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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开票时间

发布时间:2021-08-14 15:06:09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开始至完成多少时间

一般工程审计工作时间是一个月左右!(政府工程),但是由于每个工程的变更签证及各种手续不到位,一般工程审计时间在3-5个月左右,除非有人打招呼!!!

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几年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㈢ 工程审价的时间

1000万的工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个体户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有,工程造价咨询,那来可以工程咨询费用发票吗

《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有咨询业务,发票是可以开咨询费的。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㈤ 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税金包括哪些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帐务处理
一、 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科目是详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以上为借方类科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以上为贷方类科目)等共9个专栏。
“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月终由“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在税务稽查机关检查补征税时运用。
二、 帐务处理举例
1、购进或接受货物或劳务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借:材料采购等存货类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资金类科目
2、进货退回与进货折让
(1) 进货后尚未入帐发生退货或折让,主动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
(2)
进货后已作会计处理发生退货或折让,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红字作帐务处理举例1分录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 购进货物时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2) 购进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先按帐务处理举例1记帐,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再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存货类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现收入(内销)
借:银行存款等资金类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视同销售业务
(1)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形为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短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货物:)业务,接受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出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与折扣
(1) 在收到购货方退回的税款抵扣联,可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2)
在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红字作帐务处理举例4分录
7、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
8、预缴或月内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9、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企业
(1) 外销货物确认销售,不计销项税额
(2) 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开了发票都要交增值税,你应当缴纳增值税10万元×6%=6000元。如果你没有取得该讲师的劳
1、工程咨询服务收入,应当缴纳5%的营业税,此外。还要缴纳营业税额7%的城市维护税、3%的教育费附加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服务,增值税税率11%,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执 咨询公司属服务业 每月必报的税:营业税 5% ,城建税
0.35% ,教育费附加 0 程造价咨询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㈥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一般使用的是什么类型的发票!

咨询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因此,需要开属地税管的服务业发 票。

㈦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如何确认收入

基础工资,福利,补贴,提成。提成每个公司不一样。一般都是按工程金额来算的

㈧ 工程造价咨询能开11%的增值税发票吗

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工程造价咨询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根据《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3)23号】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工程造价,工程预结算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㈨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帐务处理

一、 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科目是详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以上为借方类科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以上为贷方类科目)等共9个专栏。

“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月终由“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在税务稽查机关检查补征税时运用。

二、 帐务处理举例

1、购进或接受货物或劳务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借:材料采购等存货类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资金类科目

2、进货退回与进货折让

(1) 进货后尚未入帐发生退货或折让,主动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

(2) 进货后已作会计处理发生退货或折让,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红字作帐务处理举例1分录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 购进货物时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2) 购进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先按帐务处理举例1记帐,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再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存货类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现收入(内销)

借:银行存款等资金类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视同销售业务

(1)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形为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短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货物:)业务,接受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出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与折扣

(1) 在收到购货方退回的税款抵扣联,可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2) 在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红字作帐务处理举例4分录

7、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

8、预缴或月内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9、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企业

(1) 外销货物确认销售,不计销项税额

(2) 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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