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工地对外包采取什么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地对外包采取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B. 工程外包方管理方案
您好,请留下贵公司的联系方式,我跟你联系下。
C. 国家对外包工程管理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D. 如何做好企业外包工程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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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需要外包工程管理系统
E. 外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1、资质审查
(1)在工程招投标时,招标办负责对外包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由总工办同其签订外包合同,同时与其签订外包施工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等)的协议。
(2)外包施工单位同总工办签订外包合同后,同安环处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向财务处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2、施工准备
在外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由项目建设处对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和人员是否符合如下要求进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进厂施工。
(1)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须明确:施工管理网络机构、主要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施工机具等。
(2)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明确来源,确保安全性能可靠,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4)员工上岗作业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法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3、施工管理
(1)安全管理
安环处、业主单位以及其他联系外包施工单位的职能处室按照《外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规定》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质量管理
a.设备材料进厂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和联锁试验必须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参加。
b.施工过程中实行专人巡查制度,尤其是重点部位作业和设备试运转时,须做好记录。
c.主体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必须有施工、调试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专职的监护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d.施工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应熟悉管辖范围的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工作原理和操作等内容。
e.影响到发包方的需要双方到现场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施工环境和条件进行确认。
4、进度管理
(1) 施工前须提交总的进度计划,交设备安装公司确认后执行。
(2)施工过程中每周上报实际进度,若进度滞后必须说明原因并制定措施经设备安装公司认可。
(3)若甲方原因引起进度滞后,则工期顺延。
(4)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外包施工单位需按公司的竣工资料标准做好竣工资料,并通过总图室审核。
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结算,单位工程10天,总价小于100万的系统工程20天,总价大于等于100万的系统工程45天。
5、监督和考核
(1)安环处是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处是外包施工单位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
(2)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按《外来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规定》中的附件:《外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实施;外包施工单位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考核按本办法中的附件:《外包施工单位质量、进度、现场文明考核细则》实施。
(3)设备安装公司、业主单位负责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进度、现场文明进行检查,提出外包施工单位应考核的现场事实,出具处理建议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安环处(安全生产方面的)或项目建设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方面的)审核,由其出具处罚通知书。
(4)处罚通知书经外包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由安环处或项目建设处分别送结算部门结算。安全生产的处罚通知书,由财务处从安全保证金中结算;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的处罚通知书,属于按时结算合同的,由项目建设处从合同款中结算,属于总价结算合同的,由总工办从合同款中结算。
(5)处理建议书、处罚通知书应保留记录,由监督审计处定期核对,处理建议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出处理建议的单位、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监督审计处各一份;处罚通知书一式四份,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安环处或项目建设处)、外包施工单位、结算部门、监督审计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