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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4 11:17:54

① 请问哪个有最新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管[2010] 87号文件支援一下吧。十分感谢

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 桂建管〔2010〕 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各类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其他工作阶段的投资编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建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定额执行。二、
本定额所列费用项目是现行基本建设经常发生的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不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取。国家或地方有政策性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有特殊费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 本定额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具体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② 桂建标[2013]40号《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

桂建标〔2013〕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本定额是编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于2014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

③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④ 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取中间值,请问是哪个文件规定的,我是广西的。

河南建筑标准[2010]第2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发展办公室
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
控制价格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级城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合理确定成本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保护和约束,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一个建设工程在河南省清单招标控制价规定的数量发行给你。请认真落实。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2010年5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项目招投标,招投标,加强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为“定价”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格(河南建筑标准[2008] 50号)(以下简称“计价的固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在全省行政区域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的规定,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定价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图纸及相关材料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式发行或施工图预算编制的项目成本的定价,其作用是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项目的合同。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应予以拒绝。
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该有能力为编制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不接受投标和投标人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同时控制物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的固定“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施工现场条件,工程特点和解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建设项目,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的准备。
(A)的一部分,该项目的成本:
本组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特点和项目描述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的项目计价的固定“的综合单价的价格。
在根据省级项目成本管理机构出具的指导价格,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应计算。
2。机械成本计算按照现有的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固定费用“,那里的劳动力成本指导价格的调整,按照省级项目成本管理机构出具的人工费,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按照省,市项目成本管理机构公布该项目的成本价格调整。
3。计算材料费的价格由省级或市级的项目成本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参考市场价格。预计单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包括一个临时的单价在综合单价。
4。按照“计价的固定管理费和利润计算。
(B)措施项目费:
根据计值的规定计算,该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固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应在充分计算的基本费,鉴定费,奖励费。
“计价的固定”措施的估值标准的项目,它的成本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编制。
(3)其他费用:
1。总承包管理费“计值的固定”。
2。施工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承担的费用的内容。
3。暂列金额,临时估价,计日工计价规范“的规定条文说明。
4。质量和优惠的价格奖励费计算,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建设,建设项目更高的价格,更好的质量(河南建建[2007] 59号)。
(D)的费用和税款的计算按照计价的固定“的规定。
(E)的风险成本应包括的内容,范围和规模的投标人须承担招标文件,每个包含综合单价。
应作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予以公布,开标日期前七天的文章列表。已发布的内容应包括的总价格,专业的施工成本,每个分部分的单价合作价格,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各种措施费的单价和总价格,各种其他项目费用,所有费用,税金,风险成本,相应的内容,振幅,和计算的描述。不仅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总价格。
投标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估值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编制招标控制价或下浮。
第七条招标之前,应首先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将投标各个城市的项目成本以供将来参考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数据来控制价格。
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格,专业的项目成本,单价和总价格的每一个子项目的一部分,主要材料单价,费用的单价和总价格的措施各种其他项目成本,规定费用,税金,风险费和相应的内容,振幅和计算指令。还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媒体CD-R光盘的要求,并遵守与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DBJ41/T087-2008)。
条按照有关规定的原因不准备在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工作,该投标人,招标控制价异议的投标监督管理的开标日期前,应在五天的城市机构或项目成本管理部门投诉,逾期不再接受。
第九条投诉,投诉的,应提交投诉。投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B)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C)投诉的具体问题和原因(在地面上的不合理的项目清单);
(D)的要求,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代表,并盖公章的投标人。投诉应连接到联系人有效身份证明。
投诉不得虚假,恶意投诉,阻碍了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文章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接受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投标人要求修订的结合。的审查误差为±3%,原招标控制无效的审查正确的招标控制价的价格为准,并通知指示投标的投标和重新发布。
经审查纠正误差控制在±3%之内的招标控制价的公告的投标价格,由投诉人支付的审查费,纠正审查的招标控制价和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复审申诉人支付的成本。
检查标准参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收费[2004] 1765)的应计成本。
原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者不利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中输入的信息。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

关键词: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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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市标准:丁屙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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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5月11日,发行

⑤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形成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政府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形成一个严密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系统。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建设管理职能。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此外,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来源于造价100分网站。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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