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是什么
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设备材料价格、计价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政策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这些都是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工程的建设成本,即为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项费用目前暂停征收)。
(1)收集工程造价的地方规定扩展阅读:
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新增资产价值时,并没有全部形成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但这些费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设所必需的。
招投标的标的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一个单项工程,还可以是整个建设工程中的某个阶段,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等。
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来说工程造价就是项目投资,是“购买”项目付出的价格;同时也是投资者在作为市场供给主体时“出售”项目时定价的基础。对于承包商来说,工程造价是他们作为市场供给主体出售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的总和,或是特指范围的工程造价,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Ⅱ 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比如《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规则》哪里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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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工程造价计价有哪些标准规范
《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Ⅳ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造价控制原则
通过有效先进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手段确保本项目在业主预期的时间和造价内顺利完成,同时兼顾质量、进度,通过管理体系和价值工程研究在保证质量,进度要求下达到投资额最省化,为业主节省造价。
二、造价控制的任务
造价控制,就该工程而言,就是在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有:
1、在施工招标阶段,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协助业主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2、施工阶段,为以下内容:
(1)核实已完工程实物量。(2)审核、签署工程款项拨付凭证。(3)审核、签署合同外的工程费用。(4)严格审查设计变更。(5)严格核算政策调价项目。(6)利用技术优势,挖掘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节约投资的潜力。(7)协调处理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8)定期向业主提供投资控制中的偏差、纠纷情况及提醒引起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9)在业主授权下,参与工程进度中的款项拨付、使用、投资完成及结算。
三、造价控制制度
1、工程进度款支付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月底向业主递交当月进度申请书;
(2)业主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后,业主代表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工和平形象进度是否属实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监理公司合同预算部;
(3)监理公司合同预算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工程师签署的意见,依据在关定额、信息价及合同等,审定应付款项、款额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业主;
(4)业主工程预决算员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监理公司审定的意见,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
2、施工现场签证制度
(1)施工现场签证的主要事由:
①因施工条件与合同保证条件有差异,施工单位承担额外工作的费用;
②因技术需要改变施工方法所导致工程量的增减;
③在保证工程质量疥提下的施工材料代换;
④当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市场价格高于预算价格时,对价格的确认;
⑤因业主原因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工程数量。
(2)签证程序:
① 施工单位需办理签证时,应在事前或上述理由发生的7日内向监理方报告所涉及的事由;
②监理方根据施工单位的报告会观同业主代表予以核实和记录有关原始资料及数据;
③经监理方、业主代表认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的表格,并附有相关的通知或附图、增减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由此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情况,以便于复核对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经及工程档案的整理;
④监理方收到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后应核对并签上意见报送业主签署意见;
⑤办理签证的授权规定。每一签证单所涉及增减工程费用不超过一万元时,经监理方认可和业主代表签字则视为有效;超过一万元时,需报监进方领导及业主主管领导。经审核或授权有关人员签署后方能生准备。授权金额可根据工程量的不同及业主的管理制度的不同而协商确定。
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的程序和统一的表格填写签证单,监理方有权拒绝办理签证手续。
四、工程计量、计价的内容
为了保证业主方的经济效益,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工作,使其建立在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有效进行指标控制。施工全过程工程计量、计价工作的内容有:
1、根据报价书,控制分项费用指标。
2、按月进行形象进度经济活动分析。
3、控制工程量变更。
4、严格控制劳务费。
5、严格控制材料消耗。
6、认真处理索赔业务。
7、加强工程款的结算工作。
在该阶段投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工程款运用和支付,及时变更,索赔的管理和控制来实现的。
五、计量、计价的方法
1、工程款运用和支付
(1)协助编制资金使用预测表,使业主对资金可按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合理使用调配,并可保证工程有充足资金,得以顺利实施。
(2)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代表业主签发月度付款证明。
(3)施工期间按月向业主汇报工程财务状况,使业主及时准确了解工程财务状况。
(4)根据合同审核承包商的竣工决算书。审核内容包括工量计算,单价审核。
(5)代表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最终付款审核书。
2、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管理重点是如何在保证功能和质量要求前提下避免不必要变更。
(1)投标人将凭借多年工程管理经验,协助业主制定一套针对本项目完整合理的变更和索赔管理程序。
(2)对工程控制价格即合同价进一步细化分类,以便今后变更控制。
(3)建立完善造价监控系统。
(4)和设计方和业主有效及时沟通,了解潜在变更,分析该潜在变更对工程控制价格和进度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
(5)审核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确定合理价格,代表业主签发变更令。
(6)按月提交成本预测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出投资计划值和完成值,供项目总监和业主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Ⅳ 想收集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应包含哪些内容
各省份的造价站更新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相关网站的话好像造价168文库造价指标上面有全国各主要地市建筑工程造价指标都很齐全可以注册下载;
Ⅵ 工程造价中,取哪些费用由谁定,哪里规定费率多少怎么定
取费,去查费用定额。你算了那些项目,这些项目都要取费的,而且,一般用软件取费都帮你设好了,直接就出来了,没那么麻烦的。
Ⅶ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