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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4 15:17:31

❶ 建筑隐蔽工程的具体的分类

隐蔽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of concealed work是指在房屋或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包括:
①基坑、基槽的验收。在地基加固处理(包括加垫层、换土、夯实、固结处理和打桩等)以前,对开挖平整以后的基坑、基槽的土质和承载力进行检查验收。
②地基工程的验收。在建造基础以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对地基加固处理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③基础工程的验收。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在基槽回填土以前,对基础工程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检查验收。
④钢筋等工程的验收。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在覆盖屋面保护层、地下室基槽回填土、外墙板勾缝以前,对钢筋骨架、管线、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验收。
⑤承重结构工程验收。在地面、墙面、屋面、顶棚等装修工程施工以前,对承重构件(包括墙、柱、梁、板、屋架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等进行检查验收。
⑥防水工程的验收。对钢筋骨架、管线、部件、预埋件等的数量、尺寸偏差、构造要求、保护层厚度进行验收。在覆盖屋面保护层、地下室基槽回填土、外墙板勾缝以前,在灌筑混凝土以前,对油毡或其他防水材料的质量、层数、作法或空腔防水构造等进行的检查验收。
⑦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在内外填充墙和顶棚等装修工程施工以前,对吊顶骨架与间隔墙骨架、给排水、燃气管道、电气管线、通风道等的质量、构造、尺寸偏差进行检查验收。

❷ 隐蔽工程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监理验收

48小时。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在24小时之内予以回复。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隐蔽工程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厨卫的水管要从头顶走,一旦漏水能及时发现,维修起来也方便,但还是有不少施工为了省料将管线从地上走,这样很容易造成隐患。

管线要加以固定,一方面是因为管线通热水后会变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震。卫生间的水管通常往墙壁边排线,可以节约成本。

强弱电的交界处要用锡纸包住,以免弱电受到干扰,比如打电话有杂音,就是因为弱电受到了强电的干扰。

❸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哪里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3)隐蔽工程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隐蔽工程验收系统: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避免隐蔽工程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特制定《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人员:工程部负责人、监理公司人员、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质量检验员。

二、验收时间:隐蔽工程应提前一日交验。

三、验收内容:土建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的所有隐蔽工程。

四、验收程序及规定:

1、 隐蔽工程自查合格后,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人员和负责人,并写明验收时间和内容。

2、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工程负责人、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施工队伍共同进行。必要时,下道工序施工队参加验收。

3、基础、基础槽、桩基础工程由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检测单位负责人参加。

4、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和工程负责人应当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5、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后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便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 砌体图纸及连接的加固工作由监理或日常检查的负责人进行验收。

7、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分。

五、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按《隐蔽工程验收控制程序》办理。

❹ 隐蔽工程验收

❺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这是国家哪条法规规定的

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隐蔽工程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违法条例处罚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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