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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调整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4 06:29:14

1.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废止了吗

这个目前还没有 正式的文件出来

2. 清单报价中标后工程量能否调整,有哪几种调整方法

这个要根据你的合同约定了,一般在标书里面有规定的!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数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按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而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般不能变动,除非合同有相关约定!

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材料价格调整物价变化怎么调整

一、GB50500-2013中的有关比率和幅度的规定内容1、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 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3、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合同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对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 Q0时,S=1.15 Q0×P0+(Q1-1.15 Q0)×P12.当Q1<0.85时,S= Q0×P1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价;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就挨个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定低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有变化措施费怎么调整

依照合同的计价原则来呀,安装工程的措施费是根据工程量的综合工日来取的,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依照原清单的计价原则来取的。前提是合同没对此进行一些特定的约定。

5. 河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今为止,划分为几个专业。。。。高手,指点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必须按《标准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实体和非实体分离,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是按综合实体划分,项目设置不含施工

6. 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特殊情况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6)河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调整办法扩展阅读:

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一、固定综合单价

1,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时的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基本都是这样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是按施工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按实际计算。固定综合单价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

2,与投标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且价格也无变化的则执行原投标固定综合单价,施工内容不变但主材价格重新定价的则置换主材价格(调换材料价格中的材料的数量应该是定额含量),施工内容变化时清单项目中有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则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调增减。

3,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清单的本意是这无清单的项目要签证确认综合单价,而现阶段实际都是结算时按合同执行消耗量定额)套定额,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期造价管理,这就需要把这部分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施工时期划分形象进度,

4,需要甲方、监理认可。形象进度按实结算的工程一般都会办理,而清单结算的工程对这方面还不够重视,大部分工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标时的造价计入结算。

5,而措施费一次性包死虽然按新的清单计价办法允许调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约定是包投标清单、还是施工图纸、还是整个工程,现在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通长意义上不论变更增减均不调整。但是如变更太大,原4层楼现变更为2层或2层变4层,措施费变化太大,就肯定需要双方协商看怎样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7.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中,变更工程量的单价是如何调整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是这样规定的: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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