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及安全生产业绩怎么填我是市政工程专职安全员。
无非就是你干过什么工程,工程中是否发生安全事故。
不知道你们表格怎么设计的,如果要是有类似总结之类的东西,还需要写写你是怎么工作的,如何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的。
B. 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情况怎么填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释义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一、《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这些条件的施工企业,还要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作出认定,是为了提高从业水平。因此,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国家明确规定了资质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取得国家的许可后,才能承揽建设工程。二、预防事故发生: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还有的施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技术装备落后,致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查时,强调其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2.有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3.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4.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整改情况。施工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相反,施工单位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就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从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C. 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内容
1、制定安全政策;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3、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和实施;
4、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考核;
5、安全管理业绩总结。
安全计划内容
1、工程概况;
2、管理目标;
3、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
4、规章制度;
5、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7、应急准备与响应;
8、资源配置与费用投入计划;
9、教育培训;
10、检查评价、验证与持续改进。
(3)参建工程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扩展阅读
安全制度
1、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
3、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5、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D.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建设单位,即出资方,负有安全管理、监督等总的安全责任;
2、监理单位,负有工程监督管理责任,代理行使业主监督权利;
3、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当中的安全责任,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除外,另总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所附的安全责任;
4、设计院,责工程设计隐患及缺陷等带来的安全责任;
5、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安监局、所在地建设局安监站、行业内监督组织机构等;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令、法规,上级、公司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2、做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以及培训工作。
3、直接负责生产的领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监督各级管理、生产人员的安全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做好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工作。
5、主持调查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统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6、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密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7、负责施工现场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食堂卫生,预防病毒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8、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9、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责令先行停止生产。对不听从指令、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有权越级汇报。
10、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办法,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11、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汇报,对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抓住典型事例,解剖分析,重奖重罚,推动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E. 施工企业如何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