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路法》关于公路养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 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
3. 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 成立养护工程公司
谈到搞好养护公司就不得不谈养护公司的成立问题。既然我们要成立的一个人、财、物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我们就有责任给它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公司从成立的那一天我们就要给它好的先天条件。
(1)要建立一个完全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主体。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养护公司的所有制形式要合理:公司的资产结构、股权设立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定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制定。处理好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的关系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所以不要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来判定公司的先进性。国有的资产所占的比例可以大于50%,民营资产也可以控股,职工也可以是股东。不能保守封闭也不能盲目的追求民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的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要以最好的完成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为基础。
(3)合作伙伴的选择:一定要选择有远见顾大局的战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既要看到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的潜在市场也不能只重眼前利益。因为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整体性,世界各国也都把公路列入社会公益事业。高速公路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高速公路不具有商品的另一特性——可交换性。而且,高速公路也不具备竞争性。因此公路本质上不是商品,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不适应公路事业的发展。高速公路事业属于公益事业,高速公路事业的目的是服务整个社会,保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 养护公司要完善经营管理
1、公司要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完成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取得养护资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质量ISO9000-2001、环保ISO14000、安全18000、的运行体系。建筑资质是参与全国建筑竞争的许可证,养护资质是行业内部的硬性规定,二者对于养护公司缺一不可。质量、环保、安全体系是目前国际最科学的企业标准化运行体系。企业如果建立一套符合国际的质量、环保、安全体系可以使企业的管理高效、标准、持久,而且不断改进,使企业的各种制度进入一种良性循环。
建立新的用人制度完全按企业的制度执行,干部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工人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建立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传统的养护用工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管养分离没从根本上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现象,养路工人等、靠、要的思想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要想从源头上解决这种现象,必须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对现有的老养护工人采取工龄赎买、内退、转岗分流等办法逐步过渡到全员聘任制。吸引一批文化水平高,有一定专业或管理知识的新型养路工人,直接引入聘任制,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季节雇佣一些临时工人。最终形成员工两种结构:一是有文化、有专长的聘任制工人;二是雇佣的临时工人,从而彻底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实行市场化管理。使企业甩开养路还要养闲人的不利处境。
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养路职工的素质有待于提高,知识的更新与积累没有引起重视,变成了巧活干不来,专业活干不懂的局面,这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公路养护发展的关键因素。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人,所以必须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要加强养护职工的培训和学习,要对他们进行新形势、新任务、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有一部分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原来都是事业或管理机构的转岗人员养护公司一定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技术培训。
施行绩效制分配制度。将工资与养护工程的数量、质量挂钩,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分配机制。在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分配制度相支持。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就会影响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质量。因小问题造成大问题,甚至让小修变中修,中修变大修,工作积极性低下,员工精神面貌涣散。
2、引进项目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为一种野外分布的线性工程,施工面狭长,流动性大,临时工程多,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特别体现在目前高速公路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本身还具有工程规模大、涉及面广、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高、施工单位和协作配合环节多等特点。小修及日常保养更是一个工期跨度大、突发问题多、养护成本高的项目。
实行项目管理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势在必行。 一、能严把质量关。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2、加强对人、材、物的控制3、控制施工环境与施工工序。二、能有效的加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体现施工项目管理本质特征,客观反映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反映施工项目管理绩效;三、能帮助企业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全方位的,要求项目经营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都要纳入正规化、标准化管理,这样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地进行。施工项目的成功管理不仅对项目、对企业有良好经济效益,对国家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成功的管理,能促进项目和养护公司的发展,能推动高速公路养护市场不断前进。
三、 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养护机械化
先进适用的养护技术,保证了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使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必须具备强大的技术支撑。
(1)利用交通地理信息系统(GIS—T)促进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由于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将空间信息数字化,并使这些信息可视化,通过功能强大的软件,可使公路沿线三维空间分析直观简明,数据管理便捷高效,为公路养护和运营提供大量、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为公路交通的发展、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2)利用高科技检测技术促进工程质量监测和公路养护智能化,通过利用高精度传感器、雷达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实现人工检测向自动化检测发展,由破损类检测向无损检测技术发展,使公路质量的检测、评估和病害分析更加快捷,使公路养护更加合理经济。
(3)大力推广使用国外高等级公路养护适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路面耐久性,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4)建立养护路段的养护档案,使施工文字化、电子化,使病害路段拥有自己的电子病历、科学的完善养护工程竣工资料的规范并实现软件管理。从而减少养护成本。
目前,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中普遍采用的改性沥青技术、SMA路面技术、土工合成材料、乳化沥青、稀浆封层等都是发达国家在公路养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推广与使用,改善了公路桥梁等建筑的稳定性和耐久性,达到了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实现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养护机械化是公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养护机械化是实现高速公路使用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高速公路养护的主要特点是追求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这要求养护机械应具有操作性好、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能力大、速度快、污染小的特点。实现养护机械化,除了部分引进国外先进的大型综合养护机械外,必须不失时机的抢抓目前我国高等级公路大发展的机遇,立足养护机械的国产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机械的装备率、配套率。
(1)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机电液一体化技术、电子显微技术。开发节能、高效、低噪声、低污染且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养护机械;研究开发故障自动监控系统,提高养护机械的安全性、舒适性和易操作性。
(2)养护机械向大功率、多用途的方向发展,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益,适应高等级公路安全、快捷的作业要求。
(3)引进国外先进的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提高养护机械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及机械性能的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XX省养护集团就出资2000多万人民币购买了热再生养护列车。这种大型热再生设备采用轮式和履带式相结合的方式驱动,可以同时完成铣刨、废沥青料热再生、摊铺,配合压路机就可以完成病害路面的照面工作。这种新设备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工劳动强度、利于环保、节约资源。而且最可贵的是他们还在养护列车使用之后对加热部位进行了改造,更适合了具体路段的施工。
(4)加强养护机械的组织管理,组建面向社会化的养护机械租赁机
4. 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对《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进行项目立项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运营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筹措必要经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解决,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及监理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推动建立与公路资产规模、技术状况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相关联的养护工程资金调整机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的方向发展。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逐步实现养护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前期准备、编制计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设施差异,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预防养护工程是针对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在结构强度充足、功能性能保持良好或有较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修复养护工程是在路基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已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发生的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加固、改造或重建,并配套完善公路沿线设施。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工程是以恢复、完善和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而集中实施的各类专项修复和定期更换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工程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通行为目标,针对造成公路中断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对于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章 养护工程前期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路况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养护科学决策,为制定养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与频率,定期对路基、路面、桥隧、沿线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定。
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与评定,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以检测与评定数据为依据,结合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出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确定养护方案。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养护工程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进行更新,形成新一轮项目库。
第四章养护工程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
(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确保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以保障工程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养护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专业的养护工程设计。应急养护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注重交通组织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
(四)做好配套沿线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开展专项检测,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定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公路养护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遵循动态设计原则,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养护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征得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
养护工程开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设计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养护作业路段的安全和交通保障方案,并根据需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质量。
规模较大及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尽量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除应急性养护工程外,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通过媒介、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及财务决算。
第六章养护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不同类别的养护工程特点,制定养护工程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可以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其余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签订的公路养护工程合同;
(三)批准的设计文件,预算及批复;
(四)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公路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质量鉴定证书;
(七)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执行的规范性情况;
(三)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社会影响等实施效果;
(四)养护工程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公路养护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不以工程项目立项进行管理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日常保养和修补等日常养护,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整体改变公路线型的技术等级提升、公路全线加宽等公路改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