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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结算申请工程量鉴定

发布时间:2021-08-14 16:43:43

1. 施工单位故意减少工程量中标后,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完工后要求按实结算,造价比合同价增加,怎么处理

有约定的从约定,建设方可以主张要求按照合同价处理

2. 固定单价(每平方米的单价*建筑面积(竣工时按实际面积结算)合同如何办理增减工程量

既然是固定单价合同,就是说单价是固定的,工程量是可以变动调整的。固定单价合同中一般有约定,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但综合单价是按照合同中的单价。如果还觉得不清楚,就找建设方或者现场总工程师签订工程量认证资料,或者变更。

3.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但是审计将综合单价里面的部分定额工程量核减是否合理

1、费用不同: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里都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经费、利润、税金等,前者综合单价项目里,国家对某个单项有变化事可以调整、而后者虽然也包括这些项目,都是合同的结算方式已经注明“包干的结算”字样,意味着包死、不再调整。

2、风险不同:综合单价里会考虑一部分风险费用,就是为了不再做调整设置的。但在实施中还是要看实际情况,主要是看业主和承包单位的博弈。

(3)固定单价结算申请工程量鉴定扩展阅读:

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价=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在同一合同计价方式中,对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两者只能选择一种,是不能同时存在的; 话说到此,你可能仍不会理解,其实签订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是与其工程的内容相关的。

总价合同相对应的是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而单价合同相对应更多的是劳务分包合同; 另外固定单价合同强调的是单价固定其总价是不固定的;而可调总价合同强调的是市场的工、料、机等的价格发生变化时,都要调整(当然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清单工程量,是与实际发生工程量不符合就可以按实

固定综合单价的意思是指施工承包起企业今后的计量结算必须执行投标文件清单中的单价,该单价不可调。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企业承担物价上涨带来的价的风险。建设单位(业主)应承担不属于施工承包企业责任的工程量变化(业主承担量的风险)。所以工程量按实际计量。

5. 固定单价合同,审计要求决算以合同加变更形式决算,审计要求所有工程量增减都要做签证

我来告诉你:审计部门没有权利在工程决算审计时调整固定合同单价 ,也不会这么做。但是,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图纸要求以及施工情况对结算价格(或合同价格)是否正确、合规做出审计评价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其中会指出该项工程结算中存在的不合理造价是多少,建设单位将会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或接受相应的处罚。

6. 桩基工程结算需要我审核,固定单价的,请问审核流程是什么样的

由题不知道题主在结算审核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工程结算审核分别有现场审核,预算审核,财务审核,项目经理审核,不同的施工项目可能稍微有些差异。
现场审核主要是工程完成量是否与实际相符,质量符合标准。其中包括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预算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单价与合同相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量的金额计算。
财务审核主要是预算审核过得金额计算是否有出入,结算金额是否和合同一直,相应的罚款或扣款应注明扣除。
最后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这就完成了完整的劳务班组施工进度结算。
不同施工项目流程有细微的诧异,望采纳。

7. 在工程审计中甲乙双方是固定合同单价的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结算如果在结算时有一项没有合同单价该怎么办。

合同中没有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不如底板板没有,楼板顶板总要有吧)。
没有参照的施工单位从新组价,业主方确认。(这个过程中可以参考市场价格)
实在不行,找个公正第三方造价公司来认个合理价。

8. 实行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时,申报工程量有何要求

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实际上就是说,就给你这么多钱,不论工程量的多少,只要你认可这个价格,愿意以这个价格干这个工程,那么这个价格就是死的,不论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的多少,都是以这个价格结算.
另外,可以明确告诉你,如果你是分包单位的话,你们这个官司绝对打不赢的,因为你们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是什么情况法院并不知道,法官不会因为你说少了,那就少了,因为这0.5万方的钱有可能中间是因为你们之间有什么原因,双方确认过的,然后你们又反悔了.退一步说,即使是你们说的情况是真实的,那你们自己的损失也是由于你们自己对工作的不负责导致的损失.你们自己的工作过失导致的损失只能由你们自己来背.
如果你们还有什么问题,只能从合同中找问题,这个就得找律师询问了.

9. 工程量和报价有差距可以申请法院鉴定吗

1.提出造价申请的时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根据事实与法律也不能确定工程款的数额,那么该债权数额就是不确定的。为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纳鉴定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涉及申请法院鉴定的问题,不但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还要及时预交鉴定费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否则,即使申请司法鉴定,但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二、积极配合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后。施工单位还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进行审价。1.积极争取权利,做到不该审价的工程款坚决不同意进行审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支付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同意支付,而双方往往难以对审价范围达成一致。建设单位为拖延支付,往往向法院申请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审价。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充分举证并阐明己方观点以协助法院查明争议事实范围。例如,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是固定总价,现在出现的争议的仅仅是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以及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停工、窝工损失等,施工单位要求增加付款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减少付款,因此,对于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应同意审价。2.争取在审价前对相关资料进行质证。在审价过程中,审价单位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涉案资料,如施工图、竣工图、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等等。如果这些证据不进行审价前质证,一旦一些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存在瑕疵的资料或虚假资料被审价单位采用,那么在出具审价报告后,这些资料很难被剔除,从而造成对施工单位不利的后果。因此,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十分必要。审价前进行质证,可以使审价部门在使用涉案资料时有其依据。3.施工单位应尽量配合提供施工资料,施工单位掌握的各种施工图、竣工图、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建设单位导致的施工单位停工、窝工损失等签证都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在审价过程中,审价单位会召集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一些施工单位往往忽略该工作的重要性,随便派人参加,草率签字,这是极不明智的。因为双方一旦签字便说明对工程量不存在异议。因此在核对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对审价单位漏计的工程量一定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盲目轻信审价单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而在审价单位提供的工程量上草率签字。一旦签字后,工程量便不会轻易调整,从而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4.要求法院限定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报告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为防止鉴定机构无期限地拖延鉴定期间,应尽量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报告的时间做出限定。5.重视对审价报告的质证。该质证应针对法律问题和建筑专业问题两方面进行。对于专业问题,应组织本单位的预算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审查审价报告,对其中的取费是否正确,计算是否错误提出意见,争取对己方更为有利的结果。6.不能盲目轻信审价单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

10. 固定单价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垫层宽度x挖土深度x长度得出。

结算工程量应按建设方认可的竣工图纸、经济签证及变更所载明的工程量计算。并结合投标清单中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结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对于土方量计算规则原则上应按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合同所确定的固定单价为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脚手架搭拆费、工资性津贴。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代用、人工调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政策性调整、施工措施费用及合同包含的。

(10)固定单价结算申请工程量鉴定扩展阅读

固定单价合同区别: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

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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