体现公平,即不让建设单位吃亏,也不让施工单位白干活,在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用招标控制单价来防范甲乙双方风险。
4、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对比,如变幅超过了15%,则调整单价,如未超过15%则不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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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条规定: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