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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减少工程量

发布时间:2021-08-14 11:49:54

① 招投标后工程量变更多少需要重新招标

不需要重新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1)招标人减少工程量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② 工程招标中,招标人保留调整部分工程量的权利,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代表招标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浮工作量。比如招标要求这个项目工作量约10万方,但是要求中还有注明,就是允许工作量上浮比如1%-5%。也就是说投标乙方来参加开标,你的报价要把甲方可能上浮的工作量也算进去,不然就可能会平赚或者赚的少。

③ 以较大工程量招标,开标后工程量减少,违反国家哪些条例

没有违反规定,工程量本身就是按实结算的,但是可能会引起承包人的索赔。

④ 求问因建设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后如何办理决算

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建设方由于要适应城市统一规划,4幢多层的住房中,有2幢由原来的6层降了两层变为4层,其它2幢不变,这种如何来办理结算,是4幢全部重新按照招投标的计价方式算,还是只变化其中降了层的2幢,原来的未变的2幢不变,原来的所签订的合同还是否有效?当时总包方向建设方提出过重新调整价款,但建设方口头给了个同意更变价款的约定,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原合同写了变更后的价款参照原合同,现完工验收合格后如何来办理结算?减少20%的工程量是不是现在按照当时施工时材料价格进行结算,不按招投标约定的材料价格算,现减少了这么多工程量,现如何来办理结算,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文件与资料来证明全部按施工时的材料价格算与招投标的约定取费重新来办理此结算,谢谢?

⑤ “工程量减少15%以上如何调价”出自哪一部规范或条款

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6.2条之规定。

1、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2、合同中有约定,如增加超过15%,单价应调低,如0.9系数,如减少超过15%,单价应调高,如1.1系数.

3、考虑到在投标时,投标人可能采取了不平衡报价,为了体现公平,即不让建设单位吃亏,也不让施工单位白干活,在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用招标控制单价来防范甲乙双方风险。

4、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对比,如变幅超过了15%,则调整单价,如未超过15%则不调整单价。

(5)招标人减少工程量扩展阅读

9.6.2条规定: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⑥ 请问招标人恶意抬高招标工程量,以借此压低综合单价的,投标人应该怎样应对

没有这条,还没人想到招标人会如此歹毒。
招标控制价一般是由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扩大,控制价随着水涨船高,难道没有随着水涨船高,通过压低综合单价实现的?
建议向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⑦ 投标后,甲方减少大量的工程量,该怎样索赔

可以索赔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⑧ 招标人对隐蔽的工程量不计量合理吗

招标时如有不确定的工程量内容,但是招标文件与合同草本里面对不确定的工程量支付有明确的约定,并且投标人愿意接受招标人确定的支付条件,包括计价方式等,则合理。
你说的隐蔽的工程量如果是招标人刻意隐瞒工程量,降低招标资质标准,或其他规避法定招标要求的,则属于违规招标行为。

⑨ 业主方如何依法处理招投标后改变工程量

1.首先,投标后怎么改变工程量这个问题的细节你没描述清楚;2.总结了一下,招投标后改变工程量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2.1招标是按固定总价报价的(这种情况在私人投资的项目非常普遍):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合同及结算价格(除非是设计变更或者增加总价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总价已包干;2.2招标是按综合单价进行报价,按实结算:2.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应按下列方法确定:2.2.1.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其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2.1.2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调整,其调整的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3一般来说综合单价报价的招标文件中通常还会对综合单价有这样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设备等在施工期间的涨落风险。除以下情况外,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2.3.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为: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企业定额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2.3.2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2.3.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除以下情况外,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凡合价金额占投标总价2%以上(含2%)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含15%),其增加部分工程数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数量的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仅供参考)

⑩ 招标文件中提到可以减少工程量。中标后,甲方减少20%工程量,乙方能否申述和维权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后的中标单位不得与招标单位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承包合同。既然招标文件提到减少工程量,所以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就可以减少工程量。如果投标单位在取得招标文件,明知有“减少工程量”的约定,仍然参与投标竞争,那么中标后,就该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至于减少工程量的比例是否合适,需要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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