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水系工程包含那些项目
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
分类 按目的或服务对象可分为:防止洪水灾害的防洪工程;防止旱、涝、渍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或称灌溉和排水工程;将水能转化为电能的水力发电工程;改善和创建航运条件的航道和港口工程;为工业和生活用水服务,并处理和排除污水和雨水的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水利工程;保护和增进渔业生产的渔业水利工程;围海造田,满足工农业生产或交通运输需要的海涂围垦工程等。一项水利工程同时为防洪、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种目标服务的,称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
组成 水利工程的基本组成是各种水工建筑物,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等。此外,还有专门为某一目的服务的水工建筑物,如专为河道整治、通航、过鱼、过木、水力发电、污水处理等服务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水工建筑物。水工建筑物以多种形式组合成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
特点 水利工程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点如下。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④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⑤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见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展望 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出现人口增长过快,可利用水资源不足,城镇供水紧张,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重大问题,都与水有密切联系。水灾防治、水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水利工程的发展趋势主要是:①防治水灾的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进一步结合,非工程措施越来越占重要地位;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向综合性、多目标发展;③水利工程的作用,不仅要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要更多地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服务;④大区域、大范围的水资源调配工程,如跨流域引水工程,将进一步发展;⑤由于新的勘探技术、新的分析计算和监测试验手段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复杂地基和高水头水工建筑物将随之得到发展,当地材料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水工建筑物的造价将会进一步降低;⑥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将逐步加强。
水利工程
为消除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按其服务对象分为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工程、航道和港口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海涂围垦工程等。可同时为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等多种目标服务的水利工程,称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以实现其目标。水利工程与其他工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①影响面广。水利工程规划是流域规划或地区水利规划的组成部分,而一项水利工程的兴建,对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 既有兴利除害有利的一面,又有淹没、浸没、移民、迁建等不利的一面。为此,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必须从流域或地区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期减免不利影响,收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最佳效果。②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投资多,技术复杂,工期较长。
⑵ 如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先经()审查同意。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 4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 6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1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和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 6. 1. 1 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简述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 6. 1. 2 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是否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否会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 6.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洪水标准、结构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防凌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利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6.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影响分析根据建设项目壅水计算或试验结果,分析工程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施工方案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还需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期的安排,分析工程施工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 6.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6. 4. 1根据数学模型计算和(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分析项目实施后总体流态和工程影响区域局部流态的变化趋势; 2 对分汊河段,应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变化; 3 通过各代表断面和代表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成果,分析项目建设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 4 结合河道冲淤变化的计算或试验成果,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河势的稳定; 5 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或试验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6. 4. 2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分析的方法,做定性分析。 6.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分析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堤脚或岸坡冲刷的影响; 2根据护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已建护岸工程稳定的影响; 3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渗透稳定复核、结构安全复核、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结果,进行影响分析; 4对临近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测报、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的影响,以及对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 5对可能影响现有引水、排涝设施引排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引水、排涝的影响; 6 对其它水利设施的影响分析。 6.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对跨堤、临堤以及需临时占用防汛抢险道路或与防汛抢险道路交叉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根据建设项目跨堤、临堤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断面结构及主要设计尺寸,分析是否会影响汛期的防汛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 2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 3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其它防汛设施(如通讯设施、汛期临时水尺等)的安全运行。 6.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分析建设项目运行期和施工期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现状及规划要求,并对其所采用的防洪、排涝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价。 6.8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的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影响附近取水口的正常取水、临近码头的正常靠泊等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⑶ 河道管理范围内指的是河道两侧多少米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两侧具体的距离未明确,部分地方条例有明确划分,如:《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3)水系规划工程管理范围扩展阅读
我国现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⑷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
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
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
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
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
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
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
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
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
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
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
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
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⑸ 河道保护范围与河道蓝线控制范围有什么区别吗各自具体定义是什么
一、适用法律法规。河道保护范围适用的是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地级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条例》。河道蓝线。蓝线是规划七线之一,适用的上位法律法规是《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以部门令的形式发布的),目前经济发达、河流水系发达的省市、地级市都分别颁布了地方的蓝线管理办法,比如深圳、上海、南京、江苏等。
二、管理部门。河道保护范围对应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河道蓝线管理部门为城市规划部门。
三、服务对象和保护目的。河道保护范围一般服务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沿岸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例如堤防;河道蓝线服务于城镇临河及其他水体的开发边界,蓝线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河流、水体不受城镇开发建设而受到破坏。
四、划定的宽度。一般情况河道管理范围一定是远远小于蓝线控制范围的,即蓝线一定是在河道管理线以外。但是我们国家地少人多,且对水域保护意识较低,很多地方存在蓝线和河道管理线重合,更有甚者蓝线按照河口线划定,导致窄于河道管理线。目前上位法只有一个部门令,各个地方自己制定的管理办法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标准。
⑹ 按水利工程的范围大小,规划图的分类有几种
一、水利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阶段一般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对于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1.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是针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而进一步开展的设计工作。它在进行科学研究、设备试制后取得可靠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具体明确初步设计中所采用的工艺、土建结构等方面的主要技术问题,并编制修正概算。诸如:特殊工艺流程方面的试验、研究及确定;大型建筑物、构筑物某些关键部位的结构形式、工程措施等的试验研究和确定;新型设备的试验、制作和确定等。
2.招标设计
招标设计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加深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将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化,详细定出总体布置和各建筑物的轮廓尺寸、标高、材料类型、工艺要求和技术要求等。其设计深度要求做到可以根据招标设计图较准确地计算出各种建筑材料如水泥、砂石料、木材、钢材等的规格、品种和数量,混凝土浇筑、土石方填筑和各类开挖、回填的工程量,各类机械、电气和永久设备的安装工程量等,以满足招标及签定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是按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确定的设计原则、结构方案和控制尺寸,完成对各建筑物进行结构和细部构造设计;最后确定地基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措施设计;确定施工总体布置及施工方法,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预算等;提出整个工程分项分部的施工、制造、安装详图。
二、水电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划分
大、中型水电枢纽工程设计曾经按四个阶段进行,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详图设计阶段。为了与国际接轨,适应招投标管理体制的需要,并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协调,原电力工业部将水电工程设计阶段以《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电计[1993]567号文)调整如下:
1.增加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在江河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及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选定的开发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与地区电力规划的要求,按照《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编报项目建议书。
2.将原有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并按《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为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招标设计阶段。暂按原技术设计要求进行勘测设计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分三类:主体工程、永久设备和业主委托的其他工程的招标文件。
4.施工详图设计阶段。配合工程进度编制施工详图。
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将原有房屋改建,扩建怎么处理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
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
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
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
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
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
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
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
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防
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
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
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
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
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⑻ 什么是水工程管理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
水利工程的运用、操作、维修和保护工作,是水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和验证原来规划、设计的正确性。工程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持工程建筑物和设备的完整、安全,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正确运用工程设备,以控制、调节、分配、使用水源,充分发挥其防洪、灌溉、供水、排水、发电、航运、水产、环境保护等效益;正确操作闸门启闭和各类机械、电机设备,提高效率,防止事故;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更新改造工程设备和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①开展水利工程检查观测;②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养护修理;③运用工程进行水利调度;④更新工程设备,适当进行技术改造。工作方法是:①制订和贯彻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②制定、修订和执行技术管理规范、规程,如:工程检查观测规范、工程养护修理规范、水利调度规程、闸门启闭操作规程等;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据以开展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制度有:计划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财务器材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等。
保护和合理运用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设施,调节水资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工作。水利工程建成以后,只有通过科学管理,才能发挥最佳的综合效益,还可以验证原来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的优劣;水利工程管理主要服务于防洪、排水、灌溉、发电、水运、水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改善环境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