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Ⅱ 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工程量
从你到法院起诉立案,到判决下来,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就是3个月左右,然后15天之内对方不上诉,那么一审判决生效,然后再等X天(判决书会写:判决生效后X天之内要配合过户,一般不超过7天)对方不履行,你才可以申请执行,执行也要看法院的效率;如果判决下来15天之内对方上诉了,那么二审差不多又要3个月,二审判决出来立即生效,然后再等X天对方不履行,你才可以申请执行。也即:快则三四个月,慢则半年。当然,如果对方看到你起诉就改变态度了,也许能调解结案,马上配合你。
Ⅲ 工程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的区别
1、活动类型不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鉴定的范围不同
程造造价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司法鉴定: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
(3)工程量司法评估扩展阅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网络-司法鉴定
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以定额为标准的吗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并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变更文件(变更单、洽商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其他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定额等为依据。
Ⅳ 监理确认的工程量与司法鉴定的工程量差距大要承担什么责任
有两个规定,一个为七天,一个为十四天,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关条款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
Ⅵ 由法院委托的工程量司法鉴定的结果,需要原被告双方确认认可吗
你好,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是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的!
Ⅶ 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3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⑤工程预(结)算书;
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4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
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Ⅷ 我是施工队,工程量无法结算,请求法院评估,还需要什么手续
这个首先应自己把工程量计算出来,对方不认可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前提是要有在这家工地施工的合同和施工进度等相关证据
Ⅸ 评估单位对工程量进行评估依据的是哪些规范
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出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填写
1、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工程情况:应注明工程所在地理位置、结构形式、层数、建筑面积、抗震设防烈度、防火等级、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主要建筑装饰做法、安装工程主要内容、完成施工内容情况。
(2)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注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图审、检测(包括主要分包单位)的全称。
(3)监理部情况:应注明项目监理部的组成形式和规模,监理部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主要检测设备和工具。
(4)施工单位情况:应注明施工质量目标、质量体系的组成及主要质量管理措施。
2、监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
(1)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监理规划中的监理目标、范围及措施进行概述,明确监理细则中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点的实施情况。
(2)监理方式:应注明在监理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和工具,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情况。
(3)施工过程阶段的监理:应注明对进场原材料复试的见证取样,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和质量缺陷的整改等情况。
(4)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应注明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
3、工程质量评估:
(1)评估依据:应根据国家现行规范、规范(注明主要规范、规程名称),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检测报告和沉降观测记录等文件进行评估。
(2)竣工资料核查情况:应根据规定核查竣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竣工图与实体是否一致,并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表”。
(3)安全生产情况。
(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5)分部工程质量情况:应对各个分部工程质量情况分别概述,必须注明主要分项工程实测合格点率,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6)沉降观测情况及结论:注明沉降观测单位及竣工前阶段沉降观测结论。
(7)单位工程质量验评结论。
(8)注明该工程是否有甩项未完项目,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工程建设有何建议。
Ⅹ 工程量和报价有差距可以申请法院鉴定吗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涉及申请法院鉴定的问题,不但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还要及时预交鉴定费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否则,即使申请司法鉴定,但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二、积极配合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后。施工单位还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进行审价。1.积极争取权利,做到不该审价的工程款坚决不同意进行审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支付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同意支付,而双方往往难以对审价范围达成一致。建设单位为拖延支付,往往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审价。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充分举证并阐明己方观点以协助法院查明争议事实范围。例如,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是固定总价,现在出现的争议的仅仅是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以及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停工、窝工损失等,施工单位要求增加付款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减少付款,因此,对于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应同意审价。2.争取在审价前对相关资料进行质证。在审价过程中,审价单位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涉案资料,如施工图、竣工图、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等等。如果这些证据不进行审价前质证,一旦一些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存在瑕疵的资料或虚假资料被审价单位采用,那么在出具审价报告后,这些资料很难被剔除,从而造成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后果。因此,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十分必要。审价前进行质证,可以使审价部门在使用涉案资料时有其依据。3.施工单位应尽量配合提供施工资料,施工单位掌握的各种施工图、竣工图、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建设单位导致的施工单位停工、窝工损失等签证都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在审价过程中,审价单位会召集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一些施工单位往往忽略该工作的重要性,随便派人参加,草率签字,这是极不明智的。因为双方一旦签字便说明对工程量不存在异议。因此在核对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对审价单位漏计的工程量一定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盲目轻信审价单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而在审价单位提供的工程量上草率签字。一旦签字后,工程量便不会轻易调整,从而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4.要求法院限定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报告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为防止鉴定机构无期限地拖延鉴定期间,应尽量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报告的时间做出限定。5.重视对审价报告的质证。该质证应针对法律问题和建筑专业问题两方面进行。对于专业问题,应组织本单位的预算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审查审价报告,对其中的取费是否正确,计算是否错误提出意见,争取对己方更为有利的结果。6.不能盲目轻信审价单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