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该怎么处理处理程序是怎样
这个处理方法很多,也比较麻烦,主要还是按合同里约定的方法去处理啊。合同里怎么写的怎么弄,但是这个工程的综合单价和量都得有施工方来计算,然后报给业主审核,至于最后能不能把漏项补上,就得看合同和你的本事了!
❷ 工程清单多处严重漏项漏算工程量,决算时漏项和漏算部分需要做经济签证吗是固定单价合同
具体看合同了,工程量是可调的,但是调的是清单工程量,不是里面的子目工程量,固定单价固定的是清单项目单价,对于清单里面的定额工程量原则上不让重新组价,至于清单上的问题这个是你的问题,你投标了就认为你确定了,甲方也认可了,你有对这个清单提出质疑的权限,但是你没,认为你是认可了,也就是说你认为你们签订合同的那个清单是正确的,除非设计变更。然后再改工程量,而且工程量补的那个单价由专门的文件规定,也有范围,记得是5%不知道对少以内的变动是不容许调整量的,其实也就意味着你不能走清单路线,只能走签证路线,你可以和甲方谈具体情况,然后甲方出一个消耗量清单重新组价,或者出一个补偿总价,或者叫定额站出一次性针对你这个项目的清单定额。公家的项目只要审计单位认可,甲方认可就行。
❸ 工程量清单漏项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入该项的工程量(实际的图纸及施工中都有此项内容),此项就是漏项
❹ 工程量清单招标漏项
法律对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如果有漏项应当变更,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❺ 工程量清单漏项,如何处理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工程量漏项申请表扩展阅读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1、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是否完成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以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结算的依据。
2、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在发生工程变更、索赔、增加新的工程项目等情况时,可以选用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几家项目与合同单价来确定变更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相关费用。
❻ 工程合同签定后发现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怎么办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有规定如下:
1、如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是,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项目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有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原有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有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有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按以上条款的话,漏项的部分,可以进行双方调整的。一般甲方都能确认的,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❼ 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漏项的问题
这个应该看你们最早的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详细说明,我的理解是,建车位不需要大量的土方,而如果现场的情况是在建车位的地方有大量的土方作业,而甲方又组织过现场考察,那这个问题确实就是甲方占理。而如果招标文件里说明甲方需要做到场地的三通一平。那这个土方就属于甲方的职责范围。这个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❽ 投标时有工程量缺漏项和变更的,怎么写报告给建设单位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采购清单缺漏项,属于招标人失误,可不再重新评审或招标,因为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后期实际发生时应再计入结算总价。参考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如果采购清单中已含有该项目列项,但投标人漏项、未报价,则视为此漏项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由投标人自己承担。不再额外增补费用,不需要重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