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中心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负责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负责“四川建设人才网”网站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执业人员注册及注册后的执业管理工作;
负责新启动的注册师考核认定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负责管理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工作;
负责建设系统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培训机构审批;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负责鉴定机构审批;
负责监督检查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负责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负责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培训机构评估工作;
负责考试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负责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备案和复检工作。 负责建设行业各类注册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中心有关政务公开工作;
负责注册师申报注册材料受理;负责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证书、印章发放;
负责省直接年检企业岗位证书备案和证书复检工作;负责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开展建设人才交流活动,提供各类院校建设类专业招生信息,接受委托负责人事代理和职称申报代理工作。
负责举办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负责举办各类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班;
负责培训班的招生、颁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Ⅱ 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Ⅲ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0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取消是真的吗
是的,取消了对注册证章的要求。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抓好《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48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的贯彻落实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取消后的相关后续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监理机构现场人员管理
(一)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485号),原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资格已被取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过程监理不再采用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印章。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配置项目监理人员,同时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按监理规划中人员进退场计划派驻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最低人员配置应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第3.1.4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相关规定。
(四)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非异地工程项目总监,且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代表方可。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其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变更,也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监理人员变动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50%。
(六)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张贴本项目监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便监管部门抽查检验。
(七)监理人员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用表等工程资料上签字即可,不再签章。
二、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动态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日常监督与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监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和考评整改闭合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二)各地要停止单一锁证、押证等静态监管模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动态核查现场监理人员相关信息。目前,我省的监理人员相关信息均可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进行查验,监管人员也可现场通过扫描监理人员二维码进行验证。
(三)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7〕34
号)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监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的行为按程序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Ⅳ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网站是什么呢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网站:
http://www.cqss.gov.cn/website/cqss/index.aspx?fcol=212。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地址:成都市高升桥南街11号。
协会职能:
1、工程质量管理职能
负责规划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审查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并对各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和业务指导;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争议的工程质量进行仲裁;组织“天府杯”评审;受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质量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受建设厅委托,设立专门备案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等。
2、建设工程监理职能
负责办理全省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年检,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培训、发证上岗;掌握全省建设监理动态,发布建设监理信息,出版有关刊物,组织交流建设监理工作经验,制定全省建设监理工作相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指导四川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展工作。
3、建设安全管理职能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有关建筑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划、管理全省安全检查及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向建设部汇报全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负责全省建筑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掌握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状态,组织召开全省建筑安全工作会议,组织交流工作经验,评选表彰安全工作先进集体、个人;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业绩评价、年审换证;负责规划、管理全省建筑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督促企业为从事危险行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4、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职能
负责全省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所)及其他向社会提供工程质量检测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规划管理和业务领导;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质量的检测;监督检测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科技成果鉴定;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培训认可;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其实施。
5、工程质量安全直接监督职能
负责调查处理受监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工程质量。同时,对受监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Ⅵ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B证怎么办理执业企业变更。
江西办理该证申报、变更注销都是在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由注册单位申报,逐级审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终审核通过并打证。四川流程也应该类同。
Ⅶ 四川省考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应具备什么条件。必需是施工专业吗
工程专业 毕业两年 有相关工作
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资格报名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推荐招标师培训机构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班通知
根据相关文件指示精神,为了全面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招标采购从业队伍的职业培训,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培训市场秩序。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审核,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范的教师资源成为首批通过中国招标协会推荐的招标师培训机构。为更好的协助参考人员理解考试大纲和教材,准确把握考试重点和难点,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我院将定期举办“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班。相关事项如下:
一、培训课目
招标师
二、招标师申报条件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三、资格认证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辅导内容
(一)《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解读
(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4门课程(法规、实务、项目管理和案例分析)精讲
五、授课师资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为市国资委定点代培机构。作为专业培训学院,我院积攒了大量培训经验和师资力量。为学员提供学习和生活全方位的服务。同时我院在培训期间还将聘请“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大纲和教材编撰专家任授课教师或串讲教师。
六、教材与资料
1.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
2.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4.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5.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6.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参考复习题集》(免费提供)
七、时间及地点
第二期: 7月13日—7月18日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第三期: 7月25日—7月30日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另: 开设周末班。
八、相关费用
培训费:2500元/人;教材费:161元/套
学院内可提供住宿和餐饮,费用自理,报名时统一收取。
九、优惠政策
1、十人以上集体报名,培训费优惠10%;
2、参与辅导班培训的学员,如果参加后续组织的考前串讲班,串讲班的培训费优惠10%;
十、报名方法
请学员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并传真。报名截止日为开课日前两天。
报名电话与传真:010-51795556 51795557 51795558(传真)
联系人:钱江老师 文东红老师
付款方式:
帐 户:020008050902640081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望京支行四元桥分理处
户 名: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
Ⅸ 四川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关于取消16个执业资格的通知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 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 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 月30 日
13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1 四川省建造员执业证书
2 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租赁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专职试验员培训合格证
4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主任资格培训合格证
5 四川省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6 四川省白蚁防治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7 四川省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8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书
9 司钻员、描述员(工程勘察类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10 四川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1 四川省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2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
15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